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允中-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设计规范存在在的问题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2011)》存在的问题 摘要 《GB50065-20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编制人员的组成中,缺少低压电气装置设计人员,而且该设计规范不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以致其内容不符合低压电气装置中的用电人员的防电击安全的要求。
关键词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编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法》
(一)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情况综述
GB50065-2011标准中有丰富的资料、数据,全面包括了高压、低压的有关接地问题,总的来讲原来应成为一部优秀的经过修订的新接地国家标准。但是其中有一个涉及高压电气装置及低压电气装置两个方面、导致接地故障时接地点的电压升高使TN系统低压电气装置中的用电者遭受电击危险死亡的大问题,主要因原标准修订时未“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使我国今后由6-10-20kV小接地电阻系统供电的、采用TN系统的各电力用户的人身安全未能得到防止。同时还有 “变电站高压接地带来的接地点的电压升高数值大于不接地低压系统中的用电设备的绝缘耐受能力”,将导致大量的低压用电设备损坏的问题。
因此,它现在虽然已由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住宅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执行,也不能不对它提出意见,以便引起同行工程师们的特别注意。
GB50065-2011标准中存在着上述两大问题的直接原因是:新标准没有执行我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没有参照已有的IEC/TC64技术委员会和IEC/TC99技术委员会两标准来处理上述两问题,使我国电气设计工程师在上述两个问题上失去正确的技术指导标准,成为我国今后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隐患。因此必须提醒各同行工程师们的注意,切不可无条件盲目执行它的某些错误条文,以免遭到批评或甚至受到法律处分。
但是从整个新标准的编制过程看,发生重大问题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其编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上述问题虽然只影响部分低压电气装置中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而未影响所有TN、TT、IT三种低压电气装置中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在整个供电系统中尚属局部问题,但是由于TN系统是我国低压供电系统中经常使用的系统,其重要性不能忽视。而且引起用电人员发生电击危险的人身安全问题不同于用电设备损坏的问题,任何国家标准都不能允许在这种人身安全问题上出现错误,所以是现在必须注意解决的问题。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凡是有电方面知识的人都知道:上述“由低电阻接地系统的6-10-20kV电压供电的变电站的高压侧发生接地故障时,接地点的相当高的电压出现在由该变电站供电的TN系统低压电气装置中,引起用电人员发生电击危险”的问题,是一个高压和低压之间的、有些特殊的、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同时也知道:只有其中的TN系统低压电气装置中的广大用户的人身安全问题是属于标准必须着重解决的人身安全问题。但是TN系统是低压电气装置中使用最多的系统,故它的人身安全问题特别受到广大电气工程师的注意。IEC的中央办公室对此问题当然也有很清楚地认识。他们很清楚:这个问题虽然出现在低压电气装置中,其根源却在于高压电气装置。因此,他们除了要求IEC/TC64在其标准中列入“短时过电压”的项目外,同时也要求IEC/TC99在其IEC61936-1高压标准中列入与此有关的标准文件,以求得到全面解决。
我国一直强调:国家标准应执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国家标准”的政策,而且
此安全问题的来源在高压而不在低压,而且IEC的标准中也已经有IEC/TC99的技术委员会的 61936-1的高压电气装置的标准可以利用,为什么我国的电力部门在其GB50065-2011新修订的 标准中不考虑参照IEC标准呢?这不能不令人怀疑他们对我国的“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不够重视。
(三)对GB50065-2011标准条文的重新全面分析
为了使公众充分了解新标准的问题,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分析。
(为节省文字,本文时常用“新标准”或“新接地标准”几个字代替GB50065-2011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
1 新标准的条文有不少未分清其适用范围
接地标准是和安全问题关系密切的文件。其适用范围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但有些条文未明确指出条文的适用范围,使条文的对象不明,有的甚至需要标准的读者去琢磨,容易出现偏差。
按照新标准的总则中的适用范围条文的规定的标准范围是:750kV及以下的交流电气装置。 这很明确。但是不但整个标准内容应该适用范围明确,而且标准的各部分也应该有明确的适用 范围,才能做到各条文所指的对象清楚,不致出现任何遗漏。因此,本文在分析此标准存在的 问题时,也只能按照条文自己已经表达清楚的范围提出意见。在此种情况下,本文在分析此新 标准的问题时,很可能因为原文未说清其使用范围而带来的一些对原文不大确切的理解。如发 现这类情况,务请原作者立即在公开网站内著文提出批评,以便我修正意见。
条文未分清其适用范围并非一个小问题。此接地规范中的许多问题正是因此引起的。
2 必须指出:GB50065-2011国家标准和DL/T621-1977部标准是技术要求根本不同的两个标准 在分析GB5065-2011存在的问题时,发现它和原电力部标准DL/T621-1977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它的不少地方讲到“DL/T621-1977如何任何”。特别是在“修订说明”的问题上,它还 直接讲:4.2.1-1式中的2000的修订说明见DL/T 621-1977。因此,在读者分析GB5065-2011存在的关于2000的问题时,也只好研究DL/T621-1977标准。应该指出:这样做是混淆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界限,是属于国家标准编制工作的不应有的做法。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原有的上一版《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因机构调整国家建委撤销移交给住宅和城乡建设部(该部的名称曾有过变化,因此本文有时简称为建设部)以后,已经拖延许多年没有安排接地标准的修订工作,早已无法适应工作需要,情况极不正常,各方面对此意见很大,甚至原电力部的某些人士误以为“电力部的标准就是国家标准”。而且由于电力部以外的不少人也因不大了解标准是否国家标准是一个重要问题,也误认为“电力部的标准就是国家标准”。一时间“电力部的标准就是国家标准”的说法甚嚣尘上。似乎已经成为“客观事实”。直到以后大家都逐渐弄清国家标准和部标准不同的重要性以后,各方纷纷向建设部提出意见,建设部受到外界压力不得不在前几年开始起动老接地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可是虽然修订工作开始,电力部的标准就是国家标准的观念却已经留存在某些人的想法中。一直影响到此新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例如,在前几年曾经发出过的第一个国家标准修订版草案就很潦草,无法通过。
到了这次修订时,他们又将原来DL/T621-1977是按照把整个电力的标准分为A类、B类来写,关于电压升高那个条文是对于A类电力装置而写的条文。但是“现在的GB50065-2011是不分A类、B类的标准”的这一事实也被忘掉,竟然把GB50065-2011中原应自己写的那部
分的修订说明也被写成“见DL/T621”。
像这样明显的混淆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现象,主管全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国务院住宅和城乡建设部竟然不能发现,原因何在?不值得深思吗?
