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国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郭守杰讲义12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8分,2015年本章分值为8.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本章考点较多,复习难度较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6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的内容;(2)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的内容进行了调整;(3)删掉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全部内容;(4)删掉了“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的全部内容;(5)新增了“特别提款权货币篮”的内容。
本章基本结构
第一单元 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考点1】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P475)(2003年多选题、2006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解释】(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1·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6年)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2)选项D:属于“禁止类”投资项目。 【例题2·单选题】根据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是( )。(2013年)
A.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B.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项目 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D.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项目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2)选项B: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5.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2016年新增) 根据最新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1)鼓励类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不足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限制类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不足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解释1】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其中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解释2】上述情形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2】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P476) 1.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2013年多选题)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合营企业的一种,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中,符合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3年)
A.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B.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 C.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D.外资企业不得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非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2)选项C: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合营企业的一种,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的合营企业;(3)选项D: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2005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 (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③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④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⑤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 ⑥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⑦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3.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
④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长(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员)召集。
⑤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⑥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一般决议,由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③合作企业的解散; 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⑥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例题1·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应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的有( )。(2004年)
A.企业章程的修改 B.资产抵押
C.注册资本的增减 D.企业的合并 【答案】ABCD
【例题2·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
A.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B.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C.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
D.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答案】AC 【解析】(1)选项B: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2)选项D:“资产抵押事项”仅限于“合作企业”董事会。
【例题3·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中方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B.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投资总额的25% C.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D.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答案】D 【解析】(1)选项A:中方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外方合营者可以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2)选项B:在合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而非投资总额)的25%;(3)选项C: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考点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与出资方式(P477)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在合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合作条件,由商务部规定。 (3)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
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中外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中外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3)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4)境外人民币
①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即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
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③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者章程的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考点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P479)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者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的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的股权;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的股权。
【解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2016年调整)
2.股权转让(2011年多选题)
(1)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因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导致该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批准。
【相关链接】“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2)工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商务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资产评估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例题·多选题】甲国有独资公司与乙外方投资者共同设立了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拟将所持丙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丙的经营范围属于我国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下列关于丙股权变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甲拟转让的丙股权,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评估作价
B.甲向乙转让其所持丙股权,须经商务部批准
C.甲向乙转让其所持丙股权,无须经商务部批准
D.甲和乙之间的股权转让获批后,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答案】BD
【解析】(1)选项A: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2)选项BC: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该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批准;(3)选项D:经“商务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考点5】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P479)(2012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
1.基本规定
(1)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2)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3)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4)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者再质押。
(5)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2.质押合同的生效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质权的设立
股权质押合同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相关链接】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行为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2年)
A.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B.经出质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可以转让出质股权
C.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可以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D.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答案】BC
【解析】(1)选项A: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2)选项D: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与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4年)
A.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股权质押合同自办理质权登记时生效
B.股东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C.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全体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D.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可以将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2)选项C: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3)选项D: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考点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P483)(2012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
1.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解释】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2)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2.并购安全审查内容
(1)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
(2)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3)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4)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3.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我国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4.并购安全审查程序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者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并提交有关情况的说明,商务部可要求利益相关方提交有关说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
(3)联席会议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审查意见由联席会议书面通知商务部。
(4)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者撤销并购交易。
【例题1·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内容包括( )。(2012年)
A.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的影响
B.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C.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条件的影响
D.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答案】ABD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年)
A.对并购交易的安全审查应当由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
B.评估并购交易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是安全审查的重要内容
C.拟并购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规定向商务部申请进行并购安全审查
D.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不经商务部直接向并购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审查申请
【答案】C
【解析】(1)选项A:对并购交易的安全审查应当由“联席会议”(而非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2)选项B: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影响不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内容;(3)选项D: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但其不能绕过商务部直接向联席会议提出审查申请。
【例题3·多选题】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机构有( )。(2015年)
A.国家发改委
B.工业与信息化部
C.商务部
D.国家工商总局
【答案】AC
【解析】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考点7】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P484)
1.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
2.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注册资本的25%。
3.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均为外商投资企业。其中:甲、乙为有限责任公司;丙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丁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有关上述企业相互之间合并后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0年)
A.甲与乙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B.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C.甲与丙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D.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2)选项B: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3)选项C: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4)选项D: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5.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合并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单元 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
【考点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P486)
1.合同的效力(2015年单选题)
(1)批准生效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未经批准的合同
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上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3)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
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者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
【解释】所谓重大或者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4)合同的无效与撤销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单选题】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
立的某些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此类合同未经批准时的效力状态是( )。(2015年)
A.可撤销
B.无效
C.未生效
D.效力待定
【答案】C
2.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股东以该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股东举证证明该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2】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P487)
1.买方已付款、卖方不报批的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亦应予以支持。
(3)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
2.事先约定先付款后报批的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买方不付款、卖方也不报批的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该股权转让合同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已经报批,但未获批准的
(1)转让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受让方就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报批,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请求转让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转让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
(2)受让方已实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但合同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转让方请求受让方退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将受让方因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支付给转让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股权转让合同的撤销
(1)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
②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30日未予答复;
③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2)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
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亦应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解释】“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考点3】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者(P488)
1.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有效吗?
