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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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刘强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4期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是公司中常见的一种商事行为,但是从我国公司法现实的立法来看,我国公司法针对股权转让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没有提出根本有效的解决方法。从实践中来看,本文主要针对股权转让中的私权自治和国家强制的界限进行探讨,集中想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以降低代理成本为核心的股权转让当中,我们通过怎么样的制度设置才能够尽可能的照顾各方利益,保证公司经营效率,维持公司和谐,这些都对于体现公司的人合性内在要求维持公司既有内部权力格局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股权转让 代理成本 私权自治 国家强制
股权时独立于物权和债券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形态,他是指股东针对公司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按其持股份额所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既包含着财产因素,又包含着精神(身份)因素。股权是投资者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针对公司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概括性权利。因此股权转让至少在形式上包含着财产权利的转移和股东身份让渡的双重含义。所以从本质上来说,股权转让并不是纯粹的权利转让而是身份权利的概括继受。股权受让方在继受权利的同时也继受了义务,其义务来源于股权行使的外部性所产生的代理成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股权变动和费依法律行为发生的股权变动;(2)根据受让人的身份可以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3)根据被转让的股权是否可以被分割可以分为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
一、股权转让产生代理成本
股权转让的代理成本,表现为股权行使的外部性。该代理成本的产生原因:其一,股权具有共益权属性,其不当行使会伤及其他股东利益;其二,股权转让具有遏制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代理成本的功效。公司管理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滥权谋权,损害股东利益,产生传统意义上的代理成本。
物权或债权的转让不会产生外部性问题,而股权(包括其权能)转让则须考虑其潜藏的外部性所引发的代理成本。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继受的并不仅仅是权利,而是概括继受了股东身份,必须接受此种身份所带来的有利或者不利后果。
二、禁止股东出卖投票权:抑制代理成本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