为免除大家怀疑上面指出的“混淆国家标准、部标准”问题的真实性,此文的末尾的附录一专门列出DL/T621-1977中有关条文,以便和GB50065-2011的条文对照,从而了解其中的不同之处;此文的末尾还有附录二对此问题的举例,以供参考。
3 按照《国家标准化法》该标准是否应该定为国家标准问题
《国家标准化法》第六条的内容摘要如下: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间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此新接地国家标准的总体安排本来
应是标准编写人自己的事情,无需他人说三道四。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标准的总体安排是否合理,和标准“应该定为国家标准还是应该仍旧维持电力部门标准”的问题何有关系。此标准的章节划分,有些地方是令人费解的。例如标准的实质性内容的第4条中的4.1为“110kV及以上发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设计的一般要求”,其内容很有必要也十分明确。但是标准中却没有“110kV以下的变电站接地网设计的一般要求”。是不是那些变电站根本不存在“变电站接地网设计的一般要求”呢?显然并非如此。特别是其中的“一次电压6-10-20kV向低压用户供电的变压器的要求”和“一次电压6-10-20kV用于向更大的区域变电站的站用变压器的要求”本应有所不同。这个问题本应是此标准中的一个重点安全问题,难道它不应该有一个“一般要求”以便分别给以明确说明吗?这个缺陷和此标准未重视低压电气装置的防电击安全问题显然不是毫无关系的。并未重视低压电气装置的防电击安全问题,就和有些专家曾经提出的“此标准不应作为国家标准而应维持部标准”的意见很有关系。
本文举出此问题的目的是:提醒大家了解到:此标准忽视大量群众人身安全的问题需要和“标准是否应该定为国家标准的问题”联系起来看待。忽视群众的人身安全的标准,按理是不能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的。
4 GB50065-2011抄袭GB16895的标准的问题
此标准大量抄袭GB16895的系列标准的问题,是国家标准中的一个原则性错误。
另外,GB50065-2011包括了不是编写人应该负责的1kV及以下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的部分,实际上那部分也不是标准编写人原来很熟悉的专业。这种工作安排的缺点导致标-准内容出现许多缺陷(其中的个别缺陷甚至可说是“一个笑话”),这是负责该标准修订工作的建设部不了解我国各部门人员情况的结果。
5 原文的“前言”部分
该标准的前言部分的“参编电位”和“主要起草人员”中,没有我国各相关电气装置国家标准的负责编辑人员;也没有我国的由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原称‘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建筑物电气装置技术委员会的中国委员会’”(IEC原有的建筑物电气装置的委员会已改称低压电气装置技术委员会。我国似乎未同时改为新名称)的成员。但标准中却有大量的建
筑物电气装置方面的标准条文。这在我国国家标准起草单位中,恐怕也是从未发生过的怪现象。
4.1前言第4段的7 “参阅IEC有关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提出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和保护等电位联接的规定”。这把抄袭GB16895的标准的问题合法化,使其公开列入GB50065-2011标准中。
4.2前言第4段的8 “参阅IEC有关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提出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和保护导体的要求”。也是把抄袭GB16895的标准的问题合法化,使其公开列入GB50065-2011标准之中。
5原文“1 总则”部分
5.1 总则部分 “原文1.0.1 …在电力系统运行和故障时能保证电气装置和人身的安全”的问题。 此标准在电力系统运行和故障时保障电气装置和人身的安全,虽然已写入此条,但在此标准的内容中虽然已有对于变电站工作人员的安全的充分条文,却看不到多少“在变电站高压接地故障时的普通的一般用电人员的人身安全”方面的必要条文。
5.2原文总则1.02和1.04条存在的问题。
这两条明显违背我国国家标准管理体制的“为防止发生各国家标准之间的不一致而不能互相重复”的原则。这一错误难道住宅和城乡建设部领导都未发现吗?
某个国家标准有时为了说明其本身的条文而个别引用另一国家标准的内容,当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绝不能理解为:“可以因为某个国家标准中缺乏它所需要的标准”而大量原文照抄其他国家标准的条文。但是此新标准公然违反这一原则,大量加入我国等同采用IEC标准的GB16895的文件,造成今后各国家标准之间大量重复,导致今后可能发生国家准之间的互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的混乱现象。
5.2.1 原文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高压电气装置,以及1kV及以下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但是,包括接地标准的1kV及以下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标准,早已由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排其他单位编写,并定名为GB16895系列的文件。现在GB50065-2011中重复写入,公然违反各国家标准的分工原则,出现两种“1kV及以下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标准”。是国家标准中的非常明显的错误。
GB16895系列的文件早已发送到各国家级大设计院使用。GB50065-2011明知1kV及以下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早已是我国已有的正在使用的国际标准,当然不应在GB50065-2011重复加入1kV及以下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的内容。
5.2.2 总则部分的原文1.0.4条有“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但是此标准已经包括GB16895的1kV及以下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可是又有另外的独立的1kV及以下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那个另外的独立的1kV及以下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也是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当然也要“尚应符合”。结果设计人就需要第二次再“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一次。这不是笑话吗?
