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胆识记录"领导干预司法"吗?
心远庐
在人治色彩较为浓郁的年月,领导干部对司法的领导直接地说,就是直接指导按照司法办案,无论是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无不体现着领导对司法工作的“重视”和“厚爱”。
最近,新政府极力倡导依法治国,给予司法机关(部门)相对独立的办案自主权,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一定要“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这对于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无疑具有划时代的积极意义。中办、国办公布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权与法之间立起一道“防火墙”,干预司法不仅令领导干部的“官帽”不保,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长期以来,“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的风气十分盛行,而在影响司法公正的诸多因素中,各级领导干部的不当干预所占的比例相当高,权大于法导致民怨颇深,影响巨大。当然,作为宪法原则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本不应受到各级领导干部的干预。你有不当干预,我有不为所动。如果对干预者的干预可以不予理睬,不当干预自然会消退。问题是“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中国特色,让一些领导干部拥有了足以干预司法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你不接受我的干预,我就让你司法机关没地方办公;我就让你司法机关在各色评比中排名靠后;甚至我还可以让你司法官的工资老被拖欠,水电老是时有时无,子女进不了好学校等待,司法受此不当干预久矣,尽管有许多怨气和难言之隐,但也只好承认现实、将错就错。
面对诸多的行政干预,法院高层也有所应对,但大多局限在法院内部。如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就专门强调,要“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建立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备案登记报告制度,加大对不当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纪检监察力度”。从制度的覆盖面和刚性的约束性来看,高院的“改革纲要”只对法院内部起作用,最多属于行业和“条条”,而不当干预很多都来自于司法部门之外强权机关,因此,没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参与,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作保障,遏制领导干部不当干预司法就不可能取得成功。
现实生活中,种种不当干预通常都是打招呼、探案情,以非正常渠道秘密干预的,无形的手让司法部门强烈感受到有形的压力,广州市一位基层法院院长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就强烈地呼吁过:很多案件还没有移交到法院,打招呼甚至要求如何审判的指令就已经到了法院,让法院如何来依法审判?
这次颁布的新规借鉴了联合国对各国司法机关所提出的最低限度要求,即“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 “两办”的规定首先强化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也只有先记录在案,才有可公开的内容。但记录在案并不容易,这一制度被写入改革纲要多年,在此之前还有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单兵突进”,试行过诸如“说情登记”等类似制度。但从公共舆论平台上观察,几乎未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个案被公开——仅有的不当干预案例,也不是通过“记录”制度才被发现的。
如何真实完整地记录领导干预司法,还需要保证在不当干预到来的时候,记录能够同步跟进。“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的要求是对的,要执行到位还需要更多的司法智慧和胆识。尤其是有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方式方法日益走向隐蔽化的今天,记录不但需要勇气更需要技巧,因为很多记录是需要冒巨大的政治风险的。与此同时,还要对于法官与领导干部沆瀣一气,把审判作为利益交换的筹码,更应该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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