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周口市中级法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3年5月厦门**光学有限公司委托朱明胜律师代理处理,周口项城市**眼镜店侵犯原告注册商标*龙眼镜的维权案件。
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朱明胜已经成功代理过数十起类似案件,接到委托后先着手进行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取证完成后,为了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于是依法向周口项城市**眼镜店发送了一份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律师接到快递公司的送达回证后,一段时间未见对方回复,于是依法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2013年8月开庭后,双方进行了激烈的庭审交锋,按照程序举证、质证、法定调查、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2014年1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周口项城市**眼镜店依法赔偿厦门**光学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万元,赔偿维权的支出***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明胜律师和被告多次沟通,顺利拿到赔偿款共计***万元。
该案的启示:调查取证工作是案件的重中之重,证据扎实就能为法庭审理提供便利条件。再做好文书撰写工作,引用正确的法律法规,以极大的责任心投入到案件的审理工作中,将委托人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去做就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附案件代理词一份: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原告厦门**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询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是商标“*龙”和“B***N”的所有权人,在眼镜和与眼镜类似的产品上享有排他的专用权,且“*龙”和“B***N”眼镜在全国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
1、“*龙”自2002年就开始在第9类申请的商标,并于2003年7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3***667,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英文“B***N”也是自2002年在第9类上申请的商标,于2003年7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3**2360,核定使用的商品也为“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2011年,这两枚商标全部转让给原告,因此,原告是这两枚商标的所有权人,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对这两枚商标也享有排他的、独占的专用权。
2、原告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高端眼镜的企业,其运作的“*龙”、“B***N”牌太阳镜,一直是国内眼镜行业时尚的象征,因其设计款式独特,质量优异,加上通过央视等全国性媒体的大范围宣传,已使得“*龙”、“B***N”牌太阳镜在眼镜行业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二、被告未经过原告授权,擅自销售假冒“*龙”和“B***N”商标的太阳镜,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013年5月初,原告的工作人员到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5月10日,项城市工商局前去被告处的经营场所即项城市水寨镇南大街**号*记*明眼镜店进行检查,扣押了33副“*龙”、“b***n”太阳镜。经原告鉴定,被告销售的这些眼镜均不是原告生产,是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对此,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查处,下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所以,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销售“*龙”和“B***N”商标的太阳镜,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
三、被告实施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给原告的市场和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应赔偿原告的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制止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商标法第 条的规定,实施侵权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赔偿商标所有权人的损失。本案中,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质量肯定无法保证,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势必给原告良好的品牌形象造成不好的影响,事实上,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不但影响到了品牌形象,还使产品销量急剧下降,给原告的造成了损失。为了制止该行为,原告委托律师调取证据,并进行维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万元。因此,结合这两项情况,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伍万元,诉讼费也应由被告承担。
代理人:朱明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