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上游主体模式创新的产销一体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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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上游主体模式创新的产销一体化研究
作者:马俊明
来源:《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2014年第02期
摘 要:文章对我国农产品上游主体现状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农产品上游主体分散小规模经营,组织化程度低,然后从营销渠道主体权力来分析渠道主体之间的依赖关系和地位,最后在“政府+农户+企业+经纪人”这样一种上游主体模式下对农产品产销一体化进行研究。 关键词:产销一体化;农产品上游主体;渠道权利;营销渠道
中图分类号:F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5-0095-02
农产品可储存性差,地区分布和批零结构不合理,存在供需不平衡现状,加上农产品生产主体小而分散,这就要靠渠道的价值链发挥来实现销售。而我国现有营销渠道模式单一,渠道的价值链难以体现。由于渠道成员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各渠道成员所占有资源存在差异,各渠道成员为了实现预期目标相互之间需要保持的关系存在差异,相互依赖程度具有单边性,依赖倾斜程度高。通过上游主体模式创新,结合产销一体化模式,可将渠道模式的作用充分发挥。 1 我国农产品上游主体现状
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上游主体包括农户、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等组成。上游主体大部分又是以个体农户来进行生产,作为农产品流通的起点,其封闭经营必定会导致对市场信息的掌握不准确,往往凭借经验来进行生产,具有高风险性。农户小规模种植,组织化程度低,如果以这种分散状态进入市场,缺乏竞争力和自我保护力,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很难成为有实力的市场主体。
传统营销渠道模式是要经过很多中间环节(经销商、批发商)才能将农产品送至消费者手中,每一个中间环节的增加都会增加其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市场价格。市场利润大都被中间商赚取,最终还是转嫁在消费者身上。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实现产销一体化,将产前产中和产后紧密结合。
目前,由于我国农产品上游主体分散小规模经营,组织化程度低,还没有大型的农业生产企业,存在生产和加工集约化程度低、规模偏小,在市场上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渠道上游主体与中间商只是单纯的买卖关系,缺乏竞争力,尚不能大规模实现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
2 农产品营销渠道主体权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