GB50065-2011标准重复的问题对于标准编写者而言,也许被认为只是一个疏忽,但为什么
该标准也被应该深知国家标准原则的我国国务院部委之一的住宅和城乡建设部所同意呢?
6 原文的“2 术语”部分
6.1 原文的2 术语2.0.22 “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国家标准名词术语标准的文字不一致。
术语2.0.22出现和国家标准“术语”标准不一致,是不应该的。(这个问题也许是因为本标准编者对国家标准名词术语中此词采用“外露导电部分”有不同意见。但如果是这样,主编单位应向国家标准名词术语部分的管理单位提出复议,而不应该令其矛盾出现在两个正式标准中)
6.2原文的“术语2.0.27 等电位联接”
此术语的解释来自何处在该标准中并未给出。又因此术语的问题是此新标准中的关键问题。对它的说明见本文的原文。
6 3 原文的“术语2.0.29 保护总等电位联接系统”
这一术语的含义有关GB50065-2011标准的整体内容。
据了解,在IEC标准中曾经被称为“等电位联接‘系统’”的,只有IEC61140的几个“防电击保护方法”之一的“保护等电位联接系统”。但IEC61140的“保护等电位联接系统”根本不是2.0.27那个术语的内容,而是一种另外的、IEC60364-4-41标准中的“防电击保护方法”之
一。而且它还和下述重要情况有关。
IEC61140的保护等电位联接系统虽列入IEC61140中的几个“防电击保护方法”之内,按IEC标准等级划分的原则,IEC60364-4-41一般也应采用。但是IEC61140的保护等电位联接系统并未被IEC60364-4-41采用。这是IEC标准内部的一个例外,事实上也是IEC国际标准内部的一个矛盾。此问题虽曾函询IEC中央办公室,也未得到解释。看来IEC标准等级的规则,并非十分严格(IEC60364-4-41的标准似乎也可个别不遵守IEC61140的决定)。
该标准加入此词,而且事实上它是GB50065-2011作为防电击保护的唯一办法,因此成为新国家标准的一个关键问题。它已经涉及“等电位联接”的实际做法和其实际作用如何界定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名词术语”解释的问题。因此,此术语的定义列入此标准的“2 术语”部分时,按理此术语的解释建议改为“见本文的原文”。
7 原文的“3高压电气装置接地”部分(略)
8 原文的“4 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接地网”部分
【此标准的第4部分是标准的关键部分。并直接和安全有关。由于GB50065-2011中的“原文4(本文中对原文4部分的编号为8)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接地网”部分中的一些问题,以及原文“7(本文中对原文7的编号为11)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和保护总等电位联接系统”部分中的一些问题,两者相互间关系密切而且时有重复,为避免分析问题时出现重复和减少本文的篇幅,现将该两部分集中合并列入此处一起分析。在合并分析完成以后,再进行其他本文4和7部分的其他问题的分析。在进行分析时,所引用的GB50065-2011中的原文,在此都不重复列入,以节省本文篇幅。需要时请麻烦核对原文。但为了查找方便,现将此部分提到的GB50065-2011的各原文的目录列下:
条文的目录是:4.1条;4.2.1条中的1款,4.2.2条中的1款,7.2.2条,7.2.6条,7.2.10条。
该标准也被应该深知国家标准原则的我国国务院部委之一的住宅和城乡建设部所同意呢?
6 原文的“2 术语”部分
6.1 原文的2 术语2.0.22 “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国家标准名词术语标准的文字不一致。
术语2.0.22出现和国家标准“术语”标准不一致,是不应该的。(这个问题也许是因为本标准编者对国家标准名词术语中此词采用“外露导电部分”有不同意见。但如果是这样,主编单位应向国家标准名词术语部分的管理单位提出复议,而不应该令其矛盾出现在两个正式标准中)
6.2原文的“术语2.0.27 等电位联接”
此术语的解释来自何处在该标准中并未给出。又因此术语的问题是此新标准中的关键问题。对它的说明见本文的原文。
6 3 原文的“术语2.0.29 保护总等电位联接系统”
这一术语的含义有关GB50065-2011标准的整体内容。
据了解,在IEC标准中曾经被称为“等电位联接‘系统’”的,只有IEC61140的几个“防电击保护方法”之一的“保护等电位联接系统”。但IEC61140的“保护等电位联接系统”根本不是2.0.27那个术语的内容,而是一种另外的、IEC60364-4-41标准中的“防电击保护方法”之
一。而且它还和下述重要情况有关。
