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监控管理制度
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机关安防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机关安防监控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转,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关安防监控管理。
第三条 职责
保卫处负责监控室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控室管理要求
第四条 监控室建立《监控室值班人员交接班记录》、《监控室值班记录》等台账,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本班工作情况并做好交接。
第五条 监控人员负责做好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做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第六条 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
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准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第七条 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准安装其它操作系统,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 监控值班人员负责监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室内应配置温度计及湿度计,室内温度应控制在+15℃—+30℃,相对湿度应控制在20%—80%。
第九条 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不准向被监控人员介绍监控范围和效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24小时实行监控,值班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遵守交接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未经允许不准随意带班、调班。当班时不准擅自脱岗,严禁看报刊杂志,玩游戏、打私人电话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一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室。
第十二条 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或在监控室用餐,监控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必须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第十三条 严禁在监控室内使用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和电炉、电饭煲等电器。
第三章 值班人员要求
第十四条 认真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熟悉监控系统的设备使用、视频调控操作,熟悉各点布局及其监控范围,熟悉重要监控点、重点监控区域,能维护设备排除常见的简单故障。
第十五条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操作设备的各种按钮开关,不得随意移动机器设备,防止设备损坏或影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及时对监控信息复核查实,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可疑情况,立即进行现场复核(视频搜索、录像回放、电话询问等);对已确定的可疑情况,及时进行图像跟踪,迅速向部门经理汇报;若遇情况紧急的突发事件,在向部门经理汇报的同时及时通知生产调度室。
第十七条 做好红外报警查验工作,对出现报警信号的部位结合视频监控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爱护和维护好监控设备,对监控室设备要经常擦拭,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报修;若监控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机器,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有专业技术人员查明原因。故障未排除前,不准随意启动机器,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严格按照监控室管理制度对设备环境的要求,保持设备正常运行的良好环境。
第十九条 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查
看监控录像资料。
第二十条 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交接班时,需将当班情况和未尽事项移交给下一班。
第二十一条 不准随意调整摄像头方位及角度,配有变向变焦的摄像机原则上应对准主要区域或特定区域,平时可兼顾其他可视区域,确实需要时,按实际情况要求及规定标准切换监控布置画面并做好相应记录,不准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 不准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严禁擅自修改加密方案。
第二十三条 不准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的程序和软件,确保系统软件不遭破坏。
第二十四条 做好防火、防静电、防潮、防尘和防盗工作,禁止在监控中心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物品和使用其它用电设备,禁止将监控室钥匙移交他人使用、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严格服从上级领导的指令,认真完成上级领导指派的临时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上班时间,严禁做无关工作的事情,未经许可,不准调班或者代班。
第二十七条 监控室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交接班卫生必须当班清理干净。
第四章 保密准则
第二十八条 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值班人员不准修改系统设置。
第二十九条 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监控设备的布防方案严禁外传。
第三十条 储存、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记录等,工作人员应将其妥善保存,每月分类装订成册归档保存,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外借及调阅。
第三十一条 自觉做好保密工作,不传播监控中发现的各种情况,特别是他人隐私,不损害他人声誉,不在监控室以外和非值班场合谈论监控过程,不泄露监控录像内容,非经领导批准,不外借录像资料,因不遵守保密准则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泄密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 值班人员如有违反本规定,将根据情节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如果多次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规,造成严重影响的,保卫处将根据实际情况向人力资源部门建议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集团公司保卫处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