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摸底工作重点知识
人口普查摸底工作业务重点知识
一、摸底工作的时间安排
2010年10月10日开始,10月30日以前结束。其中:10月28日-10月30日是对摸底数据进行评估、复查、补漏的时间.
二、摸底工作前要收集的资料
1、公安局户口整顿的:户籍人口资料、流动人口资料、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等资料;
2、出生人口、死亡人口资料
3、房管、物业等部门掌握并提供的住房建成年代资料、住房单元(套)数、入住率情况、出租房屋资料
4、村(居)委会掌握并提供的住户资料、出租房屋户情况的资料
三、编制《户主姓名底册》的方法和步骤
《户主姓名底册》的编制过程,就是普查员按照摸底工作的流程,将摸到的本普查小区内所有房屋及其他可能住人地方的人口状况,真实、全面地记录在册的过程。
第一步:
入户摸底前,普查员要根据勘察结果,按照《普查小区图》上“建筑物编号”的顺序及每个建筑物的用途(居住用或非居住用),在《户主姓名底册》上依次填写“建筑物编号”以及“建筑物编号”下的所有住房单元的“房屋编号”。
第二步:
按照《普查小区图》,对本普查小区内的所有建筑及建筑内的住房单元逐一进行访查,弄清那幢房屋有人住,那幢房屋没有人住。对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按照《摸底登记表》的内容,在相应栏上填写住户的“本户住址” 、“户主姓名” 及《摸底登记表》上的其他有关项目。
第三步:
通过普查员入户摸底,将人户分离户、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户等特殊户的情况依次填写《摸底登记表》上。 对全户外出半年以上、全户寄挂户口、全户为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及全户因房屋拆迁已离开本普查小区等特殊户要在《摸底登记表》中填写清楚,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对于全家外出户:(全户外出是指户口在本村(居)委会,已离开本村(居)委会半年以上的户)
1、根据外出时间来确定是否填普查表:全户已离开本村(居)委会半年以上(户不在,人不在)。此户不是调查对象,不普查。
2、根据户主的户口来确定是否填普查表:如果此房屋有户籍人口(户在,人不在),本户籍人口应该登记普查短表。
第四步:
《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完毕后,还应检查是否有应编入《户主姓名底册》而被遗漏的人和户。
1、是否漏掉了出生、死亡人口。特别是没上户口的超计划生育的孩子有无漏登,
2、是否有居无定所,但在本普查小区滞留的流动人口没有记录。
3、是否有在本小区居住的租房户被漏掉。
4、、摸清本小区内特殊人口的情况,工棚、农贸市场、车站、码头、桥洞、饭馆、洗浴中心是否有人居住,是否已记录。
5、对户口在本普查小区,但由于拆迁、外出打工等原因全户外出的人和户,以及寄挂户口户等,要摸清
情况,掌握其去向、原因和离开本普查小区的时间等。是否有漏登的人。
6、摸清每幢建筑物和住房单元,尤其是所谓“空房”和企事业单位,是否有户口寄挂在上面的人口,以及集体户口的人口。
7对居住在本普查小区,户口在其他村(居)委会或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等,要摸清情况,根据地域原则一律应在本普查小区进行登记,不要漏掉。
8、对住在各类特殊场所中的人员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小区物业等单位内的保安、保洁人员及其他人员、医院里的护工要进行重点访查
9、对各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的汇总结果进行评估,结合经整理的户籍人口等资料进行比对。本普查小区的摸底人数与户籍人数是否一致,不一致时要查明相差的原因同时,检查 “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是否一致。尤其是“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出生、死亡人口差异较大的,要重点核查。要把问题消灭在正式普查登记之前,保证普查数据质量。
第五步:
编写《户主姓名底册》中“户编号”
对居住在每个住房单元上的户(家庭户或集体户)进行编号,即为“户编号”。
“户编号”的编写要在《户主姓名底册》上的全部住户信息填写完成后进行,每户必须有一个“户编号”且只有一个“户编号”。
编写“户编号”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审核《普查小区图》上“建筑物编号”下的住房单元数和《户主姓名底册》上的 “房屋编号”数是否对应一致,检查有无遗漏,将属于本普查小区而漏掉的户补上。
※(2)将《户主姓名底册》上所有无人居住并且也没有户口寄挂在上面的空房户用横线划去。
※(3)将全户外出半年以上、全户寄挂户口、全户为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及全户因房屋拆迁等原因已离开本普查小区的户,从“601”开始连续升序编号并右对齐
(4)将全户死亡户统一编为“999”并右对齐。
(5)将剩余的户(除编号600以上的户及“999”的户)从001开始,连续升序编号,即形成“户编号”并左对齐。
四、《户主姓名底册》的内容及指标解释
《户主姓名底册》的内容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确定。
《户主姓名底册》一式三份。一份上报备案,另两份分别交由(长、短)普查员使用。
是否长表抽样户:《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完成后,要进行长表填报户的抽取工作,并将抽取结果在《户主姓名底册》是否长表抽样户一栏做出“△“标记。
1、户编号:是对本普查小区所有普查对象所在的户(家庭户和集体户),按“房屋编号”顺序,根据摸底时的实际情况,依次进行连续升序的编号。
①家庭户每户都要有一个户编号,且只有一个户编号,按每户占一行填写。对非家庭户,将居住在同一住房单元内的人作为一个集体户进行登记,每户填写一行。在单位寄挂户口,且不在单位居住的人口,按一个集体户进行登记,每户填写一行。
②如果摸底时发现某一个“房屋编号”上实际居住着两户,则要在底册上这房屋编号下列出两户,每户各填写一行。一个“房屋编号”两个“户编号”以此类推。
③租赁房屋的户: 1、房东户口未迁走的(户在,人不在),摸底时要按两户登记。分别登记房东和承租房屋户的情况。两户用同一个“房屋编号”,但要给两个“户编号”。房东应该登记普查短表。2、如果房东的户口已经迁走(户不在,人不在),此房屋已出租,房东作为全家外出半年以上的户,不普查。),只普查租住户。
④对于集体户,不论其规模大小,只将居住在同一房间内的人视为一个集体户,填写一行。给一个“户
编号”。
⑥如果已经编了户编号,在登记时此房为空房,该户编号作废,任何户不能用此户编号。如果原来登记为一户,实际居住超过一户,那超过的户登记在本普查小区最后接着编户编号。
2、建筑物编号:即《普查小区图》上的“建筑物编号”
3、房屋编号:对居住用建筑物内的每个住房单元和非居住用建筑物内住人的房间进行的编号,即“房屋编号” 临时住所也要给出地址、房屋编号
注:全户撤迁不编建筑物编号和房屋编号
编写房屋编号要注意!