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投资收益归谁所有?
(1)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2)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实际投资者根据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投资者能申请“转正”吗?
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除外:
(1)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
(2)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3)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4.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如何处理?
(1)赚钱了怎么分?
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高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返还投资款并根据其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对股权收益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卖、变卖名义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其余款项根据实际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情况、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2)赔钱了怎么办?
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低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返还现有股权的等值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卖、变卖名义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
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名义股东对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被认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考点4】恶意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P488)
1.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外商投资企业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者原有股权份额,他方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者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
2.他方股东请求侵权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5】外商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P488)(2014年多选题)
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例题·多选题】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中,专属适用中国法律、不得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有( )。(2014年)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
C.外商投资企业原材料采购合同
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考生应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不属于“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单元 对外直接投资核准备案制度
【考点1】商务部的核准与备案(P489)
1.核准与备案
(1)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4)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者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者申请核准。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1)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者核准的凭证。
(2)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者申请核准。
【考点2】国家发改委的核准和备案(P490)
1.核准与备案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2)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改委核准或者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或者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例题·单选题】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于境内企业向境外直接投资采取的管理方式是( )。(2015年)
A.注册和核准制
B.核准和特许制
C.备案和特许制
D.核准和备案制
【答案】D
【解析】对外直接投资实行核准备案制度,无论是商务部还是国家发改委,都是核准和备案制度。
【考点3】外汇管理(P505)
1.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者实物、
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其中,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2.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和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单元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考点1】对外贸易的一般规定(P491)
1.对外贸易经营者(2013年单选题)
(1)对外贸易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还可以是个人。
(2)对外贸易经营无需专门许可
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外贸经营。
(3)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4)关于国营贸易的特别规定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解释】国家只对部分而非全部货物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目前,实行“进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涉及粮食、植物油、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和棉花等类别,而实行“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主要是烟草专卖品。国营贸易是世贸组织明文允许的贸易制度。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3年)
A.对外贸易经营实行特许制,经营者需经审批并获得外贸经营资格
B.国家可以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
C.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D.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工商总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答案】B
【解析】(1)选项A: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外贸特许制,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外贸经营;(2)选项B: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3)选项C:对外贸易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个人,给予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权是2004年《对外贸易法》修订的一大进步;(4)选项D: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2.货物进出口
(1)自由进出口
商务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解释】自动许可申请仅具有“备案”意义,商务部对于申请应当许可,这也是“自动”的含义所在。
(2)限制进出口的
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
3.技术进出口
(1)自由进出口
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解释】合同登记仅具有备案意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限制进出口(2013年单选题)
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解释】(1)自由进出口的: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2)限制进出口的: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例题·单选题】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的是( )。(2013年)
A.许可证管理
B.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
C.配额管理
D.非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
【答案】A
【解析】(1)货物: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2)技术: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考点2】反倾销措施(P496)
1.反倾销调查
(1)反倾销调查的启动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日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2)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3)反倾销调查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③倾销幅度低于2%的;
④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⑤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2.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解释1】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解释2】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解释1】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解释2】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3)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①反倾销税原则上仅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
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③在任何情形下,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④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考点3】反补贴措施(P498)
1.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调查在申请、启动、实施、终止等方面的条件和程序与反倾销调查基本相同。略有差异的是,《反补贴条例》规定的终止情形之一是“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而不是“幅度低于2%”。
2.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以及反补贴税,其具体内容和实施程序与反倾销措施基本相同。略有差异的是,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相关链接】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考点4】保障措施(P499)
1.基本概念(2015年单选题)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解释】从性质上说,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有所不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倾销和补贴这样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特殊情形。
【例题·单选题】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的特殊情形,可以采取特定的贸易救济措施,该措施是( )。(2015年)
A.反补贴税
B.反倾销税
C.价格承诺
D.保障措施
【答案】D
2.保障措施的启动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商务部虽未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3.临时保障措施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时,商务部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2)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相关链接1】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相关链接2】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4.保障措施
“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2)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在任何情况下,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①按照《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
