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食盐法"
作者:李春园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13年06期
盐课在元代中央政府的财政中占据了关键位置,在盐茶酒醋这几项政府专卖项目中,盐课最高占到90%。①因此政府对盐课极为重视,建立了以盐运为中心的管理体系,将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盐业体系纳入政府统制之下,其中食盐运销作为整个体系的最终环节,关系到盐课能否真正实现,另一方面运销过程也是政府和社会直接接触的领域,极有必要作深入的探讨。
陈高华先生最早对元代食盐的运销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元代食盐运销方式有商运商销和官运官销两类,前者包括行盐法与和籴法,后者包括食盐法与常平盐局法。其中和籴和常平盐局只在局部、特地时期实行,行盐法和食盐法则被较为普遍地实施。行盐法即商人向官府购买盐引、凭引贩卖;食盐法即计口摊派。陈高华认为,虽然元代大多数盐司都曾全部或部分实行计口食盐,但从十三世纪九十年代到十四世纪三十年代,盐的销售总的来说仍以商人运销的行盐法为主,而到至正四年(1344年)元廷就已全面废除食盐法,行盐法成为唯一的食盐运销方式。②所以,商运商销是元代主要的食盐运销方式。
陈高华先生之后,张国旺又对元代盐业进行了进一步的系统研究。在食盐运销方面,他基本上同意陈高华的观点。不过,张国旺对“食盐法”作出了很具现代性的评价,认为行盐法过程中,商人和官员勾结,导致“食盐价格和市场需求发生矛盾”,而食盐法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元代政府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举措。”③
笔者在对食盐销售制度予以进一步考察时,发现有研究对食盐法的阐释还很不充分,它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实施形式、实施范围的差异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食盐法和盐商运销之间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特别是元代“食盐法”在中国盐政史上的的角色,更缺乏清晰的定位。因此,有必要以动态的眼光,重新对这一问题作更加具体、深入的探讨。此外,在元代末期,食盐法实际上已成为盐课收入的主要途径,通过对食盐法的细致观察,也可见元代国家财政状况之一斑。
本文将主要通过不同阶段的划分,展示元代食盐法的演变。大体说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蒙古国时期到至元年间为第一阶段,是元代食盐管理体制建立的时期,食盐运销逐步统一,食盐法逐渐减少;元贞到至顺间为第二阶段,在盐课压力之下大规模的食盐法再次出现并恶化至全国性规模;元顺帝时期为第三阶段,元廷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开始设法解决,但此时食盐法已经成为获取盐课额的主要方式,问题积重难返,直至元朝灭亡。
其次,本文将对元代食盐法的各种形式进行探讨。和行盐法不同,元代不存在某种全国统一的“食盐法”制度。绝大部分按照户口摊派食盐的行为是盐运司或州县官吏的自作主张,故此,食盐法的具体方式因时、因地而有很大不同。不过,其总的原则都是食盐摊派,为叙述方便,本文仍然使用“食盐法”这一名称。
一、蒙古国时期到至元年间的食盐运销
蒙古统治者在汉地征收盐课,最早见于1223年成吉思汗任命刘敏为“安抚使,便宜行事,兼燕京路征收税课、漕运、盐场、僧道、司天等事。”大规模、有体系地征收盐课,则始于太宗庚寅年(1230年)设立十路征收课税所。当时北方的主要盐产区包括大都、河间、山东、山西等都已在蒙古人统治之下,河间、平阳、益都等课税所治下都设有盐场,1234年还在河间、山东设立盐运司,成为专门的盐务管理机构。这一时期,北方的盐业生产逐渐恢复,并被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之中,而销售方面则远未形成统一规范。
从现存史料看,当时的食盐运销是商卖和官榷混行。商卖法就是商人从盐场批发食盐,转而运输发卖。太宗甲午年(1234年),三叉沽盐场创立,“河路通便、商贩往来,是年办课五百余锭,比之他场几倍之”。④
官榷之法,据姚燧记载:“盖是司惟榷鹾利,煮海为之,灶则不一其所,赋车(州)⑤县,发轫自灶,远或数百里,才先与直三分……一遇霖潦,留陷泞淖,毙牛败车,蹄轮填道。(荣淮)策于中书,愿募商旅纳估于官,持券即取诸灶,岁省车直为缗三十余万,今著为令。”⑥这则记载大约在宪宗、世祖之交,说明[蒙]元代早期有州县官府出钱雇用民间车辆,前往盐场支拨食盐、返回本地销售,显然这些盐由地方官府负责发卖。但在实际运作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因此荣淮建议改为招商,获得采纳并且成效显著,故“着为令”。
地方食盐发卖也有“课额”。太宗戊戌年(1238年),杨奂任河南路征收课税所长官,“按行境内,亲问盐务月课几何、难易若何。有以增额言者,奂责之曰:‘剥下欺上,汝欲我为之耶。’即减元额四之一,公私便之。”⑦可见当时课额的灵活性较大,作为课税所长官的杨奂就可以减额四分之一,这和日后中书省下达给盐运司的课额不可同日而语。
官榷和桩配之间的关系,在刘秉忠侍于世祖潜邸时的一封上书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其中说:
移剌中丞拘榷盐铁诸产、商贾酒醋货殖诸事,以定宣课,虽使从实恢办,不足亦取于民,拖兑不办,已不为轻。奥鲁合蛮奏请于旧额加倍榷之,往往科取民间。科榷并行,民无所措手足。宜从旧例办榷,更或减轻,罢繁碎,止科征,无纵献利之徒削民害国。⑧
