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与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某与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0/04/28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0)杭萧临民初字第129号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离婚纠纷
类型:民事判决书
结果:驳回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某。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郭某某。
被告楼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诉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
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戚剑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 1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安 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被告楼某到庭参加诉讼。 ·诉称/辩称
原告安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萧某区民
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一名,取名 楼鑫雨。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 。2009年12月18日,原告离家出走,到萧某打工,至今夫妻分 居已经四个月了。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起 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楼鑫雨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 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儿子成年;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被告楼某辩称:夫妻打架是有的,但并不是经常发生的
。打架主要是因为原告话说得难听,并且原告也动手打被告的 。现原、被告虽有一定的矛盾,但只要原告转变态度,夫妻感 情还是好的,故不同意离婚。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下
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一名,取名楼鑫雨,现随被告生 活。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 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12月18日,原告离家与被告 分居生活。2010年4月12日,原告来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 离婚;婚生儿子楼鑫雨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 元至楼鑫雨成年;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经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 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法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