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摩托车)
附件四:2013年11月更新(摩托车)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注:扩展是指某一型号车辆产品,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但不改变该车辆产品的基本特征,继续沿用该产品型号。
变更是指某一型号车辆产品,替代某些配置(或改变某些参数),但不改变该车辆产品的基本特征,继续沿用该产品型号。
本技术条件把变更作为扩展的一个特例,因此对产品扩展的要求同样适用于产品变更。
2. 适用范围
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5375—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
GB/T 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5359.1—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JB/T 8405-2001《农用运输车 型式检验规则》;
JB/T 10197-2000《三轮农用运输车 型号编制规则》;
JB/T 7735-1995《四轮农用运输车 型号编制规则》。
注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定义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厢式货车类别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5 摩托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L1,L2,L3,L4,L5 类)
5.1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制造者(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定义的车辆类型;
车架特征尺寸(前伸角,发动机安装尺寸和车架基准尺寸变化不大于3%。)、车架形式(菱形、摇篮形、双摇篮形、框架形等)、车架材料及成型方法(钢质、铝质、冲压、焊接、铸造、型材等);
车辆名义外廓尺寸之差、轴距之差、轮距之差不超过5%;
整备质量之差、额定最大载质量之差不超过5%;
最高设计车速;
发动机型式(指冲程数、气缸数与排列型式、缸径与行程、排量、配气机构、燃油供给方式、冷却方式、润滑方式、变速器型式)或驱动电机产品名
称代号及性能参数代号;
适用的排放标准及标准的实施阶段;
有无驾驶室、驾驶室形式、发动机或驱动电机布置、传动方式发生变化不能视为同一型号。
注:驾驶室形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5.2摩托车同一型号的产品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选装不同的零部件,其选装件的范围举例如下:
摩托车的颜色、贴花(式样、花色、位置)、导流罩、整体或分体座垫、
两侧护板、挡风板、保险杠、货筐、前(后)货架、后行李箱、靠背等零部件;
增加发动机起动方式、轮辋型式;
增加型式相同的发动机(指实际排量、冲程数、气缸数、气缸布置、缸径
与冲程、配气机构、冷却方式、变速器型式无差异);
增加制动器型式、制动器操作方式、增加后视镜型式、增加灯具型式、增
加反射器型式、增加电喇叭型式、增加光信号装置型式、增加单缸单排或单缸双排消音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