0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10.1发布)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9.1.1发布)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申请目录
1、 区县初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 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3、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或其它有关立项的文件
4、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它有关项目用地事项的说明
5、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红线图
6、 拟用土地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六城区除外)
7、 预审申请
8、特殊情况下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受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符合合理和集约利用原则
4、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部门
规划处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处(江南八区市级预审)
流程
1、申请材料报建
2、大厅受理后:区县级预审项目由区县国土局审批,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级以上项目由区县国土局预审,报市国土局审核,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其中省级以上项目除报市国土局审核以外还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编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的第一页内容由建设单位填报,其他内容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二、本《申请表》必须使用钢笔或者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面积计量单位为公顷,资金计量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无填写内容的表项自左下角至右上角划线表示无填写内容。
三、“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填项目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四、“立项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填批准项目建议书(或拟受理核准、受理备案)的单位及批准(或相关)文件编号。
五、“项目投资性质”填建设项目拟定的投资性质和投资主体。
六、“项目投资规模及预算情况”填项目预算总投资和资金使用安排情况,重点列出补偿耕地资金、征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等预算情况。
七、“项目选址方案” 填项目涉及的乡(镇)以上行政区域(跨乡镇的公路、铁路等线性项目填涉及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和项目用地的具体地点、四至。
八、“可研报告中项目设计内容”重点填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建设规模、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涉及土地复垦的,应有土地复垦设计的内容。
九、“拟用地权属状况”填建设拟占用土地的权属及面积。
十、“项目拟用地现状”填写项目拟用地范围内,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确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地类的面积,没有经过测绘的,可填写粗测面积。
十一、“项目拟用地范围内土地利用分区”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按表中所列的分区内容填写占用各分区的土地面积。
十二、“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初步审查意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意见”填写项目所在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县(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出具预审报告的,不填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
十三、本《申请表》一式两份,市、县(区)各保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