②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③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④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
【相关链接】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表12-3 “两反一保”的比较
第五单元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1】《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P501)
1.外汇的概念(2012年多选题)
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外汇的有( )。(2012年)
A.中国银行开出的欧元本票
B.境内机构持有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票
C.中国政府持有的特别提款权
D.中国公民持有的日元现钞
【答案】ABCD
2.《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2011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
【解释1】境内机构,是指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解释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例题1·单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定期限后,即成为“境内个人”,其发生在境内外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均适用《外汇管理条例》。该连续居住的期限是( )。(2013年)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答案】B
【例题2·单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外汇收支活动中,应当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是( )。(2011年)
A.美国驻华大使洪某在华任职期间的薪酬
B.最近2年一直居住在上海的美国公民汤姆,出租其在美国的住房获得的租金
C.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在香港的营业所得
D.正在中国短期旅行的美国人彼得,得知其在美国购买的彩票中了300万美元的大奖
【答案】B
【解析】(1)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选项D是短期旅行,不选),外国驻华外交人员(选项A不选)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2)对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而言,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选项C是境外机构在境外的外汇收支,不选)。
【考点2】经常项目(P502)(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
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
1.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而非强制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的“真实性”审核。
2.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1)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2)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
【例题1·单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
的管理,主要体现为( )。(2012年)
A.对用汇额度的审核
B.对外汇用途的审核
C.对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真实性的审核
D.强制结售汇的管理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年)
A.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有限度的自由兑换
B.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C.境内个人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应凭相关贸易单证办理
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制
【答案】B
【解析】(1)选项A: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2)选项B: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3)选项C: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凭贸易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对于个人的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无需提供贸易单证;(4)选项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而非强制结汇制)。
【考点3】资本项目(P504)
1.资本项目的界定(2011年多选题、2015年多选题)
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贷款以及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者放弃等。
【解释1】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
【解释2】境内个人在境外买房属于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
【例题1·多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的有( )。(2011年)
A.境内居民吴某投资B股所得股息
B.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美国摩根士丹利公司股权的价款
C.日本政府向我国地震灾区提供的经济援助
D.世界银行向中国政府提供的农业项目贷款
【答案】BD
【解析】(1)选项A:股息属于投资收益,属于经常项目;(2)选项C:属于单方面转移,属于经常项目。
【例题2·多选题】根据外汇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外汇经常性项目的有( )。(2015年)
A.贸易收支
B.对外借款
C.投资收益
D.单方面转移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CD: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股
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2)选项B:对外借款属于资本项目。
2.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3.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1)外商直接投资
①对外商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无论是直接投资的汇入还是汇出,外国投资者应先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②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
(2)境外直接投资
①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者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其中,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和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备案制度”。
【解释】对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已经取消了原来对外汇资金的来源审核,改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③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办理结汇。
【解释】(1)投资收益属于经常项目;(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4.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2011年单选题、2014年多选题)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
①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
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
①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金融机构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
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
(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制度
①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首次发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②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拟根据有关规定增持或者减持境外股份的,也应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③境内公司和境内股东应当凭上述登记证明,分别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内专用账户,用以办理与该项业务对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④境内公司申请境外上市境内专用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公司出具结汇核准件,境内公司凭该核准件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制度的管理环节中,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责范围的是( )。(2011年)
A.QFII资格的审定
B.投资额度的审定
C.投资工具的确定
D.持股比例的限制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由中国证监会负责;(2)选项B: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4年)
A.外商直接投资的汇入和汇出均须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B.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获利润可以留存境外继续用于直接投资,也可汇回境内
C.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资格和投资额度由外汇局负责审定
D.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须由外汇局对外汇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核
【答案】AB
【解析】(1)选项C: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FII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2)选项D:对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已经取消了原来对外汇资金的来源审核,改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5.外债管理
(1)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3)外保内贷
①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境内债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
③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4)对外转让不良资产
①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
②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获得批准后,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到外汇局办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备案”手续。
③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
6.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的管理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2)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而非备案)。
【考点4】人民币汇率与特别提款权(P509)
1.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单一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15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人民币汇率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5年)
A.单一汇率制度
B.固定汇率制度
C.双重汇率制度
D.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答案】AD
2.特别提款权(2016年新增)
(1)2015年12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正式批准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蓝,人民币成为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并列的第5种可自由使用货币。
(2)特别提款权本身不是货币,但可用于成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的官方结算,并可基于基金组织指定机制或者成员国之间的协议,用于换取(“提取”)等量的可自由使用货币。特别提款权本身有价值,其价值由货币蓝组成货币的币值按各自权重计算并加总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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