在盐课问题上,州县一方面要“从实恢办”,自然是不应桩配,另一方面又有定额,当课额过高时就难免要从“官榷”走向“科征”,以至“科榷并行,民无所措手足”。王恽也记载:“运司官差规措官于南京等处,不问人之贫富、有无抵业,九一抽分,虚立文契,指于某处中纳粮斛,其实将引到家,不问价直高低,货卖了当。”⑨这是运司官借入粟中盐,强行摊派盐引。
由于现存史料有限,很难对当时整个华北基层盐务的实际状况作出准确评判。可以知道的是,“科征”受到了部分汉地官员的反对。宪宗辛亥年(1251年),忽必烈受命治理汉地,“或请运盐按籍计口,给民以食,[史]楫争其不可,曰:‘盐铁从民贸易,何可若差税例配之。’议遂寝。”⑩一直到中统初期,华北的政治还很混乱,各种汉人武装力量割据,他们对包括食盐运销在内的地方事务有很大的自主权。真定史氏是最早投靠蒙古人的汉人武装之一,在河北地区影响力极大,史楫的态度说明至少在史氏的势力范围内,食盐当是以商贩为主的。(11)
世祖建元以后,逐步在中原建立起一套规范化的盐务管理体制,盐运司成为整个体系的中心,并引入了“盐引”作为食盐管理的手段。与此相应,一种统一的、商运商销的行盐法也开始广泛施行。盐商向盐运司购买盐引(12),凭盐引到盐场(仓)支盐,在指定的销售地区发卖。至元二年“户部造山东盐引”;至元三年“谕陕西四川,以所办盐课赴制国用司输纳,盐引令制国用司给降”;至元八年,魏初建议降低大都食盐价格,“照依河间、山东,酌中定拟价直,官卖盐引,从诸人兴贩”。(13)可知最晚到至元八年,“盐引”已经相当普遍地运用于北方各地。
世祖中统、至元之际,元廷相对较为注重保护盐商利益,并对食盐法基本持反对态度。中统二年六月,“诏谕十路宣抚司并管民官,定盐酒税课等法。”(14)《元典章》保存了这份诏书,其中特别指出,各蒙古投下不得妨害盐商贸易。(15)中统二年正月时,中书省也曾札付各路宣抚司张榜晓谕,“所有盐货听从民便买卖食用,并无桩配给散之家。”(16)元末人回忆时说“世皇中统诏,凡以盐桩配处一切停罢。”(17)这一年还将食盐价格从原先每引白银十两减为七两。综合以上几条记载,大蒙古国时期华北确实存在不少计口桩配食盐的作法;中统之后,食盐法受到了元廷的明确反对,虽然计口樁配不可能完全彻底禁绝,但可以说,行盐法在世祖时逐步完善并成为食盐运销的主要方式。(18)
至元十三年南北统一,元朝将北方的食盐管理体制推广到南方,食盐运销显然也以行盐法为主。作为稳定江南民心的措施,至元十三年末元廷下诏减江南税收,“其田租商税、茶盐酒醋、金银铁冶、竹货河泊课程,从实办之。凡故宋繁冗科差、圣节上供、经总制钱等百有余件,悉除免之。”(19)另一方面,南方人口众多,“江南之盐所入尤广”,在此基础上,盐价得以进一步降至“每引中统钞九贯”,(20)这些措施大大促进了食盐商卖。当时人在形容宋平之后南方盐业恢复时都强调盐商众多,例如吕郁任两淮盐漕令史时,两淮法简政平、盐商云集、“舟楫溯江,远及长沙”,(21)浙西松江重建盐仓,“风帆海船、随潮下上、富商巨贾、云合雨集。”(22)
蒙古国到至元十三年的这段时期中,元代食盐管理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混乱到有序的过程。朝廷将盐务管理的权力集中到几大盐运司,并致力推行行盐法。原先各地方管民官、办课官在各自辖区施行计口食盐的做法,自然就逐渐减少。
不过因为私盐实在难以禁绝而实行食盐法的情况在部分地区是一直存在的。中统三年“听太原民食小盐,岁输银七千五百两。”(23)中统四年“令益都山东民户,月买食盐三斤”。(24)魏初在至元八年的一份奏议中说山东“盐货,在先令濒海去处桩配,今滕峄淄州等处去海七八百里俱各桩配。”(25)山东濒海是食盐产区,太原“地炙卤,民盗煮食,有司虽密其禁,犯者终不衰止。”(26)
特别在阿合马和桑哥当政期间,食盐法有所扩大。至元元年阿合马言“太原民煮小盐……岁入课银止七千五百两。请自今岁增五千两,无问僧道军匠等户,均出其赋。”(27)至元八年,“阿合马奏增太原盐课,以千锭为常额。”(28)同年“以大都民户多食私盐……验口给以食盐。”(29)桑哥当政期间,“集诸路总管三十人……议增盐课。”(30)魏初奏议所说大概也缘于当时课额有所增加。
概而言之,世祖至元年间,食盐法应属局限于少数地区。至元二十一年卢世荣建议设立常平盐局时曾经说:“咱每的盐引,二百万引盐根底教客旅兴贩,一百万引盐诸路运将去放者,立常平盐局。贩盐底人每若时贵呵,咱官司贱卖,那般做呵,百姓每都得盐吃。”(31)加之至元二十六年,元廷曾大幅降低两淮、两浙和山东的盐课额。可以认为,在当时全国的大部分地区,行盐法是主要的食盐运销方式。
二、元贞以降两浙食盐法的扩大化
成宗以后,随着财政日益紧张,各地盐课额不断上升。武宗至大年间,大部分盐运司岁办盐额相继达到了有元一代的顶点;官定盐价也一再提高,延祐元年最终定为每引中统钞三锭。和课额、盐价的增加同时出现的是,元贞以后食盐法范围日益扩大,延祐中更出现了食盐法的大规模铺开。
元贞元年,王显祖“差滨州州尹……申请所司,今后先散盐而后支价。”(32)大德三年,山东益都食盐,“口岁至五十斤”。时任益都路总管的李谔设法改“居实濒海者食盐如旧,而遏其吏弊;其益者(33)、临晌、莒、临沂四县及青之录司、益都县之颜神凡六处可官局发鬻;滕、峄二州邹、滕、峄三县及沂水之新寨凡六处听商贩往来。……民喜如更生焉。”(34)此时山东行食盐法的范围,比至元八年魏初所说已经有所扩大。
江南也开始出现食盐法。最初多是因为灾荒,原定课程难以办集所致。两浙运司可见最早的记载,是至元二十五年,松江府“戊子水后,官计口赋盐”(35)。到“大德、至大间,越(指绍兴)大饥,且疫疠,民死者殆半,赋税盐课责里[胥]代纳……升为证于簿籍,白行省蠲之。”(36)所谓“责里胥代纳”正说明盐课乃是摊派。这些都是因为灾荒导致的临时做法。至元二十七年,昌国州“应诸色人户计口请买,岁该二千五引一百四十三斤二两四钱。”(37)这应该类似于山东所谓“濒海”地区的食盐法,因为昌国州地形特殊,系海中岛屿。
延祐年间,食盐法开始大规模推行。据至正元年时元朝官员所说,延祐元年福建运司“从权改法,建、延、汀、邵仍旧客商兴贩,而福、兴、漳、泉四路桩配民食。流害迄今三十余年。”(38)泰定年间,福建“下四路民食八万引,以充三二之岁课,余五万发上四路,以业什一之行商。”(39)元代每个盐运司都有固定的食盐运销区域,称为“行盐地面”,各盐运司彼此之间不能犯界。福建盐运司的行盐地面大约相当于今天的福建省,元代时共分八路,其中内陆的建宁、邵武、延平、汀州称为“上四路”,沿海的福州、兴化、漳州、泉州称为“下四路”。下四路是福建经济繁荣、人口众多的地区,延祐元年以后,这四个路实行食盐法,贡献了福建运司绝大部分的盐课收入。
