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厅财务管理制度
审计厅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厅机关、直属单位和厅管辖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是对本级机关的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等业务进行计划、组织、执行和控制的工作。
第三条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归属厅管理的省审计学会、省内审协会和厅工会等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三)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四)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
(二)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定期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六)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厅机关及厅管辖单位财务活动在厅长及分管副厅长领导下,由厅机关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筹预算、统一调度,授权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厅机关、直属分局、机关服务中心、省审计科学研究所、审计技术信息中心、审计学会、内审协会和厅工会财务活动集中由厅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单位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结果应当体现公开透明、集体研究的原则。
第十条 各项经费预算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合理编报。重要支出项目要坚持编制有依据、执行有评估、决算有绩效。
第十一条 厅预算项目主要包括行政运行经费、专项经费、离退休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厅机关组织的预算外及其他收入经费等。
第十二条 每年8月份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经费预算方案,送厅机关服务中心汇总。机关服务中心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审核、调整,形成厅部门预算草案,呈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批复。
第十三条 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的分工
(一)办公室负责编制分管的办公用品购置及维修预算。
(二)人事部门负责编制培训(含出国换汇)计划,审计师资格考试、高级审计师评审费用收支计划。
(三)后勤服务部门负责编制分管的办公用品购置费用,车辆购置及用车费用,房屋、水电及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会议费,接待费,老干活动经费等。
(四)机关党委、监察部门负责编制纪检监察工作、机关党委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扶贫经费预算,并汇总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和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所需经费。
(五)业务处室负责编制审计项目外勤经费、行业培训及会议经费预算等。其中,行业培训预算需由人事部门审核、汇总,行业会议经费需由厅机关服务中心审核、汇总。
第十四条 审计学会、内审协会和厅工会等归属厅管理的社会团体参照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预算的编报要求编制单位预算,报厅审核、备案。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是:
(一)厅机关及直属行政单位收入包括依法取得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二)厅直属事业单位收入包括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会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六条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归属厅管理的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取得,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按规定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项收入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经费支出和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各项开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 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
第二十一条 支出审批权限。
(一)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年度预算计划、临时重大项目支出、超预算数额较大的项目、预算外项目等支出以及年终决算须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1.借款审批权限
借支10000元内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借支10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
2.报账审批权限
预算项目单项开支在10000元以内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单项开支10000元以上的,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批。
差旅费开支5000元以内由各处室负责人审批后,附上厅领导审批的出差申请报告送财务部门在规定标准内核销,5000元以上由各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在规定标准内审批。
3.临时重大项目支出审批权限
临时重大项目支出在50000元以内的,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批;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内的由厅主要负责人审批;100000元以上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4.公物报废的审批权限
单项公物报废10000元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批。
(二)厅管理的社会团体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审计学会、内审协会、工会等厅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自主支配的经费支出由单位负责人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其权责范围内按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审批。
第二十二条 办理经费支出程序。
(一)办理经费支出事项事前由承办部门或单位提出经费申请报告,经本部门或单位领导审签后,送厅机关服务中心。
(二)厅机关服务中心收到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经费申请报告,在审批权限内可以办理的直接办理,需报厅领导审批的,提出处理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部门或单位为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需要的临时性预借款项,应于事前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或填报《借款单》,并注明借款原因或用途,经部门或单位领导审批后到厅机关服务中心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预借款项应及时结算或偿还,因故不能及时结算或偿还的,借款部门或单位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确定偿还时间,报厅机关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机关内部不允许公款私借。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销凭证应当合法、合规。
(一)自制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部门,经济业务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填制部门负责人签字。
(二)外来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接受单位名称,填制凭证日期,经济业务的品名(有规格的必须注明)、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开票和收款人签名,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
(三)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自行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误或大小写不符,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必须重开。
(四)原始凭证的附件应当包括批准文件或厅领导审批件,合同管理的经济业务,必须附上正式合同或协议书。
(五)原始凭证上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购买的固定资产必须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五章 结余及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余是指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各项结余分别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厅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章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现金的管理。
(一)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由出纳人员负责。出纳员根据会计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同时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并按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除差旅费借款或特殊原因外,100元以上的开支,一般使用转帐支票或公务消费卡。
(三)使用10000元以上的现金,需提前2天通知财务部门准备。
(四)提取、存送大量现金时,要有专车并需2人以上同往,中途不得办理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开立银行帐户,单位公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二)银行存款实行双控管理。出纳员负责保管支票购领证、支票及密码器,分管业务会计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
(三)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
第七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定期编报相关收入、支出情况表,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向厅主要领导和分管财务厅领导报送内部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加强财务分析工作,重大经济事项和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对支出结构、财产物资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对财务事项实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八章 财务票据及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票据原则上只限于财务人员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丢失。票据内容应由财务人员填写清楚、完整。财务部门应设专人保管各种票据,并建立票据领用制度;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和票据领用登记本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包括的范围,主要有四类: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它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归集及保管。
(一)财务部门设专人保管会计档案,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二)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当年的会计档案,期满后的6个月内归集整理造册移交厅档案室。
(三)会计档案的复制、借阅要填写审批单,并履行登记手续。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应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