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规范
(五)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化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辖合同为:
(1)购销合同;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加工承揽合同;
(4)货物运输合同;
(5)供水、电、气合同;
(6)仓贮合同;
(7)财产租赁合同;
(8)借款融资合同;
(9)保险合同;
(10)技术贸易合同;
(11)其他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条 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
第四条 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2)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3)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6)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草案交上级主管。
(3)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4)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5)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六条 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财务部、总经理室,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财务部盖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第七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 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
第九条 合同事务主管协同经办人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 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协商不成,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汇报。合同事务主管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 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本由财务部保存,经手人留存合同复印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
第十六条 合同事务主管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
(3)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4)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5)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