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中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解读
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膏-簇二u|¨法。蠢j
中国宪法中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解读
AnalysisAbout
CiVilian§斑曲t&Obl远ation
To
Educ撕on
InChina§Constitution
吴鹏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内容提要: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包括国家和公民之间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所存在的双重权利义务关
系。
关键词:受教育权受教育义务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一、有关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义务的争议
些权利的实现,因而把这两个权利规定为公民的义务的在我国,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意义不大。建议取消宪法有关公民的受教育义务和劳动本义务的观点,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很大争议。权利就是义务的规定。”吲
一种利益,义务就是一种负担,所以这种规定非常特殊,但是,国内学术界的通说支持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甚至看上去有些矛盾。复合规范结构是1982年宪法的首义务的观点。著名宪法学家肖蔚云指出,在新宪法草案创,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都只规定受教的讨论中有人提出,受教育不光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没有基本义务的规定。在新《宪每个公民,特别是每个家长所应尽的义务。所以《宪法》法》公布不久,就有学者提出质疑:“如果权利必须行使的在这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话,就和义务的含义没有什么区别,从而导致科学概念的义务。”㈢他认为,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义混淆。”④其后,质疑之声更为强烈,有学者指出:“现行宪务,体现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新宪法规定公民法把受教育权和劳动权既规定为公民的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义务,似乎体现了权利义务的统一,实际上是不妥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受教育不仅是公民获得知当的。从理论上说,规定一种权利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混识、提高文化和科学水平的权利,而且是为了实现社会主淆了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关系。因为权利意味着享有义现代化建设应尽的义务。受教育权虽然又是义务,但者既可行使,也可放弃,国家必须提供保障条件。在这种是也不是每个公民所能立即实现,需要随着国家经济的情况下,享有者是权利主体,国家是义务主体而义务则要发展,逐步普及初等教育,并且举办和发展各种学校,采求承担者必须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者是义务主体,取和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才能使公民逐步实现这一权利国家是权利主体。可见,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在性质上和义务。@一般认为,受教育权和劳动权因为性质特殊,所是完全相反的一对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公民究竟以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规定并不矛盾,是可以放弃还是必须履行,是不清楚的,这必然给宪法的可以理解为是附义务的权利。
实施带来混乱。从实践上看,由于公民受教育权、劳动权以上观点中,受教育是权利不是义务的观点,至少不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目前国家还不能完全保证这
符合宪法的明文规定。据统计,大约51.4%的国家规定
作者简介:吴鹏(1970一),男,汉族,河南信阳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教育研究所副所长。
①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8页。
②张庆福、李忠:《中国宪法100年:回顾与展望》,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l页。③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涎生》,载肖蔚云:《论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92页。
④肖蔚云:《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载肖蔚云:《论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6—247页。
万方数据
・143・
了受教育义务。⑤就该等义务规范的复合结构而言,问题的焦点并不在于复合规范结构本身,而在于如何在该种复合的规范结构中梳理和把握作为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以及作为基本义务的受教育义务和劳动义务其各自在宪法上所“固有”的具体内涵。⑥这种批评意见有合理性,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不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是如何正确解读受教育权利义务。
公民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个观点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受教育既是一项普遍性的权利,也是一项普遍性的义务。尽管有的国家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受教育的权利或义务,但是从宪法判例、国际人权法等方面可以推知各国都普遍接受这一观点。那么,如何理解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呢?实际上,公民受教育是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公民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国家有满足公民实现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其次,公民有受教育的基本义务,国家有强制公民受教育的权力。需要指出的是,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存在很大差异。
二、公民的受教育权与国家的教育义务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要求国家通过公共的教育制度与措施、提供合适的教育场所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公民基本权利,而基本权利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公民有受教育权,那么国家就有满足的义务。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作为受教育者的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