IEC61140的保护等电位联接系统虽列入IEC61140中的几个“防电击保护方法”之内,按IEC标准等级划分的原则,IEC60364-4-41一般也应采用。但是IEC61140的保护等电位联接系统并未被IEC60364-4-41采用。这是IEC标准内部的一个例外,事实上也是IEC国际标准内部的一个矛盾。此问题虽曾函询IEC中央办公室,也未得到解释。看来IEC标准等级的规则,并非十分严格(IEC60364-4-41的标准似乎也可个别不遵守IEC61140的决定)。
该标准加入此词,而且事实上它是GB50065-2011作为防电击保护的唯一办法,因此成为新国家标准的一个关键问题。它已经涉及“等电位联接”的实际做法和其实际作用如何界定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名词术语”解释的问题。因此,此术语的定义列入此标准的“2 术语”部分时,按理此术语的解释建议改为“见本文的原文”。
7 原文的“3高压电气装置接地”部分(略)
8 原文的“4 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接地网”部分
【此标准的第4部分是标准的关键部分。并直接和安全有关。由于GB50065-2011中的“原文4(本文中对原文4部分的编号为8)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接地网”部分中的一些问题,以及原文“7(本文中对原文7的编号为11)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和保护总等电位联接系统”部分中的一些问题,两者相互间关系密切而且时有重复,为避免分析问题时出现重复和减少本文的篇幅,现将该两部分集中合并列入此处一起分析。在合并分析完成以后,再进行其他本文4和7部分的其他问题的分析。在进行分析时,所引用的GB50065-2011中的原文,在此都不重复列入,以节省本文篇幅。需要时请麻烦核对原文。但为了查找方便,现将此部分提到的GB50065-2011的各原文的目录列下:
条文的目录是:4.1条;4.2.1条中的1款,4.2.2条中的1款,7.2.2条,7.2.6条,7.2.10条。
另外,凡是合并分析的条文。都在其条文的题目中用黑体字表示,以便有所区别】
本文中的合并分析部分的条文如下:
【对本文的合并分析部分的说明: GB50065-2011中已经有关于高压接地引起的中性点电压升高问题的两个方面的问题(变压器的绕组耐压、低压电缆耐压)的说明,本文的合并分析部分不必重复。但因GB50065b中没有 “关于低压用电设备的耐压问题”的合并分析,需要加入。该新增合并分析的号码是“合并分析1.5条。】
合并分析第1条,变电站高压接地故障时接地点电位升高问题
变电站高压接地故障时接地点电位升高的问题,应该是新标准的主要问题。不过新标准的一个实际问题在于:变电站高压端接地故障引起的接地点的电位升高的危害共有哪些?在标准中没有全面指出过。以致变电站高压接地故障时接地点电位升高问题的解决办法,也难以全面地说清楚。因此现在只能实事求是地从已经讲过的问题为依据出发分析问题。
以2000这一数字为例,标准的条文提出的一个要求是“宜不大于2000”这个似乎有点灵活的数字。此外标准又给出一个“需要增大此数字时”的各种规定。但始终未曾指出过:“宜不大于2000”、或是“可以大于2000”的核心目的何在?就标准读者容易猜想得到的“目的”而言,因为如果“可以大”,当然就可以减少接地网投资。因此似乎“节省接地网建设的投资”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可是,节省接地网投资的问题,对于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而言,是变化范围非常大的数字,情况是很复杂的。“接地网投资成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关键”的事情一般也不常见。因此,接地网投资成为工程总投资的很大部分的特殊项目,可能只是很特殊的项目(例如特大水力发电站)。那些特殊问题应该可以只列入行业标准(例如国家电网公司标准)中。可见,“节省接地网建设的投资作为一般工程项目考虑接地网接地点的电压升高问题的出发点的可能性很小”。另一方面,“需要增大接地点的电压升高的数值的迫切性是什么”的问题,也和上述问题类似,不知道“电压可以升高”的界限是什么。标准的读者在实际选定接地点的电压升高数值时,也难以做出决定。因而失去了标准的指导意义。
由于以上的问题,如上所述,只能实事求是地从已经讲过的问题为依据出发分析问题。 现在已经讲过的问题是低压电气装置中的变压器二次电压问题,低压电缆问题包括低压电缆内部的隔离层的问题,低压用电设备的绝缘问题以至高压用电设备的绝缘问题,目前还未着重指出过。可见其考虑的范围暂时还不很够。
但是即使范围暂时还不很够,已经发现问题不少。这是否说明:现在的国家接地标准离全面解决问题要求尚远呢?
