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 于 政府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 管理 办法 的说 明 为 了规 范政府采 购行为 ,加 强对采用竞争性 谈判 、单 一来 源采 购 、询价 采购方式进 行采 购活动的监督管 理 ,维护 国家利 益 、社会 公共利益和政府 采购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依据 中华 ( 四) 适应政府采 购政 策功 能和扩大政府采购范 围的需要 。 近几年来 ,政 府采 购除落实国家层面要求 的支持节能环保 、 购买 国货 、扶持中小企业、支持 自主创新等政策功能外 ,各部门 提 出的其他扶持政策要求也越来越多;此外 , 随着政府采购范 围 的进一步扩大 , 采购标的 日趋复杂 多样 , 如 自主创新产品的首购 订购 、 服务类采购项 目的扩大 , 特别是政府 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 人 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 ( 以下 简称政府 采购法) 和其 他法律 、行 政法 规的有 关规定 ,按 照 《 规章制 定程序条例 》 、 财政 部立法 工作 规则 和 ( ( 2 0 1 3 年财政 立法工作计 划》 , 我们起 草 了 政府 采购非 招标采 购方式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办法》 ) 。现将 有关 情况说 明如下 : 纳入政府采购范 围后 , 有必要更多地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 , 以更 好地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适应复杂特殊的采购项 目的需要。 因此 , 为 了规范政府采购实践活动 , 弥补制 度建设空 白,适 一、制定 办法 的必要性 应政府采购实践和发展的需要 , 亟需以财政部部门规章的形式出 台 办法》 ,规范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采购方 式的采购活动 。 ( 一) 弥补制度建设空 白的要求 。 自2 0 0 3 年1 月1 日起 ,政府采购法开始施行。政府采购法明确 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l 生谈判 、单一来 源采购、 询价和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 并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基本程序 。 2 0 0 4 年财政部制定 二、 办法 的起草过程 我部 自2 0 0 7 年开始启动起草调研工作 ,搜集 、整理中央和地 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 1 8 号) , 对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进行规范 , 取得 了良好 的效果。但长期以来 , 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 购方式 ( 以下统称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的采购活动,依据 的只有政 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全 国统一的具体制度规范。 ( 二) 进一 步规范非 招标采 购活动 的需要 。 方政府采购竞争I 生 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 询价 采购活动 的具体实施 情况 , 总结 、 分析成功经验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 适 当兼顾 国内业 已 形成的非招标采购主流运 作模式 , 参考 、 借鉴国际采购惯例及相关 规定 , 起草 了 办法》初稿 。 2 0 1 2 年7 月书面征求 了各中央级采购 人 、集 中采购机构和各省级财政部 门的意 见。2 0 1 2 年1 0月,在 国 务院法制办 网站和我部网站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 我们还 多 次组织召开专题调研 、 论证和集 中研讨 。 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 我 们认真进行 了研究论证 , 在充分采纳各方面合理建议和意见的基础 上,经反复修改完善 ,形成了 办法 。 在政府采购 实践 中 , 对于非 招标 采购方式 , 一些部委和地 方 制定了适用于本部门 、本地 区的工作规 范、程序、工作手册等 , 或者 适用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人 的内部工作程序 , 存在着 中央单 位及各地理解不一致 、操作不统一 、 监 管缺乏依据 等问题 , 执 行 中甚至 出现 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现象 。 如 采购人滥 用采 购 方式 , 特别是过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不按规定执行 改变采 办法》共 7 章6 2 条 ,除总则和附则外 , 分 别对一般规定、竞 争l 生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 购方式的批准程序;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操 作、不严格 按照法定程 序开展采购活动;谈判 、 询价小组 不合理选择符 合资格条件的供 应商 评审环节 中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 构按 照 自己的意愿 组建评 三 、需说 明的主要 问题 ( 一) 关于 办法 》的适用范 围。 对于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 务,《 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规 定的 审委 员会 、评审过程不规范 、不 公正等等 。 ( 三) 提 高对非 招标 采购方式的认识 ,有效运 用非招标 采购方 式的需要 。 .政府采购范 围和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的原则 , 确定了三种具 体适 用情形:一是依法制定的集 中采购 目录以 内, 且未达到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的货物 、服务;二是依法制定 的集 中采购 目录以外 、采 非 招标 采购方式 与招标采购方式相 比, 采购周期较短 , 效率 更高;选择供应商 的来源和评 审过程 更为灵活;谈判小组和询价 小组 自制定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起 即参与采购活动 , 有利于更 购限额标准以上 ,且未达到公开招标 数额标 准的货物 、服务 ;三 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 、经批准采 用非 公开 招标方式 的货物、 服务 ( 第三条第一至三项 ) 。 对于 政府 采购工程 , 政府采 购法第 四条规定 “ 政府采购工程 进行招标投标 的,适用 招标投标法 ”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了 必须招标 的工程建设项 目的范 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界 定 了工程建设项 目的含 义 ,为此 , 办法 规定 “ 按 照招标投标 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 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 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 程”( 第 三条第 四项 )适用 办法》 。具体实践 中可能包括两种情 形, 一是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的 为科学合理地确定采 购需 求; 在 竞争性谈判过程中 , 供应商可以 参与确定最终设计方案或 解决 方案 , 更适合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 殊 ,采购人难 以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 的采 购项 目。 长期以来 , 由于缺 乏统一规 范的制度规定和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认识不够 , 运 用不 足 , 未能适 当和充分发挥其优势 。2 0 1 2 年全国 采购规模 中竞争性谈判 、 单一来 源采购、询价 采购分别仅 占采购 总规模的 5 . 2 %、3 . 5 %和 4 . 9 %。 2 01 4 /1・ 总第 1 5 2期 2 9 Con t r i b ut i o n 工程建 设项 目范 围; 二是 虽然 属于 必须进行 招标 的工程建设项 目 商、成交结果公告、签订采购合同、终止采购活动、合同验收、采 购文件的保存。 范 围, 但 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六 十六 条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 条规定可 以不进行招标 的政府 采购 工程 。 ( 二) 关于改变采购 方式的批准程序 。 政府采购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服务采 购项 目,因特殊情 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应 当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 人民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的批准。K 办法 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是增加了报 经 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的环节 ( 第四条 ) ,并在附则 中参照 行政单 位 其中, 办法 重 点明确了如何进行谈判 :一是要根据谈判文 件的规定进行谈判 ( 第三十条 ) ; 二是要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 商 平等的谈判机会 ( 第三十一条 ) ;三是明确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 如何进行实质性变动 , 这是体现竞争性谈判程序的灵活性和适应采 购复杂采购标的的重要特点 , 也是其有别 于其他采购方式的主要特 征( 第三十二条) ; 四是根据谈判文件是否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 技术、 服务要求 , 是否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 区 分两种不同的谈判程序 ( 第三十三条) 。 