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长沙银发〔2012〕44 号
长沙银行 关于印发《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修订稿)》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分、支行(部),总行各部(室): 为进一步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完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工 作,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对《长沙银行不 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修订稿)》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增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范围 将信用拆借、机构理财产品投资、系统内资金调剂、本行参 与他行银团贷款项目、国际贸易融资、转账支付信用卡等新业务 类型纳入不良责任追究范畴。 二、明确不良资产的责任人 (一)鉴于分行的设立增加相关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中增加 分行行长,分行经办授信业务的主办客户经理,分、支行转账支
-1-
付信用卡推荐人;第二责任人中增加分行协办客户经理、分行管 户客户经理、分行市场营销部、零售业务部经理、分行相关管理 人员、分行主管副行长;其他责任人中增加分行档案资料管理人 员、总行零售业务部相关人员。 (二)贷款移交、原责任人调离本行、在支行责任认定过程 中责任人提出申诉等导致责任人不明确的情况, 将由不良资产责 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贷款情况进行调查后予以确定相关责任 人,并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定。 三、对原办法中一些事项做进一步明确 (一)由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等部门 专职人员组成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 对形成不良资产 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具体操作流程按《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 则》(见附件 1)执行。 (二)明确“尽职免责”的概念。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 会认定尽职的责任人可免除经济处理、行政处理、赔偿责任;如 根据调查存在未尽职行为的责任人, 即使不良资产是在文件规定 免责范围内的也不能免除经济处理、行政处理、赔偿责任。 (三)增加免责的范围: 1、新增对公客户经理的容忍度。不良贷款在对公客户经理 经办的授信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现有余额的 1%以 内,在尽职的前提下可以免除处理。 2、特色业务的免责按原文件执行,如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免责范围的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
3、分支机构征信转账支付卡的风险容忍度按不良透支〔逾 期 M4 (含) 以上〕 /该机构转账支付卡透支余额比控制在 2% (含) 内予以免责。 (四) 明确在不良资产逾期六个月剥离至特殊资产管理部的 同时, 即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不良资产进行初步 责任认定,对责任人按原文件规定进入离岗、待岗程序。在
不良 资产从责任追究程序启动之日起 18 个月贷款仍未收回的,在调 查组确认无道德风险的前提下自动进入责任追究终止程序, 由不 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该不良资产进行进一步的责任 认定、评估损失及确定资产变现能力。 (五) 对责任人根据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 (见附件 2)的规定计算损失赔偿。责任追究终止各责任人赔偿 结束后, 在一年内收回不良资产本息全额的退还 80%赔偿金, 一 年后收回的赔偿金不予退还。 责任人在受到追究处罚期间所扣发的工资、奖金、绩效、年 薪等不予退还和不得抵扣赔偿金。 (六)由总行下文受到离岗、待岗处理的责任人在贷款归还 或赔偿完成后,可恢复其工资待遇,但如果从事需要持证上岗的 岗位,必须参加相应的岗位考试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担任授 信客户经理的如因不良资产问题受到三次 (含) 以上待岗处理的, 将不能再从事授信客户经理岗位。 (七)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受到离、待岗处罚的员工,在处 罚期内揽存的绩效仍然计发。
-3-
(八)总行各职能部门对在审批、检查、诉讼等过程中发现 不良资产的相关责任人存在重大失职行为未及时向不良资产责 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理或 行政处理以及内控评价下调一等的处理。 (九) 每年由内审部门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结果进行一次专 项审计, 如发现有不尽职的行为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理或行 政处理,并对由此形成的赔偿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附件:1.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 2.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 3.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4-
附件一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