应注意到:按现在的GB50065-2011的编排,4.2条是对所有各种发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适用的(当然也包括原有110及以上的变电站的要求)。但对于此问题,GB50065-2011并未做到“对于不同用途变压器规定不同要求”。以致条文内容虽然实际上包括重要的人身安全问题,但也很少从中得到对人身安全问题的特别着重的强调。
还有,国家标准条文中的用语“应”和“宜”的使用,对于国家标准而言原应是一个重要 问题。但在此新标准中则有的地方使用不够恰当。
从已经在GB50065-2011中表现出来的问题看,高压接地时接地点的电压升高的重要危害方面有两个。一是会引起它和变压器低压绕组的耐压水平不协调;一是会引起它和低压电缆的耐压水平不协调。这两个问题都在新标准中作了充分的分析。故以上两个问题的分析本文不必重复。但是还有一个原来未被新标准列入的“它和低压用电设备本身的耐压水平不协调”的问题应该列入而未列入。这个问题将在本文的合并分析部分内以第1.5分条补充列入。
本文的合并分析第1条中共有合并分析第1.1条至1.6 条,共6个分条。
合并分析第1.1条,原文4.2.1条中的 4.2.1-1式的问题
在本文原来研究4.2.1-1的适用范围是否只包括更高电压的大变压器中的站用电变压器而言的问题时,曾经由于原文的文字不很明确,本文采用“对标准条文推理”的办法确定为4.2.1-1式的后半只能用于更高电压的大变压器中的站用电变压器。但因以后的原文7.2.6条中已经指明它适用一般的用于向低压供电的变压器,从而证明我们曾经推断4.2.1-1式的后半只适用于站用变压器,正好符合标准的本意。并且因为该7.2.6条中已指明“低压系统”,因此可以判断其中的等电位联接不会是“高压的等电位联接(例如防雷等电位联接)”。
可以设想:如果原来的此标准的要求已经写成“仅指更高电压的大变压器中的站用电变压器而言”,将会更为明确,就不必使标准的读者再去推断了。
合并分析第1.2条,站接地点的电压升高对低压用电设备的绝缘的影响
在IEC61936-1中“变电站的低压侧的‘应力电压’部分的处理的问题,是由IEC60364-4-442标准规定的,其规定为:“接地存在的时间小于5s时为1200V加相电压V0(在我国即1200+230=1430V)。但在GB50065-2011中,应力电压的问题实际上是按照4.2.1-1式中的数值2000处理的。两者的要求很不同。
此问题在变电站接地时的问题中不像上述TN系统电气装置中的人身安全问题那样严重,但是在GB50065-2011的处理中也出现了和我国的产品标准不一致的问题。GB50065-2011标准如不修改,也将引起在电气工程设计时的一些错误。例如,在变压器的低压线圈是否会使低压线圈的绝缘受损的问题上,由于我国的变压器标准GB1094-3中规定的“变压器低压线圈的工频耐压为5kV”,高于原IEC标准的3kV。因此,如果电压只超过2000V而不超过5kV(或不超过0.8×5kV))时,按照我国产品标准本已合格,只有电压再高时才需要另做考虑。但是由于我国产品标准在这个问题上例外地高于IEC原标准的情况未被GB50065-2011标准的编写人及时注意,使我国标准出现了一些数字上的不一致。
因此,对我国全国而言,国家标准实际存在的问题成为“高压接地引起的接地点的高压出现在TN系统低压电气装置内会导致低压电气装置中出现电击危险”这一个最大的人身安全问题;以及我国低压用电设备耐压不足2000V要求的“产品普遍损坏”的大问题。
至于新标准提到的高压接地引起的接地点的高电压达到的数值超过5kV以上的问题,可能不是我们这些工业企业各部门所关心的问题,我们不必过问也不必对此提出意见。
合并分析第1.3条 从标准的文字应该严格的要求来讲,该标准这部分的编写方面的缺点
①条文的1款的用语为应,是属于肯定性的要求。标准的肯定性的要求之下的要求,按理都应该是肯定性的。但是现在1款的用语之下又有1)和2)两分款,一种是肯定性的;一种是否定性的。因此标准的此部分的实际作用是:计算式4.2.1-1的要求是1)分款的要求,可直接列入1款中。2)分款的要求为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就应列为2款。
②条文的1)中的“且保护接地接至变电站接地网的站用变压器低压”中的接地网三字看不出有什么作用,似乎是多余的,可以删除,只讲“变电站的站用变压器低压”就足够了。 ③各种标准使用“等电位联接”一词的地方很多,该标准并未指出它所引用的等电位联指 哪个标准中的等电位联接?以致其具体要求和它能否达到GB50065-2011中的安全要求也无法直接查考。④原文4.2.1条的用语为应,条中的1的用语也为应,1中的1)的用语变成宜,这些地方应之后出现“宜”,应属于正常的用语使用,不存在用语是否不妥的问题。但是1)中的
“且”字之后,又出现两个用应字的地方(“且保护接地接至站用变压器低压应采用TN系统,低压电气装置应采用……”),属于原为“应”字已经改为“宜”字的后面,又重新出现“应”字的情况。那些“且”字之后的“应”字能够按“应”字的用语的要求执行吗?那些地方用语的使用就有些不合逻辑了。
合并分析第1.4条,原文4.2.1的1款之下的1)分款的内容分析
必须注意原文4.2.1的1款仅仅是一个一般性说明(或说是一个帽子),其下的1)分款才是标准的实质性要求的条文。还要指出:此1)分款实际上是标准的主要部分。分款的条文为:“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宜符合下式的要求,且保护接地接至变电站接地网的站用变压器应采用TN系统,低压电气装置应采用(含建筑物钢筋的)保护总等电位联接系统:(下接计算式 4.2.1-1,计算式的说明等,略)
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GB50065-2011标准中的4.2.1条1款之下的1)分款给出的计算式
4.2.1-1中的数字取2000的根据是什么?