江浙运司没有留下福建这样清晰的记载。余镇《卢侯颂德诗序》说:“延祐中,浙漕用会口食盐筴,州(按:指嘉兴路)户为口三十五万九千九百有一,岁食盐为引八千四百六十有三,输钞为锭三万八百有二。”(40)陈旅《王经历惠政记》载:绍兴“延祐中食盐法之法行”,泰定年间两浙盐运使王克敬为“损越盐五千六百余引”,而反对减额者声称“列郡计口有成籍矣”(41)。很可能两浙同福建一样,是在延祐年间,由盐运司“从权改法”,根据各地登记的户口,施行了大规模的食盐法。
两浙盐运司的行盐地面为“两浙、江东,凡一千九百六万余口”,(42)就是除去福建八路以外的江浙行省北部地区,包括浙东、浙西和江东共二十七个路一级行政区。两浙运司计口食盐的范围,史籍并无明文,幸而文集和方志中留下了相对较多的记载,我们可以整理成表1。
表1共涉及江浙行省十个路分,其中五个为并不濒海的内陆路分。本表以外,台州路既濒海,又设有盐场,元代有明文规定,沿海附场十里之内一律计口食盐,台州路自不能免。
可以看出到元代中期,两浙运司已大规模实行食盐法,食盐困民也成为当时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泰定年间绍兴路食盐额减少五千六百多引,此事被作为政绩,写入当时任官两浙运司的王克敬、王艮和绍兴路总管于九思三人的墓志铭(或行状)中,可见其在时人眼中的重要性。两浙运司行盐地面内,苏州、杭州没有行食盐法,所谓“苏杭商旅之所集也,他郡口会,苏杭未尝会也。”(44)之所以不行食盐法,大概因为人口集中且流动性大,政府控制人口较为困难,商贩比起樁配来,更为有利。
其他地区只有极少的线索可循。元成宗大德年间,广东盐课提举司“各场周岁总办客旅盐八千九百九引,散办盐二万一千一百九十拾一引。”(45)所谓散办盐就是食盐法。广西地方,成宗至元三十一年,“广西盐先给引于民,而征其值,私盐日横,及官自鬻,民复不售,诏先给盐与民,而后征之。”(46)文宗至顺年间,刘宗说以“海北民鬻食盐,又输盐丁钱”(47),奏弛其征,“诏海北散办盐课,自今悉停”,但这道诏书显然效力甚微。直到(后)至元四年还是“食盐害民,所至皆是,而岭海之间其害尤甚,盐官既设办盐提举司,所司办盐裁三之一,其二分则驱迫州县,民至破家荡产犹不充。”(48)显然两广的盐课中,食盐法的收入占了一大半。另外,辽阳之盐也在延祐二年“命食盐人户,岁办课钞,每两率加五焉。”(49)
就目前笔者所见,两淮、山东、河间和河东运司在延祐到至顺之间几乎未留下任何可供考索的记载。黄溍《送王照磨诗序》中说:“顷岁,有司以浙东西盐筮法久而弊,议更用官粜之法,如淮南法。制下其事行中书。”(50)这件事情应当在延祐两浙食盐法之前,可知此时淮南已经采纳“官粜之法”,或许就是食盐法。另外,《元史·食货志》留下了详细讨论元统年间政府有关山东、河东运司食盐法问题的公文,如果将那时的情况(详见下节)与早期中统、至元时情况作对比,可以想见这些地区在元代中期很可能也经历了食盐法的扩大化。
三、元末的食盐法和“罢民间食盐”
元代后期有关食盐法的史料主要集中在河东、山东、福建等地。从有限的史料来看,一方面,食盐害民积重难返;另一方面,在部分地区,官府的盐务体系由于弊端丛生,已经难于运作,计口食盐有转为“干课”的趋势。
在河东运司辖内的陕西地区,由于运司官员摊派过于苛重,“每年豫期差人,分道赍引,遍散州县”,“少者不下二三引,每一引收价三锭”。为此,(后)至元二年,朝廷委派陕西行省、行台、河东运司以及陕西各地方官会商,建议陕西每年认纳解盐干课“钞七万锭,通行按季输纳,运司不须散引”,同时陕西全境放行宁夏韦红盐,从便兴贩。对此,
(河东)运司郝同知独言:“运司每岁办课四十五万锭,陕西该办二十万锭,今止认七万锭,余十三万锭,从何处恢办?”议不合而散。本省(陕西行省)检照运司逐年申报文册,陕西止办七万二千六十余锭,郝遂称疾不出。(51)
(后)至元三年,中书省批准了上述会商方案,陕西全境从此改为认纳干课,河东运司不再卖陕西盐引。从上述材料可见,陕西每年盐课额二十余万锭钞已完全依靠摊派。同时,根据所谓“申报文册”,每年实际办上来的只有七万余锭。对中书省来说,这项改革完全不影响其实际收入,民众的负担也没有减少。对于元廷来说,食盐从最初招商发卖的垄断商品,首先转化为计口食盐的摊派,至此正式成为一项如同食盐税的“干课”。而在陕西民众这一方面,则是从河东解盐的官方“行盐”商卖、到食盐摊派,至此又转为“宁夏韦红盐”的民间商卖。
在山东,既有元廷明文规定的“食盐地面”,也有运司私自扩大实行范围、“行盐”改“食盐”的情况。元统三年,山东运司一份公文称:临朐、沂水等县“元系食盐地方,后因改为行盐,民间遂食贵盐,公私不便”,申请再次改为食盐。山东运司组织官员“从长讲究,互言食盐为便”,“非惟大课无亏,官释私盐之忧”,报请中书省批准于“滕、峄等处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莱三十五局之例”。(52)上文提及,大德三年,上述地区曾经从食盐改为商贩,“民喜如更生”。这次由盐运司主导改回食盐法,恐怕不是因为“民间遂食贵盐”,“大课无亏,官释私盐之忧”才是最主要的目的。
同在元统三年,“山东运司为本司额办盐课二十八万引,除客商承办之外,见存十三万引,绝无买者”,欲将新城、章丘、长山、邹平、济南等地全改食盐法,“权派八千引”,“均散于民”。(53)章丘等地官员向山东肃政廉访司申诉,最终次年中书省下令改正。可见这一年,山东至少在益都路、济南路、登州、莱州等地以及濒海府州都实行了食盐法。另外关于此事,御史台公文称:“至元元年正月、二月,两次奉到中书户部符文,行盐、食盐地分已有定例,毋得桩配于民。本司……依前差人驰驿,督责州县,临逼百姓,追征食盐课钞。”(54)既然说“依前”,可见这些地区早已是“食盐”地区,不过是维持以前的做法。只是到了元统三年,济南等地的官员才提出申诉而已。