受教育权是一种宪法基本权利,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利的性质。基本权利最初的作用,是赋予个人对抗国家所有公权力的不法侵害,而具有防卫性质的权利,要求政府不要干涉人民,目的就在于创设人民的自由空间。在这一空间内,人民有独立自主权,国家原则上不得侵犯。因此国家所有公权力的行使,均受基本权利的拘束,也就是说,基本权利拘束的对象是国家。十九世纪中叶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问题大量出现,很多问题需要国家提供给付。于是,现代社会国家由干预行政走向给付行政,国家为了落实基本权利的精神,必须提供实现基本权利的前提要件。公民可根据基本权利要求国家承担给付责任,即所谓的“给付请求权”,包括要求接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受教育的过程,分为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一般是指中小学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非义务教育主要是指大学教育,是一种竞争性的教育。有学者指出,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在宪法上可以区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以中小学生人格自由开展为核心的国民教育基本权利;另一个则是学术自由对大学生学习自由的保障。前
者是一个完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基本权利,国家负有提供教育给付的义务;而后者则只是一个基本权利(学术自由)的保护法益,大学生的学术自由仍然是以追求学术自由为目的。⑦公民在两个阶段都有受教育权,只是权利的内容不同,相应的,国家的义务也是不同的。
在义务教育阶段,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公民社会生活实现的基础之一,因为只有拥有足够的生活基本技能,才能使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立足点的平等,也才有机会满足自己生活基本需求,而更进一步追求精神文化层面的进步。使公民受基本教育是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义务,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提供普遍的、免费的义务教育条件。相对于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国家负有整备教育外部条件的义务。国家必须制定法律来建立义务教育权利实现的法制,并以此设立足够的学校和教育设施,来保障宪法上公民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当然,设立学校和教育设施,不一定是国家自己设立,还包括国家以国家资源资助私人或者以私法方式来设立。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公民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要维持全国一定的教育水准,对于教育的内容,国家有必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参与。国家对学校组织、规划、方向、课程、教材选择、学习期限及教学目的等学校事务有监督权限,不论对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这是国家对受教育权的干预。当然,国家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至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民也有受教育权。但是,这种权利不是非竞争性的、也不是人人可以享受的。国家建立适当的教育场所并创造良好的竞争条件,以保证受教育者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在高中及大学阶段,学生要取得学习机会必须通过竞争机制。这就首先要求国家必须建立公平的教育机制,确保平等原则的实现。国家还要根据财政状况和社会需要,建立适当数量的高中及大学。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应当建立更多的学校,以促进公民更高阶段受教育权的实现。
三、公民的受教育义务与国家的教育权力
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制宪行为所创设的宪法秩序所承担的义务。公民享有权利、同时负担义务的规定是各国宪法的通例。基本义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
⑤【荷】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第143页。
⑥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页。
⑦许育典:《法治国与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实现为核心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6页。
・144・
万方数据
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的责任,对于国家来说是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基本义务是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发展变化的。当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理论占主导地位时,基本义务主要侧重于纳税与国防的义务。当社会国家理论占主导地位时,基本义务中除古典义务之外还增加了受教育的义务、劳动的义务、环境保护义务等社会国家义务。
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关键性的问题是,国家是否有权强制所有人接受最低限度的教育?法国学者狄骥认为:国家毫无疑问有强制所有人接受最低限度的教育。国家无权制定法律束缚个人在物质、智力、道德诸方面进行发展的自由,但是很显然的是,国家强制所有人接受最低限度的教育并没有违背这一原则,因为受教育恰恰是个人活动发展的前提条件。⑧在现代社会中,受教育本身对于公民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国家强制公民受教育并没有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相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
基本义务本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者本人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所以义务教育的义务主体归根到底还是受教育者自己,而不是其父母或者社会。或者说,受教育者自己的义务是主义务,其他主体的义务是从义务。只是因为受教育者在义务教育阶段尚未成年,还没有达到负担法律责任的年龄,基于监护权的理论,所以这一义务应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负担。不能据此认为,受教育义务只是受教育者父母或者监护人的义务,受教育者本人反而仅仅或为教育的客体。所以,义务教育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是受教育者。
四、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根本原因在于教育对于公民和国家都具有重要性。首先,教育对于公民具有重要性。教育对于儿童的知识成长、人格形成及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成年人的职业选择和社会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有积极创造教育条件予以满足的义务。同时,教育对于国家也具有重要性。因此,国家有权强制推行一定阶段的义务教育,公民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由此可见,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是从教育对国家和公民的不同作用的两个角度所作的分析,对国家既是权力又是义务,对公民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存在着两套并行的权利义务的体系。事实上,受教育的权利义务,应当分开表述:(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ri曲t),对应的,国家有满足公民受教育权要求的义务。(2)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对应的,国家有强制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力。
