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维修工
上海日浦电器有限公司
空调器安装工、维修工劳动合同
甲方:上海日浦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为建立一个稳定而且又健康的服务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本合同将自动延长。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乙方技术、技能、安排乙方从事 须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2、根据公司变化或经营需要,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在其技术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乙方应服从分配。
第三条: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在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如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的一切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处罚条例
1、 空调安装、维修调试后,用户保修卡没有填写完整并没有留本单位的报修服
务卡(名片)、如发现罚款每次20元,在服务过程中,严厉禁止服务人员留
有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给用户。如发现罚款每次50元,两楼以上不佩带安全
带,每次罚款50元(用户本人接听电话反应为准),上班时间不穿本单位工
作服,每次罚款50元,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单公司申核不通过,如排水、
检漏试验、不打扫卫生、收取用户物品等,每次罚款30元。造成用户投诉本
公司,每次罚款20元。造成用户投诉上海办,每次罚款50元。造成用户投
诉至总公司,每次罚款100元。在以上罚款过程中,如不是服务人员
原因,可以减免罚款。
2、 所有收费机器必需当天上交维修费与材料费。如有上交金额与用户支付金额
不符,则以实际少交金额的5倍罚款,第二次10倍罚款。
3、 在安装过程中,由于本安装不当产生空调机漏药水、漏水,外机高低不平,
由本人自行解决。
第六条: 服务单的上交时限
1、淡季当天上交,当天的安装单与维修单,旺季两天上交至公司。
第七条:维修人员的报酬
1:在乙方正常上班并尊守劳动法条文的前提下,乙方的月工乙资为资。
2、安装、维修员工每日自行填写安装、维修服务单,凡错单无法结算单,除不支
付费外另扣除10元/张。
3、杜绝重复同故障维修出现。凡重复维修叫他人维修的,扣除原维修员工的维修
费用并扣10元/张。
第八条:交通工具的使用规定
1、凡有摩托车、助动车服务人员,车辆修理费报销,并到公司指定修理点修理。人为车辆损耗由本人自行负责修理。
2、公司不配备车辆的其他的工作人员自行解决交通工具。修理费不预报销。
第九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维修员工的年累计工资达到一万五仟元以上,安装 工程机累计工资达到一万元以上,学徒工年累计工资达到六仟元以上,由本公司支付 全额保险费。如没有超出累计工资由本人承担保险费的1/2(在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工资的支付方法
1、每月按时按该员工所得工资的一半发放。另一半在年终结算时发清所有应支
付工资(注:如甲方解除合约时,所有工资也应全部付清)。该合同期为一年。
2、所有服务人员手机费自行承担。但手机必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保持畅通。如有
无法正常联系,公司将按情节轻重按一定金额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开除。有特别情况,应事前打电话通知公司。
第十一条:所有服务人员安装及维修工具自行购买(公司现有工具,每人可自行分配使用。如有遗失或损坏,使应付负维修和赔偿)。
第十二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忠于职守,
珍惜企业声誉,维护企业利益,保守企业秘密,全心全意的为公司服从,保
质保量地完成工作认务。
2、安装、维修工程师,将安装卡或保修单不得弄虚作假,并与隔日上交公司,
如遗失使公司不能正常结算的,该损失由本人承但。
3、凡超保机、由费机必须收费,当天上交并开收据,派工单结算提成工费。
4、安装、维修工程师,本身就是24小时为用户排忧解难,前台的指令是代表公
司的命令,必须执行,凡没有特殊原因不得不服从公司指派。
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接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名不符和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聚众闹事,煽动变相罢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患病或者非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6)私接安装、维修业务或据实不报,假公济私,私吞公款,经教育不改者。
2、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不按本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违反国家法规,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3、有下列情况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2)甲方宣告解散。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 合同期内,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应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淡季陪偿2500
元,旺季赔偿4000元,如甲方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赔偿经济损 失,淡季赔偿2500元,旺季赔偿4000元。(旺季为每年的6、7、 8月)。
2、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享受甲方为其为理的意外保险前未与任何企企业, 个人签订过类似合同,如因隐瞒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 妥善解决,必要时,另定补充协议。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年 月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