其他运司辖内的情况记载不多。据福建计口食盐,自延祐间开始,到至正元年已有三十余年,盐课大半要靠此办理;“八路秋粮,每岁止二十七万八千九百余石,夏税不过一万一千五百余锭,而盐课十三万引,该钞三十九万锭。”(55)两广地方,(后)至元四年,“食盐害民,所至皆是,而岭海之间其害尤甚,盐官既设辨盐提举司,所司办盐裁三之一,其二分则驱迫州县,民至破家荡产犹不充。”(56)至正三年,广东肇庆路“民所食盐为价十五万缗,率令民先期输官。”(57)
(后)至元五年,两浙运司公文称:“本司岁办额盐四十八万引,行盐之地,两浙、江东凡一千九百六万余口……每年督勒有司,验户口请买。”(58)至正二年,脱脱奏言:“两浙食盐,害民为甚。”(59)两浙运司此时已几乎全境计口食盐。至元年间,河间运司安肃县“凡千八百户,而计口食盐……往往为细民病”。(60)两淮运司的情况不明,(后)至元五年两浙运司公文曾说:“淮、浙风土不同,两淮跨涉四省,课额虽大,地广民多,食之者众,可以办集。”(61)两淮运司的问题大概要轻一些。
计口食盐在为政府贡献大量财政收入的同时,“食盐害民”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在陕西、山东、两浙和福建,问题更加严重,乃至引起民众造反。史称福建食盐桩配,“民力日弊,每遇催征,贫者质妻鬻子以输课,至无可规措,往往逃移他方。近年漳寇扰攘,亦由于此。”(62)威胁到政权的稳定,元廷便无法再回避问题。元顺帝即位以后,朝廷一方面降低课额,另一方面,连续发布多道诏书,命令各地废除食盐法。(后)至元元年,户部两次行文山东,谓“行盐食盐地分已有定例,毋得桩配于民。”(63)至正二年,朝廷官员专门针对江浙、福建食盐危害,提请朝廷下诏罢免。(64)至正三年,“诏立常平仓,罢民间食盐。”(65)至正四年又“以各郡县民饥,不许抑配食盐。”(66)
正史并无提及诏书的实际效果,(67)但从其他史料来看,效果恐怕微乎其微。至正十二年,卢琦任福建泉州路永春县尹,“赈饥馑、止横敛、均赋役、减口盐一百余引。”(68)至正十八年,右丞兼大司农乌古孙良桢又奏“罢福建、山东食盐”。(69)可见福建、山东等地一直都在实施计口食盐。个中道理也很简单。盐课对元代财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要财政体制不能改善、财政紧张不能缓解,食盐摊派就无法避免。在面临财政收入和民心稳定之间的两难时,朝廷和各级的办课官员只能选择前者,仅仅靠发布几道诏书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
至正二十一年,李士瞻受元廷之命,“以户部尚书使闽中,董理盐赋以进”,(70)次年抵闽办理盐务。《经济文集》中保留了不少他在闽时的书信,是考察元末福建盐务状况的宝贵材料,此就食盐运销相关者选录数条:
今虽创置数局通商……若止就此株守而待,又恐失于拘泥……兹就去人所在,挂榜召募客商。若客商流通,则诸货自集,随后又拟分遣官属次第转运而上。(71)(《再与普大夫书》)
(国家)遣予来此督盐易物……今专提举某运去盐一千引,作二次起撵,不限米粮金银诸物,但可以充内府之用,一听相公从长规措派卖而已。(72)(《与邵武魏参政书》)
需烦多方派卖,舍缓就急……外烦织造御用段匹一事,亦需先此派散机户,比盐到日,庶得两济。(73)(《与阮参政书》)
更乞多发执照,勘前总省名商,诣彼支拨引盐。(74)(《与泉州左丞相书》)
可见元末的福建,既有招商贩运、官局发卖,也有摊派,已无章法可言,无非尽可能多办金银段匹,“以充内府之用”。
当时官府管下的盐场已是弊病重重,盐户大量逃亡,产量恐也难以跟上。李士瞻初到福建,“旧存俱已支费,在仓无千引之数”。(75)李要泉州盐场供盐五万引,然数月中“实到之数前后不满千余”,其中一半还需给付脚价(76),以仅有盐货根本无法真正“计口”食盐,恐怕只能摊派给地方官任便“规措派卖”而已。
至正十七年,红巾军龙凤政权的毛贵所部攻入山东,并在济南建立行中书省。直到至正二十一年,方由扩阔帖木儿为元廷收复山东。元廷随即复设转运司、重建盐仓。(77)此时原先的一整套盐务体制忆名存实记,山东盐务之无序,恐怕和福建相差不大,食盐摊派在所难免。
从全国范围内来看,至正十一年红巾军起义以后,南方形势一发不可收拾,长江流域很快便不在元朝的控制之下;福建、两广日显割据之势;北方扩廓帖木儿、孛罗帖木儿、李思齐、张良弼等人内讧,也渐渐脱出元廷掌控。乱世之际,军阀都需养兵,盐作为重要利源自然要牢牢掌握,食盐运销又回到了类似蒙元之初的混乱状态,但这一点已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四、食盐法的各种形式
和商运商销的行盐法不同,所谓“食盐法“在元代并非一种专门制度。虽然总的原则都是食盐摊派,但在具体形式上却是因时、因地而异。
首先要提出的是盐折草、盐折粟。盐折草之法,虽然被《元史》归入“市籴”目,但其实施方式是强制以食盐换取养马草料,可谓一种变相的摊派。据《元史·食货志》:
成宗大德八年,定其则例。每年以河间盐,令有司于五月预给京畿郡县之民,至秋成,各验盐数输草,以给京师秣马之用。每盐二斤,折草一束,重一十斤。岁用草八百万柬,折盐四万引云。(78)
所谓“大德八年”,可能只是官府就这一事务制定较详细“则例”的时间,至于该政策之发端,肯定在大德八年之前。据《通制条格》记载:“至元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书]省奏:……据上都大都站户,既是自备首思,钦依圣旨事意,除盐折和买草料依例出备外,其余和雇和买、杂泛差役除免。”(79)因此,至晚在至元二十三年,就对上都、大都周边、包括所谓“自备首思”(80)站户在内的民众实行了盐折草这一措施。
盐折粟与盐折草类似,是官府强制以食盐换取喂马用粟。其实施过程也是官府先散盐、后征粟;如果实际所征粟少于所散食盐的价值,官府还要依粟价折钞“追收”。王恽《弹东安州官吏克落盐折粟价钱事状》便揭发了一起地方官吏在追收价钞时的舞弊行为:
今体察得东安州盐折粟价,至元三年每石六钱,至元四年每石四钱四分,除起纳就支喂马驼外,至元三年见在粟二千六百九十二石,至元四年粟八千八百七十五石五斗二升一合七勺。有司吏李让将三年粟数并作四年见在申报。在后大兴府验巳报四年见在,每石征钞四钱五分,其当该司吏李荣并提控杨守荣却将至元三年粟数,依当年每石钞六钱追収,比四钱五分余征钞八定三两八钱。(81)