在GB50065-2011标准的4.2.1-1式的对接地点电压升高的规定是“宜2000V”。在60364-4-41,接地点电压升高所用的符号是U2。在其表44.A2中对U2规定是:故障持续时间小于5s时为相线电压U0加1200V(在我国即U2﹦230+1200﹦1430V)。两个标准的要求有些共性,但数值截然不同。到底那个数值正确呢?就成为需要研究的关键问题。而且在GB50065-2011标准中的
4.2.1-1式中的“宜2000V”的理由是什么的问题,又和它的“不限于2000V而可更高”的问题混杂在一起,总加起来就将涉及很多方面的、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总加起来恐怕就需要写出一个大文章来)。至于IEC60364-4-442的标准中提到的对于接地点电压升高为1430V的理由,则大家很容易理解,在标准中也有解释,没有什么大文章可做。
因此总的来说,两个标准关于接地点电压升高的限制问题的不同主张,到底“谁正确”的问题?一般读者因为不了解数字2000的来源,难于判断。因此也难于提出“到底此问题是谁正确”的意见。
如果可不考虑另外的、 特殊的高压电气装置对接地点电压升高的规定的特殊要求,只考虑“一般的、大量的、向广大低压用户供电的配电变电站”(那些另外的、特殊的高压电气装置的对电压的特殊要求变电站,国家标准可不列入)时,则所有我国的不涉及超高压大电力网的各单位,只要求在国家标准中的4.2.1条中明确规定“此条‘只适用于向一般的、大变电站(包括用户自设的大变电站)的站用电变压器’”即可。本文也就不必费力气去研究那些特殊变电站的站用电变压器的关于接地点电压升高达到5kV 或5kV以上的特殊问题了。
可是,有一个重要问题是:研究各种用电电气设备的耐受电压问题的结果,却是:“即使
4.2.1-1只考虑“一般的、大量的、向广大低压用户供电的配电变电站,按照我国的电气产品国家标准的数据,如果4.2.1-1式中的2000V维持原状不变,也是我国电工产品所不能承受的。这就成为一个很多我国电工产品都不能使用的重大问题。见下条。
合并分析1.5条,接地故障时电压升高对各种低压用电设备的影响
在IEC61936-1中“变电站的低压侧的‘应力电压’部分的处理的问题,是由IEC60364-4-442标准规定的,其规定为:“接地存在的时间小于5s时为1200V加相电压V0(在我国即1200+230=1430V)。但在GB50065-2011中,应力电压的问题实际上是按照4.2.1-1式中的数值2000处理的。两者的要求很不一致。
此问题在变电站接地时的问题中不像上述TN系统电气装置中的人身安全问题那样严重,
但是在处理新标准时也出现了和我国的产品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标准如不修改,也将引起在电气工程设计时的大错误。
还有一个和我国的产品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例如,在变压器的低压线圈是否会使低压线圈的绝缘受损的问题上,由于我国的变压器标准GB1094-3中规定的“变压器低压线圈的工频耐压为5kV”,它高于原来IEC标准的3kV。因此,如果电压只超过2000V而不超过5kV(或不超过0.8×5kV))时,按照我国变压器产品标准,本已合格,只有电压再高时才需要另做考虑。但是由于我国产品标准在这个问题上例外地不同于IEC原标准的情况,新接地标准编写人没有 注意,又使我国标准出现了一个新的不一致的问题。
例如:按照现行GB755电动机产品国家标准,新生产的电动机在生产厂内所做的耐压试验标准为1000V加2倍U0 (按U0为230V为1460V,按220V为1440V)。此标准的2000V要比1460V高很多。已经投产多年的在用电动机,不同于在生产厂新生产的电动机,一般来讲将会出现高压接地故障时老旧电动机绝缘被击穿的问题。这是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此新标准却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过分析。
新标准中的2000V“只考虑满足变压器低压侧绕组的耐压要求和低压电缆的耐压要求,而不满足各种低压用电设备的耐压要求”这一原则,是什么人做的决定呢?做此决定的人是如何考虑的呢?他们能够向主管的建设部讲出像样的理由来吗?
“工程设计标准要和产品标准一致”的原则,是所有技术人员都知道的最简单的道理。这从此标准的修订说明中已经讲了许多电缆要符合要求的事实中,也证明修订此标准的技术人员同样知道这个道理。但是与变压器低压侧处在一个电压水平上的旧有的低压用电产品的耐压水平也应该符合耐压要求,而不是只要变压器低压侧的绕组和低压电缆符合耐压要求就可以了。 国家标准符合“与变压器低压绕组处在一个电压水平上的、所有现有低压用电产品的耐压水平,才能算做合格的国家标准。但是现在新标准的2000V只有变压器低压侧线圈和低压电缆符合要求,只解决了变电站高压侧接地故障时的短时过电压问题中的一部分问题,是完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这个问题并不是几个字的修改可以解决的,估计只有重新研究并修订国家标准中的“高压接地故障时接地点的电压升高值”才能可解决,没有别的办法。
这个问题无论如何也需要在此新标准中修改补充。
合并分析第1.6条,关于处理“接地故障时应力电压升高问题”的建议
IEC标准中关于变电站低压侧的“应力电压”的处理办法,似乎是我国的新接地标准不得不考虑较大修改的问题。
高压接地故障时的‘应力电压’方面的问题”是复杂的,问题不只一个,所以这个问题的修改需要做综合的考虑。
应该认识到:根本的问题在于新标准中原来的唯一计算式4.2.1-1采用的2000的数字缺乏根据;其应用处所也未分别情况考虑。因此有必要另外研究它的修订办法。例如:对于电压升高是对于低压电气设备而言还是包括所有设备,需要分别考虑。对于低压电气设备而言的要求,只能按IEC/TC64标准给出的规定。对于此外的要求才能考虑高于该标准的电压升高数值。