①居住用建筑物:每一个住房单元都要给出一个“房屋编号”,“房屋编号”均按住房单元的分布,从“01”开始顺序编写。
② 非居住用建筑物(商场、写字楼等),只把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进行编号,有几个住房单元,就给几个“房屋编号”。
③ 没有人居住但有单位集体户口寄挂在上面的建筑物,也要给出一个“房屋编号”。
④ 没有人居住也没有户口寄挂在上面的非居住用建筑不需再给出“房屋编号”,只将“建筑物编号”按顺序填写在《户主姓名底册》上即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⑤每个住房单元对应一个“房屋编号”,如果一个住房单元内居住多户,则使用同一“房屋编号”。
⑥《普查小区图》上标明的每个建筑物的住房单元数应与《户主姓名底册》上“房屋编号”的个数一致,不一致时要找出原因。
4、本户住址:填写门牌号码等。家属区和单位楼盘填写公安局给定的大门门牌号码。
5、户主姓名:填写该户户主的姓名。
本户居住人口中,人在户口在,人在户口不在,人在户口未上人数情况
6、摸底时居住本户人数:填写摸底时人在户口在人数、人在户口不在人数、人在户口未上人数。
7、其中:户口在本村(居)委会人数:指人和户口同时在本村的人数。
8、其中: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人数:指人住在本普查区,户口登记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的人数。
9、户口在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人数:指摸底时住在本户,户口在其他村(居)委会的人数中,户口登记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的人数。
10、户口在本市州其他县市区人数:指摸底时住在本户,户口在其他村(居)委会的人数中,户口登记在本市州其他县市区的人数。
11、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数:指摸底时居住在本户,户口登记在其他村(居)委会,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12、户口登记地在省外的人数(是指离开半年以上人数中的其中数):指摸底时住在本户,户口不在本村(居)委会,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户口登记在本省以外地方的人数
本户户籍人口,户口在人不在情况:
13、现居住在本村其他普查小区的人数:指户口登记在本户,现居住在本村其他普查小区。
14、现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的人数:指户口登记在本户,现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
15、现居住在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的人数:指户口登记在本户,现居住在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
16、现居住在本市州其他县市区的人数:指户口登记在本户,现居住在本市州其他县市区。
17、离开本村(居)委会不满半年人数:指户口登记在本村(居)委会,人已外出,且离开本村(居)委会不满半年的人数。
18、外出半年以上人数:指户口登记在本村(居)委会,人已外出,且离开本村(居)委会半年以上的
人数。 (人户分离半年以上)
19、其中:现在省外人数:指户口登记在本村(居)委会,人已离开本村(居)委会半年以上的人数中,现在省外的人数。(人户分离半年以上,现在省外)
20、2009.11. 1-2010.10.31日出生人数:填写过去一年中本户出生人数。特别注意不要漏掉出生时有生命现象(如在胎儿脱离母体时,有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不久即死亡的婴儿。这个婴儿既要填出生人数也要填死亡人数。
21、 2009.11. 1-2010.10.31日死亡人数:填写过去一年中本户死亡的人数。
22、户口待定人数:指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包括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劳教释放证等情况的人。
23、本户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数:指摸底时居住本户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数。
24、预约上门时间:在摸底时要与住户预约好正式登记的上门时间。
25、备注栏:备注栏内主要记载本村(居)委会人户分离的人数、户数;空挂户和外来人口户;本户是否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户等。
五、注意事项
1、 “建筑物编号”、“房屋编号”、“户编号”三者的关系。
2、在户籍地登记人户分离人口时,对大规模连片拆迁区域内户口未迁的户籍人口,高校、人才交流中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中管理的空挂的大集体户人口,在本普查区内虚拟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供填写地址名称代码使用。虚拟普查小区的地址代码自“900”开始,依次增一顺序编码,并以编码序号命名,如第900普查小区、第901普查小区。登记时只填写普查表短表,,不参与抽长表。
3、驻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出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的居住地的家族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4、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同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动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
5、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其他人员都不普查、由武警机关管理的人员不普查。
6、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的普查短表。在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时,将该人从家庭人数中减出,直接登记在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栏。
7、人在或者户在都是我们的调查对象,摸底的人口数不得低于户籍人口数。实际调查查出的空房与平时掌握的有较大差距时要反复入户、核查。
8、哪些户参与长表抽样?
连续升位的“户编号”的户才参与抽长表
9、哪些户不参与长表抽样?
1、无人居住且无户口寄挂的空房户;
2、在摸底表中600以上户编号的户
⑴全户为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户;
⑵全户寄挂户口的户;
⑶ 全户外出半年以上的户;
⑷ 全户因房屋拆迁已离开本地户;
⑸ 全户死亡的户(户编号999)
整理人:张尚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