东安州司吏李让(荣?)、提控杨守荣等人,在向百姓征收至元三年价钞时按当年价格计算,向大兴府申报时却合并入至元四年,利用至元三、四年粟价的差异,高收低报,从中私吞价钞。(82)从这条材料也可知道,盐折粟所用盐货虽当由盐运司提供,而支粟、征钞等环节则必须通过地方管民官吏具体实施操作。
其次,对一些特殊人群,元代实行计口食盐。首先,盐户本身是计口给盐的(83)。其次有鱼盐、盐场附场十里人户食盐和漕运船夫食盐。其中漕运船夫的计口食盐,是因元代的大规模海运而出现的。元代江南每年以百万石计的粮食经海漕北上,大量船夫在南北之间流动。对此,官府规定,“漕民当岁运,每船计口买官盐而食”,(84)以防走漏私盐、亏损盐课。
鱼盐,在江浙的情况比较清楚。据大德《昌国州图志》记载,“岁办不等,旧实无之。盖附海之民,岁造鱼鮝,多买有引客盐为用,官未尝置局也。自至元三十年昉于燕参政之奏,于海边捕鱼时分,令船户各验船料大小,赴局买盐……大德元年至买及八百余引。”(85)简言之,即专设鱼盐局,根据船只的大小,向海边船户摊派食盐。
不过在时间上,江浙鱼盐可能并非始于至元三十年。《元史·世祖本纪十四》载:至元三十年“罢纳速剌丁灭里所立鱼盐局”(86)。据叶知本《减盐价书》:“至元二十四年,桑哥作相,灭里虚抬盐额作四十五万引包办,以此谀罔朝廷,营求运司。时两浙人民尚富,灭里到任,肆其威虐,止办得三十四万八千余引。”(87)则前引《元史》所记“鱼盐局”,应该是桑哥当政时期,由灭里在两浙运司设立的,并且直到至元三十年才被废除。(88)
江浙运司之外,大德四年,在一份有关两淮运司改法立仓的公文中,谈及批验盐引问题时说道:盐商若不过真州,则由盐仓代为批引,“食、鱼、局盐一体批收”(89)。又,光绪《文登县志》记载:“本县鱼盐官于玉墓。在城东北七十里崮山后,有至正十四年石碣。今隶荣成。”(90)可见,两淮、山东均有“鱼盐”之法。又,《元史·食货志二》记载:“(至元)三十年,置局卖盐鱼盐于海滨渔所。”(91)可见,鱼盐应该是元代针对沿海渔民比较普遍实行的一种政策。
附场十里人户食盐,陈高华和日本学者佐伯富(92)都认为始于至元二十九年。按是年中书省公文,盐场“附场百里之内村庄、镇店、城廓人户,食用盐货,官为置局发卖,验各家食盐月日,从运司出给印信凭验关防。”(93)大德四年《两淮新降盐法事理》又说:“附场百里之内,在先设立官局一十七处,拘该一府四州一十一县,岁卖官盐四千六百余引,中间夹带私盐、扰害百姓、有名无实、奸弊多端……今拟附场十里之内人户,取现实有口数,责令买食官盐,十里之外尽作行盐地面。”可见至元二十九年只是设立官盐局销售食盐,不允许私商在此范围兴贩,其实并没有计口摊派(94)。因为中间官吏(或者私盐犯与官吏通同)贩卖私盐,官盐销售不多、或“有名无实”。大德四年才正式规定,盐场周边十里之内“取实”人口、计口食盐,以外则改为商卖。
针对普通民众的食盐法,最普遍的方式是运司散引收钞、百姓凭盐引买食官盐。但在具体操作上也颇多差异。一种是依靠官盐局来操作。政府将食盐运到各地官盐局,百姓前往官盐局纳钱买盐,例如山东益都地区、登莱地区曾经各设三十五局行食盐法。魏初记载:至元八年山东“立主首、赍信牌、立限约,催督民户赴州县官局关买,远者离城三百余里……及到城无钱,多于铺户之家借贷,以应官司督迫之急,及关买出局,却于城内每斤折二三两依市价转买”(95),便是此种方式。
另一类是在运司散引之后,由地方官吏或里正、主首等乡官组织人力,前往盐场(仓)支拨食盐的。江浙的休宁县,“民食盐,买之钱塘仓为便。间者盐司更法,下其书郡中,令食东坝仓所储。邑去东坝远,陆运艰阻,民苦之,侯为争辩不置,得免买盐东坝,通郡咸赖焉。”(96)腹里的安肃县,“邑凡千八百户而计口食盐。令甲也,当其赴鹾场以支也,工价由乡社出,往往为细民病。”(97)显然,休宁、安肃这两地是由州县地方自行负责支运盐货的。
元代后期的陕西地区,运司只管散引收钞,完全不问民众如何得盐。百姓“纵引目到手,力窘不能装运,止从各处盐商,勒价收买。”(98)这是元代盐法弊坏已极的表现,最终在行御史台和地方官员的主张之下改为陕西全境认纳干课,官府彻底摆脱了提供盐货的责任,同时允许百姓自由买卖宁夏韦红盐。(99)类似的方式,此前在局部地区也曾实行过。加太原出产盐卤,民户都可私煮“小盐”,官府实在无法禁止,便按户口征收干课,允许百姓“从便”食用小盐,只是禁止将小盐贩至太原境外。
另外,食盐法经常也是按照各级政区层层摊派的。往往运司将盐课摊派到州县,并不问州县官如何办集。显然绝大多数官员会将之摊派给辖区内的人户,但也有官员用其他办法解决问题,时人往往赞为“民不扰而课集”。例如林泉生在永嘉县,就曾经“求变通之术,取会集冲要地,置局四处,省其半,官自鬻之。有隐田二百余亩,不输税……公核得之,勒石为记,俾里胥递耕,以输盐赋之不足。”(100)
有元一代,除了对一些特殊人群之外,朝廷从未明确支持过大范围的计口食盐。但各盐司面临巨大的盐课压力,往往不得不采用摊派之法,朝廷也只能默认,唯当民怨沸腾之时稍加缓解而已。既然食盐法多是运司的自主行为,所以因时、因地差异很大,有些上报行省或中书省,得到了认可,更多的恐怕没有上报就直接施行了。
元代的食盐法以至元元贞之交为界限,在此之前随着元朝政治制度的构建和盐务管理体系的形成,食盐运销也从混乱走向有序。因为至元时期盐课额还不重,加上政府明令反对计口摊派,各地的摊派行为逐渐消失,统一为商运商销的行盐法。元贞以降,随着盐课额的不断增加,食盐法日益扩大。尤其到延祐之后,食盐法开始在全国大规模铺开。到元末至正初年,食盐法已经成为众多盐运司办理盐课收入的主要手段。
元代的食盐法在实际操作中形式众多。最常见的是由运司散引收钞,百姓凭引买盐;其中既有设官盐局卖盐,也有地方自行组织人力前往盐场(仓)支拨。在一些特殊人群中也实施食盐法,包括鱼盐、漕民食盐和盐场周边居民食盐。另外还有变相的食盐法,如盐折草和盐折粟。
在计口食盐与商人贩运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要从不同角度去考察。从盐运司办课的角度来说,食盐法日益占据主要地位,并日渐排挤行盐法,这一点终元之世并未有改变。元末至正年间,至少在江浙、福建、山东、河东等运司的辖内,盐课的办集已经完全、或者大部分靠食盐摊派来完成了。另一方面,从社会需求、即作为消费者的民众,如何获取食盐的角度看,商人贩卖很可能一直非常重要。运司将食盐摊派到州县后,州县官可能在当地采用招商或官局的方式发卖。元代末年,官方盐务系统日渐瘫痪,而普通百姓“纵引目到手,力窘不能装运,止从各处盐商,勒价收买”。(101)也就是说,虽然有名义上的食盐摊派,但市场上的实际食盐需求仍然必须依靠包括私盐贩在内的盐商来满足。