一、责任认定人员 由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等部门派出专 职人员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 二、责任认定方式 通过调阅信贷档案、相关资料、与相关责任人员谈话了解情 况等手段, 根据信贷法规以及我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不良资产进 行责任认定。 三、责任认定流程 (一)责任认定对象 1、每年 3 月、9 月特殊资产管理部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 2、计划财务部提供的以资抵债和不良资产核销明细中确定 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 3、零售业务部每月提供逾期金额达到 M4(含)以上的转 账支付信用卡明细。 4、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自发生或揭示之日起二十天进行经济 处理前,相关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提出申诉的。 5、不良资产受到经济处理后六个月仍未全额处臵的。 6、不良资产受到经济处理后十八个月仍未全
额处臵需要进 入终止程序的。 7、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
-5-
我行检查发现, 虽然尚未形成不良信贷资产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 8、责任人调离原支行造成责任不明,原责任人提出异议的。 (二)责任认定 1、联合调查小组对责任人在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履职情况进 行调查,填制《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并注明认定结论及相 关事实报送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2、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调查小组提供 的《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对相关责任人下发《不良资产责 任认定通知书》,表明责任初步认定结果。 3、相关责任人对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收到《不 良资产责任认定通知书》3 日内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 室提交书面申诉报告,逾期未提交申诉报告的视同放弃申诉权 利。 4、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方面情况撰写初 步责任认定报告,抄送总行各责任认定部门。经总行各责任认定 部门签章认可后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议。 5、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 责任认定和处理决议。 (三)损失赔偿 1、不良资产本息 18 个月仍未处臵的,联合调查小组参照初 步责任认定结果、 根据不良资产处臵进度情况进行不良资产责任 追究终止的最终责任认定。
-6-
2、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计划财务 部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损失评估及确定资产变现能力,必要 时,可由内控合规部牵头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责任认定及损 失评估,按照《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对各责任 人进行评分确定损失赔偿比例,将初步认定结果通知相关责任 人。 4、各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10 日内,直接向不良 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申诉书提出 申诉,逾期未申诉的视同放弃申诉权利。 5、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相关责任人的不良 资产责任认定申诉书后,对申诉书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撰写 不良资产最终责任认定及损失赔偿报告上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 委员会审议。 (四)处罚文件下发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 员会审议结果拟文经人力资源部会签后对相关责任人下发 《不良 资产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并抄送各相关部门。
-7-
附件二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
经济赔偿适用于有效问责的新增不良贷款, 包括全额赔偿和 非全额赔偿, 其中全
额赔偿对象为存在违法行为或道德风险问题 的不良资产责任人; 非全额赔偿对象为存在失职或违规操作导致 的各类风险问责事件的责任人。 非全额赔偿按责任人授信业务流 程尽职得分区间确定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采取百分制得分方式确 定,满分 100 分(具体计分标准详见《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 表》),其中: 得分为 95 分(含)以上的予以免责; 得分为 80 分(含)——94 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 3%; 得分为 70 分(含)——79 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 4%; 得分为 60 分(含)——69 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 5%; 得分为 50 分(含)——59 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 10%; 得分为 40 分(含)——49 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 20%; 得分为 30 分(含)——39 分赔偿损失金额的 40%; 得分为 20 分(含)——29 分赔偿损失金额的 60%; 得分为 10 分(含)——19 分赔偿损失金额的 80%; 得分为 0 分——10 分赔偿损失金额的 100%。
-8-
附件三
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
不良资产名称 不良资产种类 不良资产金额 第二责任人 欠息 其他责任人
不良资 产基本 情况
资产金额 第一责任人
流程
尽
职
细
则
分值
2 3
执行情况
得分
认定部门
认定人
1、借款人资料是否合规,检查授信用途是否合规。 2、是否按规定提交了授信相关担保资料,并出具了担保承诺函,分析担保 人(物)主体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我行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担保能力。 贷 前 调 查 3、借款人主体及对象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及监控部门及我行要求;银 票、贴现或信用证等业务的真实贸易背景是否调查或核实,对交易合同审查 是否到位;
