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特检院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行政许可
2007-01-19 10:54:55.0 本信息已浏览11679次 【编辑录入: 】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法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输送介质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的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的具体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5、《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款“锅炉、气瓶、医用氧舱、客运索道、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6、《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按照国家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7、《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对其施工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安装、维修、改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安装、维修、改造过程,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对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法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三)按照国家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
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对其施工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安装、维修、改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三)安装、维修、改造过程,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5、《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四)对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
特种设备(机电类)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办理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1、监督检验
(1)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资质和授权技术机构所做的型式试验报告;
(2)提供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告知登记表》;
(3)提供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填写的监督检验申请表。
2、定期检验
(1)提供使用单位填写的定期检验申请表;
(2)提供维修保养单位自检合格报告;
(3)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
五、行政许可的受理方式及承办机构
1、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2、承办机构:办公室、电梯定检部、起重与厂车部、制造与安装监督检验部
六、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1、报检大厅业务管理文员接到申请后,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理,确定检验日期(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提出整改意见;
2、检验工作结束后,在10个工作日内,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出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七、对依法需要听证事项的告知
1、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八、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书面决定。
九、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
申请人在报检大厅领取检验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必要时可直接送达。
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
书面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收费标准
(1)《关于调整江苏省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1997]37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1997]4号)、江苏省劳动厅(苏劳护
[1996]64号));
(2)《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性收费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0]43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0]78号));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江苏省物价
局(苏价费函[2004]227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4]168号)。 十二、行政许可的监督
1、投诉受理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025-83690678
3、行政效能投诉信箱:www.njzlj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