简言之,因为办课的需要,条文规定的“行盐地面”,往往实际运作的是食盐法;反过来,由于社会的需要,“食盐法”的地方,也不可能完全脱离盐商的活动。可见,食盐法主要是官府盐课征收的手段,和所谓弥补了“食盐价格和市场需求发生矛盾”的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有着相当大的差距。
食盐法的扩大,直接原因是盐课额的不断增加。元代天历年间,全国总办额盐若折成重量,高达十亿多斤,(102)而明代有记载的最高盐产尚没有超过五亿斤,(103)可以说元代的盐课额已经远超当时全国人口的正常食盐需求,计口摊派势在必行。但若从更大的背景来看,则元代食盐法的扩大,源自元代财政体系的脆弱。仅从食盐运销这一侧面,对元与南宋的情况略作比较,似亦可窥知一二。
宋元两代,盐课收入都是政府财政的重要支柱。但自北宋至于南宋,“盐业体制从官运官卖为主而转向钞法”,乃是“一大进步”。以食盐产量最大的淮浙盐为例,终南宋之世,依靠商贩的“钞法”都是主要运销方式。虽然在淳祐以后,为北方战事军费浩大,南宋推行淮浙盐官鬻。然大体也不过以岁收盐额之中四分官卖、余六分仍从钞法。官卖之中,既非全是樁配,又因妨害商贾、故而屡行屡废。(104)
相反,元代疆域广于南宋,得南北溥厚之盐利,却于大体承平之世,一再提高盐课,致使食盐摊派之势无可挽回。究其原因,不能不说是源于元廷财政运作之根本缺陷。元代一方面实行大规模的分封,容许贵族、官僚、寺僧等人大量占据土田、人口,从全国的赋税中瓜分极大的比例,严重削弱政府本身的财政基础。另一方面支出浩繁,文宗至顺元年中书省臣奏:“近岁帑廪虚空,其费有五:曰赏赐,曰作佛事,曰创置衙门,曰滥冒支请,曰续增卫士鹰坊。”(105)这些问题恐怕终元之世都没有能够得到解决。
由于食盐法在元末成为了相当普遍的地方政策,它对后来的明王朝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天下郡国利病书》载:
盐粮课钞皆始于南唐,此额外之征,非正赋也。官不能自卖,而俵散抑配之法行。计口以课盐钱,望户而征盐米。宋元因之,迨至国朝,盐亦官给,计口征米。(106)
“宋元因之”这四个字,其实并不准确。首先,就原南宋的统治区来说,元代的盐政并没有直接继承南宋。灭宋之后,元朝将其在华北已经成型的制度——即以盐引管理为中心的行盐法推广到了江南,它与南宋旧行的盐钞法,虽基本原理相似,但具体管理、运作上差异颇大。其次,就盐的运销实态而言,如上文已经提到的,樁配在南宋淮浙盐的运销中,始终不是最重要的方式;并且,元初在两浙也几乎完全没有施行食盐法。直到延祐之后,两浙地区才在盐课压力之下走向了全面的计口摊派。因此,虽然食盐官卖与樁配在两宋始终存在,但是由政府主导的、以总人口的绝大部分为对象的、普遍的户口食盐法,则是元代自身特殊的政治、特别是财政环境下的产物。经过元明异代,前朝时的各地方权宜之计,被起于地方的新政权作为一项正式的国家政策予以确认,这便是明初施行于两浙、福建等地,后曾推广于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户口盐米(钞)。(107)在这一问题上,不得不说元明之间有其内在的延续性。
注释:
①高树林:《元朝盐茶酒醋课研究》,《河北大学学报》1995年年3期,第12页。
②陈高华:《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历史论丛》第1辑,中华书局1964年版;重新发表于《元史论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收入作者著《元史研究论稿》,中华书局1991年版。该文后经整理补充,成为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的第4章,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68—469页。
③张国旺:《元代榷盐与社会》,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版,第162页。
④[元]王鹗:《三叉沽创立盐场旧碑》,[清]黄掌纶撰、刘洪升点校:《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九·历代文艺》,科学出版社2009版,第534页。
⑤据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增补。
⑥[元]姚燧:《金故昭勇大将军行都统万户事荣公神道碑》,《牧庵集》卷22,《四部丛刊初编》本,上海书店出版社1989年版,据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重印,版本下同。按荣公,是金宣宗时期河北一支小地方武装的首领荣祐;荣淮是他的孙子,担任了[蒙]元的盐官。据此推测,后者生活年代当在蒙哥、世祖之间。
⑦[明]宋濂等:《元史》卷153《杨奂传》,第3622页,中华书局1975年版,版本下同。
⑧《元史》卷157《刘秉忠传》,第3691页。
⑨[元]王恽:《便民三十五事·论盐法》,《秋涧先生大全集》卷90,《四部丛刊初编》。
⑩《元史》卷147《史楫传》,第3482页。
(11)当然,史楫的态度未必出于他本人对商业的偏爱,很可能另有原因。即若蒙廷“按籍计口”给盐,则盐利多寡一目了然,必尽归蒙廷。而采商运的办法,在蒙廷还没有实行统一的盐引法的情况下,很大一部分的盐利就可以留在地方。
(12)有一段比较短的时期曾由户部统一发卖盐引。但就本文讨论的问题来说,这一点可暂忽略。