财务规则》的规定 ,明确主管预算 单位的含义 ( 第六十条) ,主要 是 为了加强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 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统筹管理 ;二 是 明确 了采购人 申请批准改变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并对 关于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中规定 “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 、质量 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但实践中对如何 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五条 ) ,因招标 未能成立等情形 申请采用竞 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 , 还需提交有关发布招标 公告以及招标情况 、 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材料 ( 第二十八条 ) 。 ( 三) 关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由谈判小组 、 询价小组 判断 “ 质量和服务相等”缺乏可操作性 的标准 ,为此 办法》明确 “ 谈判小组应 当从 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 质性响应要求的 供应商中 ,按 照最后报价 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名以上成交候选 人”( 第三十五条) , 采购人 “ 应 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 日内, 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 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 件实质J 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也可以 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六 条第二款 ) 。 ( 五) 关于单 一来源采购程 序。 为了避免采购人随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 违背政府采购公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邀请 参加谈判 、询价 ,但没有规定如何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办 法明确了三种选择供应商的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 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 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邀请 ( 第十二条第一款 ) 。 为避免供应商库 成为变相准入门槛, 办法》 还规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 平竞争的原则, 办法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 目,因 “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而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 规定了 公示制度 ,公示 内容中要说明 “ 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 因专利、专 有技术等原 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 工 作单位和职称”( 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并规定了任何供应商 、单位 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时如何处理 (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 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 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 申请入库收取任何 费用 ,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 第十二条第二款 ) 。 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是 办法》根据竞争性谈判 、询价 采 购的特点规定的 ,一是对有特殊需求 的或者潜在供应商较少的采 购项 目来说 , 有利于保证有足够多的符合条件 的供应商参与竞 二是适 当简化采购程序 , 缩短采购活动所需时间, 提高采购效率 。 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和 公正原则 , 办法》对推荐供应商 方式也进行 了相应限制 ,一是 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推荐供应 目质量 ( 第四十一条 ) ,同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 第四十二条) 。 ( 六) 关于询价采购程序。 询价采购程序与竞争性谈判程序相比较为简单 , 办法》对询 价的整个流程也作了规定 , 除了与竞争性谈判相 同的环节外, 还包 括 :发出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的澄清或者修改、询价 、提出成 交候选人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其中, 办法》 还根据询价采购方式的 特点规定 ,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 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 明确, 符 商, 且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 0 % ( 第十二条第三款 ) , 使供应商的推荐来源尽可能多元化 二是 引入 了社会监督 ,规定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 的推荐意 见( 第十八 条第二款 ) 。 此外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 、 询价采 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是 “ 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 最 低” ,同时 办法》明确要求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 始终不得少于三家 ,否则即终止采购活动 ,这些要求进一步压缩 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在评审 中的 自由裁量空 间,尽可能避免其在 评审中不合理或者 不正 当地倾向 自己推荐的供应商。 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 第四十四条) ; 询价 小组在询价过程中, 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技术和服务等要求、 评审程序 、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 第四十六条 ) 。 ( 四) 关于竞争性谈 判程序 。 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方面, 《 办法 除了对政府采购 法第三十 条的规定进一步 明确和细化外 ( 第二十 七第一款 ) ,同时 ( 七) 关于法律责任。 ( ( 办法 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 ,参 照财政 部第1 8 号令的规定 , 补充和 明确了政府采购 当事人和相关人 员在 非招标采 购方式 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 包括:采购人在组织采购活 动、 适 用采购方式以及签订 合同中的法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在 补充规 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 目只有两家供应商时 ,可 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 第二十七第二款) 。 在竞争 谈判的程序方面, 办法》 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竞争『 生 谈 判程序的整个流程 ,包括 :制定谈判文件 、选择供应商 、谈判文件 的澄清或者修改、供应商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 或者 更正 、谈判 、提 出成 交候 选 人 、编写 评审 报告 、确 定成 交供 应 3 0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组织采购活动 中的法律 责任 ; 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 工作人 员的 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的法律责任;谈 判小组 、询价 小组成 员的 法律责任. 因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 关人 员的违法行为影 响或可 能 影响成交结果 时如何处 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