但在新接地标准中,应力电压的问题实际上只是按照4.2.1-1式中的数值2000处理。此问题在变电站接地时的问题中虽然不像上述TN系统电气装置中的人身安全问题那样严重,但是在新接地标准中也出现了和我国的产品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新接地标准如不修改,也将引起在电气工程设计时的错误。
还有,在变压器的低压线圈是否会使低压线圈的绝缘受损的问题上,由于我国的变压器标
准GB1094-3中规定的“变压器低压线圈的工频耐压为5kV”,高于原IEC标准的3kV。因此,如果电压只超过2000V而不超过5kV(或不超过0.8×5kV))时,按照我国产品标准,本已合格,只有电压再高时才需要另做考虑。但是由于我国产品标准在这个问题上例外地高于IEC原标准的情况未被GB50065-2011标准的编写人及时注意,使我国标准出现了一些错误。
因此,对我国而言,实际存在的主要问题变成只剩下“高压接地引起的接地点的高电压传至TN系统低压电气装置内是否会导致低压电气装置中出现电击危险”这一个最大的问题。本文因此也着重研究此涉及防电击人身安全的问题。
在新接地标准中力电压的问题实际上是按照4.2.1-1式中的数值2000处理的。此问题在变电站接地时的问题中不像上述TN系统电气装置中的人身安全问题那样严重,但是在GB50065-2011的处理中也出现了和我国的产品标准不一致的问题。GB50065-2011标准如不修改,也将引起在电气工程设计时的一些错误。
还有,在变压器的低压线圈是否会使低压线圈的绝缘受损的问题上,由于我国的变压器标准GB1094-3中规定的“变压器低压线圈的工频耐压为5kV”,高于原IEC标准的3kV。因此,如果电压只超过2000V而不超过5kV(或不超过0.8×5kV))时,按照我国产品标准,本已合格,只有电压再高时才需要另做考虑。但是由于我国产品标准在这个问题上例外地高于IEC原标准的情况未被GB50065-2011标准的编写人及时注意,使我国标准出现了一些错误。
因此,对我国而言,实际存在的主要问题变成只剩下“高压接地引起的接地点的高电压传至TN系统低压电气装置内是否会导致低压电气装置中出现电击危险”这一个最大的问题。本文因此也着重研究此涉及防电击人身安全的问题而不对变压器低压侧的绝缘问题做过多的分析 因此,对于这一网通的处理建议如后。
首先,新接地标准对于高压接地情况下的接地点电压升高问题必须有一个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分别对电压升高对于一般通用的电气设备的不同要求,标准上给出有根据的标准的规定,以供标准读者选定。至于要求在高压侧电压发生接地故障情况下需要特殊高的允许接地点电压升高的情况,可在各部标准中另行规定。
合并分析第2条,非电气专业的一般群众的人身安全
GB5065最令人担心的问题是它对于此标准中的“非电气专业的广大的一般群众的人身安全问题”重视不够。
电力系统中当然有许多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为保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在电力系统工程设计中,他们的安全当然重要,实际上也当然不会被忽视。但同时,一般用电人员是缺乏电知识的群众,他们的安全问题当然有不同于电专业人员的特点,在电气工程设计中必须着重考虑其特点。
GB50065-2011中并没有直接写出“防止低压系统中的一般老百姓的防电击的安全要求”的条文。但是,GB50065-2011的细心读者可以从标准的一些条文中看出标准编写者的一些想法。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标准的编写者是打算用“给出允许变电站接地和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合用的条件”来“间接表示”可以得到“少发生电击危险”办法来。也许标准的修订者认为那样做就足够了。
谁也不敢说:不允许标准的修订者用这种间接办法来说明国家标准中的安全问题。何况现在事实上也已经用这种“间接办法”来说明此新国家标准中的一般人员的安全问题,而且这样做已经使不少细心的读者明白了这个问题,有何不可呢?那么现在就试试看:GB50065-2011究竟是如何使用这种办法的,同时看看这个办法如果用于国家标准,到底应该还是不应该?
现在的“间接办法”实际上主要是新标准中的4.2.1和7.2.6(详细的具体内容请见原文)。准原文的4.2.1条的1款之下的1),才是规定变电站高压接地时接地点电压升高数值的条文。但是由于4.2.1条的文字并未指明其要求是适用于哪一类变压器,以致从标准的4.2.1条文本身难以判定其条文的规定是否仅限于“更高电压等级的更大变电站中的站用电变压器”,还是也适用于“一般的6-10-20kV配电网中的配电用的变压器”?
因为新标准7.2.6条中有对“一般的6-10-20kV配电网中的配电变压器”的规定,新标准的读者才敢于分析得出以下的结论:4.2.1中的变压器,并非对一般的配电变压器的,而只是对站用变压器的。不过这样一来,国家标准的条文只有靠读者的分析才能得到。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点。
本文的合并分析第2条共有2.1分条只2.7分条共7个分条。详见以下各条。
重新分析第2.1条 原文的4.2.1条
原文的4.2.1条的1款中的1)告诉读者:变电站接地故障时接地点的电压“不宜超过2000V”;如果不满足此要求,“可按照1款中的2)加大到5kV,必要时还可以按某某条文的规定再加大”。这给出了此新标准中的关键问题“高压接地故障时接地点的电压升高”这个新标准中的关键数字。重要的是:条文并没有给出其适用范围。幸亏原文还在其7.2.6条告诉标准的读者:允许变电站接地和TN系统低压电气装置接地公用的条件有四:一是:高压供电系统是低电阻接地系统:二是:变压器的保护接地电阻符合4.2.1条的要求;三是:低压电气装置采用TN系统;四是;低压电气装置采用(包括建筑物钢筋的)等电位联接系统。由此标准的读者才推论出:4.2.1条文的适用范围是“低压电气装置采用TN系统”等等四条。
前已提到:GB50065-2011中并没有直接给出“防止低压系统中的一般老百姓的防电击的安全要求”。新标准的修订者可以辩解说:现在已经给出了共用接地的四项要求,不就是“满足共用接地的要求就是安全的,不满足就不安全要求吗?问题不是也已经清楚了吗?