(13)[元]魏初:《青崖集》卷4《奏议》,《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19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59页,版本下同。
(14)《元史》卷4《世祖本纪一》,第70页。
(15)《元典章》卷22《户部八·盐课·恢办课程条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853页,版本下同。
(16)[元]王恽:《中堂事记上》,《秋涧先生大全集》卷80。
(17)[元]郑元祐:《江西行中书省左右司郎中高昌普达实立公墓志铭》,《侨吴集》卷12,《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95册,书目文献出版社,第826页,版本下同。
(18)当然也不可能认为计口樁配的行为会彻底禁绝。
(19)《元史》卷8《世祖本纪五》,第187页。
(20)当时官定比价每银1两折中统钞2两。
(21)[元]姚燧:《故从仕郎真州路总管府经历吕君神道碑铭并序》,《牧庵集》卷12。
(22)[元]张之翰:《浙西盐仓记》,《西岩集》卷16,《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204册,第487页。
(23)《元史》卷5《世祖本纪二》,第87页。
(24)《元史》卷94《食货志二·盐法》,第2388页。
(25)[元]魏初:《青崖集》卷四《奏议》,第749页。
(26)[元]姚燧:《提举太原盐使司徐君神道碑》,《牧庵集》卷18。
(27)《元史》卷205《阿合马传》,第4558页。
(28)《元史》卷205《阿合马传》,第4559页。
(29)《元史》卷94《食货志二·盐法》,第2386页。
(30)《元史》卷173《马绍传》,第4053页。
(31)《元典章》卷22《户部八·盐课·设立常平盐局》,第879页。
(32)[元]陆文圭:《总管王公行状》,《墙东类稿》卷14,《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4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607页,版本下同。
(33)当为“益都”之误。
(34)[元]刘敏中:《益都路总管李公去思记》,《中庵先生刘文简公文集》卷2,《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91册,第277页。
(35)《(嘉庆)松江府志》卷50《古今人传—费》。
(36)《元史》卷177《张升传》,第4127页。
(37)[元]冯福京:《(大德)昌国州图志》卷3《食盐》,《宋元方志丛刊》第6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080页,版本下同。
(38)《元史》卷97《食货志五·盐法》,第2500页。
(39)[元]黄文仲:《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复斋郭公爱思碑》,《郭公敏行录》,《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550册,第70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40)[元]俞镇:《卢侯颂德诗序》,[清]许瑶光等:《(光绪)嘉兴府志》卷82,《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第14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93年版,第690页,版本下同。
(41)[元]陈旅:《王经历惠政记》,《安雅堂集》卷9,《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3册,第114页。
(42)《元史》卷97《食货志五·盐法》,第2497页。
(43)指根据史料原文可以确实知道的、当地实行计口食盐的时间,不表示相应地区在其他时候不实行计口食盐。
(44)[元]陈旅:《王经历惠政记》,《安雅堂集》卷9,第114页。
(45)[元]陈大震:《大德南海志》卷6《盐课》,《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第8419页。
(46)《元史》卷18《成宗本纪一》,第388页。
(47)[元]欧阳玄:《元故中奉大夫江南诸道行御史台侍御史刘公墓碑铭》,《圭斋文集》卷10,《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0册,第110页。
(48)[元]郑元祐:《江西行中书省左右司郎中高昌普达实立公墓志铬》,《侨吴集》卷12,第825—826页。
(49)《元史》卷94《食货志二·盐法》,第2389页。
(50)[元]黄溍:《金华黄先生文集》卷16续稿13,《四部丛刊初编》本。
(51)《元史》卷97《食货志五·盐法》,第2491—2493页。
(52)《元史》卷97《食货志五·盐法》,第2490页。
(53)《元史》卷97《食货志五·盐法》,第2491页。
(54)《元史》卷97《食货志五·盐法》,第2490—2491页。
(55)《元史》卷97《食货志·盐法》,第2500页。
(56)[元]郑元祐:《江西行中书省左右司郎中高昌普达实立公墓志铭》,《侨吴集》卷12,第825—826页。
(57)[元]黄溍:《嘉议大夫佥宣微院事致仕孙公墓志铭》,《金华黄先生文集》卷37续稿34。
(58)《元史》卷97《食货志五·盐法》,第2497页。
(59)《元史》卷97《食货志五·盐法》,第2499页。
(60)[元]李继本:《送安肃县主簿王文昭序》,《一山文集》卷3,《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94册,第720页。
(61)《元史》卷97《食货志五·盐法》,第2497页。
(62)《元史》卷97《食货志五·盐法》,第2500页。
(63)《元史》卷97《食货志五·盐法》,第2491页。
(64)《元史》卷97《食货志五·盐法》,第2499页。
