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对象综合测评细则
发展对象综合评测情况
填写要求
1.本标准分五类共20项,满分100分;累积50分为评测合格。
2.除“智”类外,各项分值最高分均为5分;填写时,将具体事迹简略填入每项下列空白栏内,依据评测标准(下列)将应得分值填入右侧分值栏内;并将项目得分合计填入相应“类”得分栏中。“智”类按实际情况填入相应栏内,并将该项目分值填入“智”类得分栏中。 3.将各类得分合计填入表上列左侧“合计”栏中,并在右侧加盖党总支章。
评分细则
①“社会公益活动”:参加义务献血(含成分血)、捐献骨髓,得5分(附证书复印件);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捐款、捐物,最高得3分(由院(系)党总支认定);两项均参加的,最高得5分。 ②“志愿活动”:参加学校(含院系)组织的校内、外各类志愿活动,得分最高3分(由院系党总支认定);同时获得院(系)级志愿者奖励的,最高可得4分(附获将证书复印件);同时获校级志愿者奖励的,最高可得5分(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③“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填入“是”既可,得分由院(系)党总支认定。 ④“其他先进事迹”:可彰显优秀品质的其他事迹,如关心班集体、关心同学、帮助同学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想汇报质量较高,所在宿舍获得优胜奖励等,得分由院(系)党总支认定(附事迹说明)。
以成绩单为准,以所学全部科目中80分以上科目所占百分比,填入相应项目栏中。 按实际情况填入,有证书的,附证书复印件;无证书的,由院(系)党总支认定; 凡项目有内容的,均得5分。
①“获社会认可资格”:指在校学习之余,取得被社会认可、且有利于就业的学历、能力资格,附证书复印件; ②“参加第二课堂”: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第二课堂活动获奖情况,选最优秀填入一次既可,附证书复印件; ③“选修辅修专业”:填写入所选辅修专业,由院(系)党总支认定; 以上项目凡有内容的,均得5分。 ④“参加科研活动”:包括参加科研课题、为学校(院系)编写软件、参与出版著作等,凡参与一项的,得3分;参加多项的,可得5分。凡获得发明专利的,得5分。
以上各项均应附相应说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
①学生干部:现担任学生干部的,得3分;所在班(团支部)获院(系)级优秀奖励的,班(团支部)干部可得4分;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奖励的,可得5分。
②奖学金:填写获奖等级、次数,获奖学金一次可得2分,最多得5分。
③院(系)级优秀奖励:只填写在本科学习期间所获奖励,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学习优胜奖等,填写获奖名称及次数,一次获奖得3分,最多得5分。
④校级及以上优秀奖励: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学习优胜奖等(三年内获市级优秀奖励,可含高中时期获奖),填写获奖名称及次数,可得5分。 以上各项均附获奖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