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国家和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1)在义务教育阶段(一般为中小学阶段),存在
青年法苑
双重的权利义务。一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当提供义务教育条件,而公民有权向国家要求义务教育条件的满足。二是,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国家有权强制公民参加义务教育(往往是通过其父母的问接方式),而公民必须参加义务教育。中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就体现了国家和公民之间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对比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主要是具有权利的性质,其次才是义务,权利的意味大于义务,所以可以称之为“义务权”。(2)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只存在单一的权利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有满足公民受教育需要的义务。但是,这个阶段的教育是竞争性的,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够得到受教育机会,公民无权要求国家满足“人人受教育”的要求。国家根据财政能力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适当的教育设施,并保证公民得到平等的竞争机会,使一定比例的人得到非义务教育的机会。同时,国家也无权强制公民接受非义务教育,权利可以放弃,公民可以不参加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
在这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公民具有双重的身份:作为基本权利享有主体的公民与基本义务承担主体的公民。实际上,公民所处的法律关系都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在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时,国家就成为义务主体;而在公民作为基本义务主体时,这种义务同样也是对国家的义务。这里分别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由公民作为受教育权的享有主体,而国家作为承担教育义务的主体而构成法律关系;另一种则是公民作为承担受教育义务的主体而对国家履行宪法上所规定的受教育义务所构成的法律关系。所以,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不是所谓的统一关系,而应当是相互交叉的关系。
还需要指出的是,对中国宪法中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解读,也基本适用于对其他国家宪法的理解。考察世界各国的情况,一般都认为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有的国家在宪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国家则是通过法律、判例等形式体现出来。二战后的国际人权法中,绝大多数都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各国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也都区分了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并在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上作出了不同的选择。因此,在人权国际化的大背景之下,中国宪法中受教育权利义务的规定尽管在形式上有别于其他国家,但是在实质上并无大的差别。
⑧【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198页。
万方数据
・145・
中国宪法中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解读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吴鹏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法学杂志
LAW SCIENCE MAGAZINE2008(3)1次
参考文献(8条)
1.莱昂·狄骥;王文利 宪法学教程 1999
2.许育典 法治国与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实现为核心的教育法 20023.林来梵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 2001
4.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陈云生 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 20075.肖蔚云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20046.肖蔚云 我国现行宪法的涎生 2004
7.张庆福;李忠 中国宪法100年:回顾与展望 19988.何华辉 比较宪法学 1988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 吴鹏.WU Peng 论公民的受教育义务[期刊论文]-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8,29(3)2. 吴庆荣.堀口晴生 受教育的权利与使受教育的义务[期刊论文]-继续教育研究2009(11)3. 王鸿英 浅议宪法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合理性[期刊论文]-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7)4. 吴鹏.Wu Peng 公民受教育之权利与义务[期刊论文]-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2)
5. 余汉章.YU Han-zhang 教育诉讼下高校和学生权利与义务的重新认定[期刊论文]-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21(1)
6. 王旭明 2020年中国教育畅想[期刊论文]-教师博览2010(5)
7. 李静.Li Jing 公民受教育权利法律救济途径的研究[期刊论文]-现代企业教育2004(11)8. 丘京南 均衡发展:中国义务教育的新里程[期刊论文]-中国国情国力2007(10)9. 程军 大学考试的弊病及对策分析[期刊论文]-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08(10)
10. 靳国胜.JIN Guo-sheng 论大学生受教育权[期刊论文]-青海师专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25(1)
引证文献(1条)
1.张玲 受教育——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期刊论文]-东西南北·教育观察 2011(11)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xzz200803043.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