(65)《元史》卷41《顺帝本纪四》,第869页。
(66)《元史》卷41《顺帝本纪四》,第871页。
(67)陈高华先生曾经认为,至正四年以后,“食盐法就停止推行了,商人运销成为唯一的方式。”见郭正忠《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469页。
(68)《元史》卷192《卢琦传》,第4372页。
(69)《元史》卷187《乌古孙良桢传》,第4290页。
(70)[元]李士瞻:《题王彦方小传后》,《经济文集》卷4,《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4册,第474页。版本下同。
(71)[元]李士瞻:《经济文集》卷1,第444页。
(72)[元]李士瞻:《经济文集》卷1,第445页。
(73)[元]李士瞻:《经济文集》卷2,第455—456页。
(74)[元]李士瞻:《经济文集》卷2,第450页。
(75)[元]李士瞻:《再与燕平章书》,《经济文集》卷1,第445页。
(76)除了生产问题外,盐货不足,可能还由于元末福建地方豪强割据、未必愿意配合李士瞻。
(77)[元]张翥:《运司题名记》,[清]崇福修,[清]宋湘等纂:《山东盐法志》附编《援证九·历代艺文》,《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一辑第25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版,第557页。
(78)《元史》卷96《食货志四·市籴》,第2470页。
(79)方龄贵点校:《通制条格校注》卷17《赋役·上都站》,第508页。
(80)所谓“首思”,是蒙语irüsü,irüsün的对音,本训汁液、肉汁,转为口粮份额、份例等义,此处指驿站对过往使臣、乘驿人员提供的祗应(参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第499页注一)。上都、大都之间站户,因为“自备首思”,故在其他方面有所优待,往往能够免除杂泛差役,如至大四年“诏书内一款节该:……民间和雇和买,一切杂泛差役,除边远军人并大都至上都自备首思站户外……诸投下,不以是何户计,与民一体均当。”(见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卷17《赋役·杂泛差役》条,第498页),类似条文在《元典章》中亦常见。
(81)[元]王恽:《乌台笔补》,《秋涧先生大全集》卷88。
(82)有关盐折粟,笔者暂未看到其他记载,其实施的时间、空间范围因而难以确定。
(83)《元史》卷97《食货志五·盐法》,第2492页。
(84)[元]郑元祐:《亚中大夫海道副万户燕只哥公政绩碑》,《侨吴集》卷11,第811页。
(85)[元]冯福京:《(大德)昌国州图志》卷3《鱼盐》,第6081页。
(86)《元史》卷17《世祖本纪十四》,第370页。
(87)[清]延丰:《重修两浙盐法志》,《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841册;卷27艺文一。
(88)此事,魏源《元史新编》作“罢诸路鱼盐局”,似此鱼盐局乃“诸路”普遍设立的机构,未知其出处何在。又,对比《元史》与《大德昌国州志》,前后鱼盐局之罢废、新设,俱在至元三十年。其间是否有某种继承关系,不得而知。
(89)《元典章》卷22《户部·盐法·新降盐法事理》,第893页。
(90)[清]于霖逢:《(光绪)文登县志》,《中国方志丛书》影印民国二十二年铅本,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年版,卷4下,第346页。
(91)《元史》卷94《食货志·盐法》,第2389页。
(92)[日]佐伯富:《元代におけゐ塩政》,《东洋学报》,1985年,第66卷。
(93)《元典章》卷22《户部八·盐课·立都提举司办课》,第884页。
(94)官府设立“官盐局”卖盐,其实是元代官方的另一种食盐运销的方法,至少在山东曾经较为广泛地施行。前引大德四年两淮改法立仓的公文,也说“食、鱼、局盐一体批收”,以“局盐”为单列的一类。这种方式可以纳入陈高华先生总结的“官运官销”法,但与“常平盐局”并非一回事,尚值得另加探讨。
(95)[元]魏初:《青崖集》卷4,《奏议》,第749页。
(96)[元]李继本:《送安肃县主簿王文昭序》,《一山文集》卷3,第720页。
(97)[元]杨翮:《唐县尹生祠记》,《佩玉斋类稿》卷2,《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20册,第69页。
(98)《元史》卷97《食货志五·盐法》,第2492页。
(99)《元史》卷97《食货志五·盐法》,第2492—2493页。
(100)[元]吴海:《元故翰林直学士林公墓志铭》,《闻过斋集》卷5,《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7册,第220页。
(101)《元史》卷97《食货志五·盐法》,第2492页。
(102)《元史》卷94《食货志二·盐法》,第2392—2393页。
(103)郭正忠:《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647页。
(104)梁庚尧:《南宋榷盐——食盐产销与政府控制》,台大出版中心2010版;第168—194页,特别是第171—179页。
(105)《元史》卷34《文宗本纪三》,第760页。
(106)[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21册,浙江上。《续修四库全书》影印四部丛刊稿本,497册,第30页。
(107)参见方志远《明代的户口食盐和户口盐钞》,《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3期,第18—24页。
作者介绍:李春园,复旦大学历史系 20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