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1修改版关于雨水的相关条文 2012-9-11 15:51 | 系统分类 : 技术资料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修改版增加了雨水调蓄的相关技术规定。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雨水径流量增大,将雨水径流的高峰流量暂时储存在调蓄池中,待流量下降后,再从调蓄池中将水排出,以削减洪峰流量,提高区域的排水标准和防洪能力,减少洪涝灾害。
下面是《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1修改版关于雨水的相关条文的罗列。
蓄措施。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3.2.2-1的规定取值,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应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3.2.2-2的规定取值。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在具有十年以上的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宜采用年多个样法,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年最大值法。若采用年最大值法,应进行重现期修正,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编制。
3.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一般采用1年~3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采用3年~5年,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经济条件较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宜采用规定的上限。特别重要地区可采用10年或以上。
应校核城镇排水系统排除地面积水的能力,根据城镇特点、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调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一般根据重现期校核排除地面积水的能力,重现期一般采用3年~5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采用5年~10年, 经济条件较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宜采用规定的上限,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特别重要地区可采用50年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