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签字规范
关于规范工程资料用章和签字的通知
关于规范工程资料用章和签字的通知
常质质[2006]6号
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检测单位:
近阶段,我站在工程资料检查时发现,一些工程资料用章和签字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漏盖印章及代章和代签字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资料用章和签字,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法》等有关文件、标准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1、验收资料类:
①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验收栏中,各参建各方主体均应加盖本单位的公章,不得加盖业务专用章或其它分支机构章,评定或验收意见应明确,签字人员应与验收报告所要求的身份相符,不得代签字,填写时一律用蓝、黑墨水,字迹要工整,不得用圆珠笔填写。
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式中,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 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竣工验收证明书可参照本条要求填写。
2、工程质量检测资料类: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资质专用章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见证取样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章。
3、备案资料类: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意见应明确,签字人员应为单位(项目) 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代签字,并均应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4、工程验收资料应与工程进度同步,相关人员及单位要在工程验收后及时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资料均为无效资料,不作为验收及备案的依据。
常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