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处罚对照
一、无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二、生产经营禁止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五条
三、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同上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四、进口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
同上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五、经营标识不全和虚假宣传的食品、添加剂
同上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六条
六、食品中加入药品
同上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六条
七、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
同上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八、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同上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第一款第(七)项
九、拒不调离“五病”人员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十、不按照规定做台帐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十一、储存食品时未及时清理过期变质的食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七条
十二、储存散装食品时未标注名称、生产日期等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七条
十三、发生食物中毒时不按规定处置、报告事故,毁灭有关证据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
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八条
十四、餐具不消毒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餐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