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刺史的任期与特点
唐代刺史的任期与特点
摘 要:唐代刺史的任期,就总体情形来看,绝大多数州郡是符合制度规定的,某些重要州府,无论是在唐前期还是后期,普遍存在任期偏短的问题,这也是朝廷屡下诏书纠正的问题。与此相反的是,偏远州郡刺史的任期则存在过长的问题,但范围比较有限。唐代前后期,南北方州府刺史任期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一般而言,北方诸州郡刺史任期在唐后期普遍延长,而南方诸州尤其那些所谓富庶之州的刺史,在唐后期则普遍存在着任期不够的问题,这反映了唐代中后期南方州郡地位的上升。
关键词:唐代刺史;任期;州郡
从文献的记载来看,似乎唐代刺史的任期普遍不够,但这只是表面问题。仔细分析,唐代刺史的任期因时间、地域的不同实际上存在着诸种差异。笔者对此试图提出自己的一些谫陋之见,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唐代关于刺史任期的讨论
刺史的任期,在唐代是屡屡被强调并反复争论的问题,主要的舆论倾向主张刺史应有较长的任期。按唐制,包括刺史在内的高级文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或四年,即所谓:“三载考绩,著在格言。”①“今之在任,四考即迁。”②但从唐代政府留下的文献和大臣留下的奏疏来看,刺史任期制有时并没有很好地被遵行,主要是刺史任期过短、更换过于频繁。整体来看,高祖、太宗、高宗三朝,制度执行状况较好,关于此问题的议论较少,说明此时此问题尚不是太突出。武则天以后,关于此问题的议论明显增多,如天授二年(691),获嘉县主薄刘知几上疏曰:“(刺史)倏来忽往,蓬转萍流,近则累月仍迁,远则踰年必徙。”任期太短,主张:“刺史非三岁以上,不可迁官。”③景龙二年(708),右御史台中丞卢怀慎上疏称:“比来州牧、上佐及两畿县令,下车布政,罕终四考。在任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迁除。”他也主张:“诸州都督、刺史、上佐及两畿县令等,在任未经四考已上,不许迁除。察其课效尤异者,或锡以车裘,或就加禄秩,或降使临问,并玺书慰勉。若公卿有阙,则擢以劝能。”④此后,经过玄宗对刺史选拔及地方吏治的大力整顿⑤,刺史任期较短的问题在开元、天宝时期不是那么突出了。
然而好景不长,“安史之乱”后,刺史任期过短、更换频繁又成为政府头疼的问题。宝应二年(763)七月敕文称:“自今以后,改转刺史,三年为限,县令四年为限。”贞元元年(785)十一月敕文曰:“自今以后,刺史、县令,未经三考,不得改移。”贞元六年(790)十一月,敕:“自今以后,刺史、县令,以四考为满。”⑥元和中,“宰相李吉甫定考迁之格,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皆五考”⑦;宝历元年(825)正月敕文曰:“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