10
4、授信调查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步骤对是否对授信主体提交的资料进行 了合法性、 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实, 是否执行了贷前调查并形成贷前调查报告, (30 分) 贷前调查报告是否对借款人总体情况、重要信息、还款来源及调查结果等内 容进行充分收集揭示、分析评价并形成授信结论性意见。 5、授信调查人员是否严格根据相关资料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相关数据、 信息是否录入完整、准确,评级结果与客户情况是否基本吻合,客户评级结 果是否达到我行基本要求。并对贷款的加权风险度是否进行了计算。保证人 为单位的是否对保证人进行了信用评级。
8
2
-9-
7、根据信贷查询记录检查客户在我行的表内外授信总金额,检查是否严格 (30 分) 执行了统一授信管理。 授 信 审 查 审 批 8、对授信进行评审的人员是否根据相关资料、信息对授信出具了详细的评 审意见。 9、是否严格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是否按规定的权限履行了
审查、审批手 续,有无超越权限发放贷款的现象。
贷 前 调 查
6、授信调查人员是否在调查报告上签署了尽职声明,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 客户经理是否双人签字,贷款第一责任人是否按规定签字。
2
3 3 10
10、向同一客户发放若干笔授信合计金额超过本级审批权限的授信,其超过 (15 分) 部分是否按规定权限逐级报审或报批。 11、合同是否采用本行制定的格式合同,采用非本行制定的合同时,合同文 本是否经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评审合规;是否与客户、保证人、抵(质)押 人签订了授信合同(主合同)、担保合同(从合同)。从合同中是否载明了 主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合同上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全面,合同。
2
2
12、是否严格执行了贷款合同面签制度。合同各方的签章是否由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字的,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 (14 分) 委托书。 13、各种合同借据要素之间是否一致;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的确定是否符 合我行相关规定;贷款的偿还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授 信 实 施
(17 分)
合 同 签 订
2
10
14、有关授信前提条件及管理要求是否落实;抵押物(质物)是否按照本行 规定进行了变现能力评估和认定;评估和认定的程序、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抵押物(质物)的变现能力、折扣率等是否合规;有价单证质押的是否按规 定办理了冻结止付、抵押物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及保管手续。
10
-10-
16、借款借据是否有管户客户经理、分支机构授信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 构负责人签字;是否按规定进行岗位分设,出账操作人员不应由贷款营销和 (17 分) 审查职责的人员担任。 17、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提款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信贷资金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检查贷 款的发放和支付是否通过该账户办理;检查贷款受托支付金额、对象与相应 的证明材料是否相符,自主支付部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贷款实际用途与贷 款申请及贷款合同是否一致;资金的使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和登记。 贷 后 管 理 18、项目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检查其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是否足 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授 信 实 施
15、有保证金规定的贷款,检查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比例缴存到位,保证金来 源是否合规,保证金确认书是否在规定时效内。
5
2
10
3
19、分支机构是否在放款七天后按规定执行了贷后首次检查、是否按规定的 时间间隔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了定期检查;贷后检查内容是否合规、 完整;是否执行了主检查
人和协检查人双人检查制度,检查报告是否双人签 (24 分) 字;监测报告是否在信贷系统中予以记录和说明;是否按规定对客户的资金 回笼账户实施了有效监控;客户经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本息催收,是否取得 了相应的回执;是否按规定及时采取了风险预警和处置措施。 20、历次贷款分类是否准确,分类结果与实际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1、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严格执行了交接手续。
7
2 2
最终尽职量化得分结果
100
附注说明:不良资产责任人尽职工作中曾经受到过红、黄、蓝牌处罚的,按红牌每次扣 10 分、黄牌每次扣 5 分、蓝牌每次扣 2 分的标准 予以扣分;如未进行红牌处罚,但不良资产尽职流程中存在违规红牌条款的,扣除违规单项所有分值,扣完为止。(红、黄、蓝牌处罚条 款参照长沙银发【2010】229 号《长沙银行关于深化从严治行 切实加强内控工作的意见》)
-11-
主题词:内控合规 打字:张 荣
不良资产
补充规定 校对:吴
通知 坚
抄送: 行领导, 董事会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 监事会办公室。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2 年 2 月 27 日印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