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107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热线(第107期)
栏目标题:法律热线 2556113
本栏目特约顾问: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刘勇平律师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
张先生咨询:我去年3月在定海某公司任职,今年4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工资,我们公司有20多名职工。5月底老板钱某说公司现在经营困难,承诺下个月一定全部结清,但到六月份还是未支付,多次与钱某沟通,他都以会尽快付清为由拖延到10月底,到现在为止共拖欠工资将近30万元。目前我们已经无法联系到他,听说他已经出卖公司部分财产。请问刘律师:钱某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刘律师回答:现阶段企业或者个体老板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情况屡见不鲜,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和谐的劳动关系,甚至可能激化社会矛盾,诱发群体事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
第41条对恶意欠薪行为作了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修正案颁布实施后恶意欠薪正式入刑,如企业或者个体老板有上述行为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面临刑事处罚。舟山定海某船舶
修造公司负责人乐某在上述修正案出台后已因恶意欠薪而被刑事拘留,成为舟山“欠薪被拘”第一人。上述规定的出台对于保护劳动者权利,威慑具有恶意欠薪故意的用工者,维护社会稳定等均有积极的意义。
钱某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巨大,如果确实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而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那么钱某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另外该修正案还规定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对此仍留有给恶意欠薪的用工者一定的悔改余地,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负责人、个体老板,切勿恶意拖欠劳动者薪酬,否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定海区司法局、区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