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办法(2010版)
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办法
(修改稿)
2009.07.20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第二条 适用与规划范围 第三条 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四条 规划期限 第五条 分类指导
第六条 与相关规范规划的关系
第二章 村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村民意愿调查 第八条 村规划层级 第九条 主城编制审批 第十条 区县编制审批 第十一条 规划调整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章 村规划编制要求
第一节 村规划现状调研与资料收集
第十三条 村规划调研内容 第二节 村域规划
第十四条 村域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村域规划应标注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集中居民点规划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 集中居民点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七条 村容村貌规划 第四节 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与典型民居设计
第十八条 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与典型民居设计要求第四章 村规划成果格式与内容深度
第十九条 村规划成果与内容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解释权
第二十一条 试行与作废
附录:名词解释 附件:
附件一:村域土地利用汇总表 附件二:集中居民点用地汇总表 附件三:规划建设项目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重庆市村规划编制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与编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市域范围内行政村规划编制。 村规划编制范围,一般应以行政区划确定的村范围为准。 城市、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域用地不编制村规划。 地域相近、产业趋同的村可以联合编制村规划。
第三条 指导思想与原则
村规划编制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五个重庆”, 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注重防灾减灾,延续地方特色,因地制宜,综合部署各项建设活动,形成特色鲜明的城乡统筹新形态。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村规划期限分为:近期5年,远期20年,一般应与所在城市、镇、乡总体规划一致。
第五条 分类指导
根据不同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村规划的类型可分为都市型、城郊型和远郊型。 根据地形地貌的不同,远郊型村可分为平坝型、丘陵型和山地型。在方便生产与出行和尊重村民意愿下,平坝型村应以相对集中居住为主;丘陵型村可在平缓地带适量集中居住;山地型村可以小集中、大散居。
第六条 与相关规范、规划的关系
村规划编制除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村规划编制应以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第二章 村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村民意愿调查
村规划编制应进行村民意愿调查。
第八条 村规划层级
村规划一般分为村域规划和集中居民点详细规划两部分,有条件的都市型村和城郊型村应编制集中居民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主城区村规划编制审批
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远郊区县村规划编制审批
三十一个远郊区、县的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规划调整
村规划规确实需要修改和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同意,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村民大会讨论同意
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章 村规划编制要求
第一节 村规划调研分析要求
第十三条 村规划调研内容
村规划现状调研内容包括搜集、整理相关规划对本村的要求,调研村自然地理情况、地形地貌、水文地质、资源条件、人口状况、土地状况、道路状况、农业生产条件、产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村民住房、人居环境、公共服务设施、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遗存。
第二节 村域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 村域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发展条件分析:综合评价本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建设条件,分析村发展的优劣势与潜力,结合产业发展和农民致富,提出规划期内村发展思路和总体定位。
人口分析:村规划应依据上位规划,结合近几年本村人口增减情况,分析规划期末全村总人口和主要集中居民点人口数量。
经济目标:村规划应提出本村规划期内居民收入和产业发展目标。
产业发展:村规划应根据本村资源特点,结合周边产业发展情况,提出产业发展策略,明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有条件的村,可增加支撑产业发展规划。
空间管制:村规划应结合有关规定和相关规划,划定村域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
村规划区:村规划应划定规划区,都市型和城郊型村应将全村域划定为规划区;远郊型村应结合控制建设区范围划定规划区。
土地利用:村规划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农用地范围,保证基本农田不减少。按照农业产业和非农产业发展的要求,明确各类产业发展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为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整合空间资源。
空间布局:村规划应结合村民意愿,合理确定全村需要新建、扩建、保留或拆除的集中居民点。具有鲜明特色和地域代表性的村落应保留或扩建。
公共服务设施:村规划应合理确定村庄管理、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市场、金融邮电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规模。有条件的村,应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合理预留发展空间。
基础设施:村规划应结合相关规划,合理布局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讯、农田水利、环卫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设施位置。
第十五条 村域规划应标注以下强制性内容:
村规划确定的村域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 村规划确定的主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 村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要求。
第三节 集中居民点详细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 集中居民点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集中居民点规划布局:
新建集中居民点应与自然环境相和谐,适应现代农村生产、生活,满足农村未来发展需要,用地布局合理,人口规模适中,设施配套完善,人居环境宜人,形成既有有传统农村特色又体现现代文明的空间布局。
扩建与保留集中居民点应在空间格局、道路系统等方面做好新旧区的衔接,在建筑风格、环境景观等方面有机协调,统筹安排新旧区的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村规划应根据集中居民点的规模等级,设置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合理确定村庄管理、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市场、金融邮电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规模。
基础设施规划:村规划应结合集中居民点规模等级、服务半径和产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交通、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合理预测规模,布局各类工程管线和设施。
第十七条 村容村貌规划
村规划应分析当地典型居民点空间格局与风貌特色,挖掘地域文化和民风特点,针对不同发展需要的村提出相应的风貌建设指导要求。
村规划应保留古民居、古祠堂和纪念性建筑等文化遗产,应保留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划定风貌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和修缮措施。
第四节 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与典型民居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 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与典型民居设计要求
村规划应结合地方特色,依据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和巴渝新居建设图集,提出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和典型民居的户型选择。有条件的村,还应结合产业发展和乡村旅游进行优化。
第四章 村规划成果与内容要求
第十九条 村规划成果与内容要求
村规划编制成果应包括说明书和图件。根据不同发展需要的村,规划图文内容可以适当的拆并和增加。
村规划说明书应包括总则、现状调研与发展分析、经济发展和产业规划、村域规划、集中居民点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应标明强制性内容。
村规划基本图纸为:
1. 村域现状分析与区位图:主要标明现状土地利用、道路、基础设施及主要社会服务设施、主要集中居民点等,标明村所在乡镇的位置、和周边地区的关系。比例尺为1:5000-1:10000。
2. 村域规划平面图:根据村近远期发展要求,划定各类发展用地和农用地,标明基本农田、产业布局、居民点、村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农田水利、给水、电力、电信、环卫等各类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1:5000。
3. 村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合理安排村级和各项基础设施和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标明道路、电力、燃气、电信、农田水利、给排水等设施规模、位置与管线走向。比例尺1:2000-1:5000。
4. 典型集中居民点详细规划图:合理安排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合理布局集中居民点各项用地和设施,明确典型集中居民点的建筑布局,标明各项设施和畜禽养殖场所等,分析当地典型民居,提炼建筑元素,提出村内房屋扩建新建要求。比例尺1:500-1:1000。
5. 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设计选型图。 6. 典型农房设计选型图。
村规划附表应包括:村域土地利用汇总表、集中居民点用地汇总表、规划建设项目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试行,原《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2006)
作废。
附录: 名词解释:
1、都市型村:指位于重庆主城九区范围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 3、城郊型村:指位于重庆31个远郊区县城镇规划区以内,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
4、远郊型村:指重庆31个远郊区县城镇规划区以外的村。
附件:
附件一:村域土地利用汇总表
附表一: 村域土地利用汇总表
附件二:集中居民点用地汇总表
附表二:集中居民点用地汇总表
附件三:规划建设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