必须承认:新标准的修订者的辩解是稍有一点道理的。因为,聪明的标准读者确实可以从新标准的文字中猜想处:“满足共用接地的要求就是满足安全要求”。但是新标准的修订者也应该知道:国家标准是要求文字清楚无误的。你可以说:“满足共用接地的要求就是满足安全要求”,另外也有人可以说:“满足共用接地的要求并不等于满足安全要求”。这时,新标准的修订者将如何答复呢?这个问题就复杂了。这牵涉到“需要解释那四个问题”中的每一个。新标准的修订者能够对提问者答复任何一个问题的明确的、有道理的答复吗?
合并分析第2.3条,低压电气装置采用“保护总等电位联接系统”问题
在该4.2.1条给出的间接办法中虽然写了多条,但是和人身安全直接有关的主要是两条。它们是:⑴符合4.2.1-1式;⑵TN系统低压电气装置采用(含建筑物钢筋的)保护总等电位联接系统。新标准的那两条是否足以保证低压电气装置的一般人员的安全呢?
本文以前讲“术语”问题时,已涉及“等电位联接在电专业文件中使用很多,但新标准并未指出其中所用的等电位联接是指哪个标准的等电位联接”。例如新标准的第2.0.29 的“保护总等电位联接系统”就未曾在正式的国际电气安全标准IEC60364-4-41中见到过,它能否保证人身安全无从查考。现在判明等电位联接较大可能是指IEC60364-4-41中的等电位联接。如此,则IEC60364-4-41中的等电位联接虽然完全能能够作为IEC60364-4-41中在“快速切断电源法”偶然失效时的补充安全措施。但是新接地标准并没有论证过“IEC60364-4-41中的等电位联接也适用于该标准的变电所高压侧接地故障时转移电压2000V到达TN系统的所有等电位联接导体
上时的防电击安全问题”。因此,尽管有人所发表的个人文章曾讲过:“那种等电位联接可以‘使电击无由发生’”。但其解释并未能解释“变电所高压接地期间内所有建筑物内的人员和建筑物外的人员的安全情况(这种情况并非小面积的变电站内的情况,而是变电站外的大片地方的情况。而建筑物内、外的各种情况和变电站内站用变压器低压侧的情况很不同。故不能认为那些此标准以外的一些个人论文的分析就能够代替国家标准应该自己给出的分析。
合并分析第2,4条,“含建筑物钢筋的”的加入问题
另外,新接地标准中加入“含建筑物钢筋的”,虽然被此新标准认为重要而加入,但和IEC60364-4-41 的总等电位联接中所写的相比,安全标准并无任何改变,因而此标准中指出的总等电位联接如果是指IEC60364-4-41标准中的总等电位联接,和IEC60364-4-41 的总等电位联接并没有什么不同,当然也不能起到比“IEC 60364-4-41 的总等电位联接标准要求更高”的安全作用。
关于等电位联接能否起作用的问题,有一个关键问题需要注意,就是出现变电站接地故障的时间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有人曾经认为:“变电所的接地点出现2000V电压并传送到变电所外的TN系统的等电位联接的所有各点上,那些点都是等电位联接的点,那些点和低压系统‘局部地’的接地端子都是相连的(这点的分析完全对),大家都变成那个‘局部地”的电位了(这个分析就未必正确),还有什么危险呢?
说“原来的TN系统的等电位联接的所有各点上的电位都是‘局部地’的电位”没有说错。但是2000V出现时,“为什么都变成“局部地的电位”,却没有根据。原因如下。
由于在没有高压侧的接地故障时,各TN系统的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已经都和它的供电变电站的接地电阻相并联。在高压接地故障期间,原有的变电站的接地点以及各TN系统电气装置的各个接地点,都已经同时通过那个并联的接地电阻并联;TC64的低压电气装置原有的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已经不是单独存在而是已经和变电站的接地电阻相并联。因此根本不存在“从变电站的接地点再传送到TN系统的电气装置的接地点”的问题。当然也不可能再有“原有的接地点电位变成‘局部地’的电位”的事情。这时,原有的60364-4-41的等电位联接还怎么能够发挥它原有的“我国成称为等电位”(德国称为“电位均衡”)的作用呢!
可见,发生高压接地的瞬间,同时也就是TN系统低压电气装置的等电位联接导体上出现2000V电压危险的瞬间。因此不能忘记:如果高压接地故障时没有危险,是因为高压接地故障时人没有触及两个不同的电位。
在高压接地故障时,和变电站不在一处的TN系统的等电位联接各点都因为有PE导体或PEN导体相连而成为变电站接地点对“变电所地”的电压(例如2000V)。这个变电站接地点对变电站地之间的电压,和TN系统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点局部地之间的电压,差别只在于“变电站地和低压电气装置的局部地的电位不同”。两者之间能有很大的差别吗?这个数值恐怕谁也讲不出来,以致只能认为它们大体相同。
因此,实际上变电站高压接地时TN系统的等电位联接导体的电压,也和变电站内的接地点和变电站地之间也同样有大约接近的电压。此时如果有人一手触及TN系统的任何等电位联接导体,脚站在地上(或臀、或另一手的电位接近地电位),形成两点之间出现电位差,如果接触的时间稍长,人就要遭受电击而致死。
可见,在2000V电压出现后,和变电站不在一处的低压电气装置中的人员还是有电击死亡危险的。而且这种危险事实上和“原来低压电气装置有无等电位联接”并无多大关系。
请您看一看GL/T621标准(可见本文末尾的参阅附件)和GB50065-2011的标准的不同之
处,正在于低压电气装置和变电站是否在一起的不同,您看过就会明白:GL/T621的标准和GB50065-2011的标准确实原来就不一样。既然如此,GB50065-2011所讲的“修订说明见GL/T621”,实际上是不是一个带有某种欺骗性的宣传呢?
合并分析第2,5条,2000出现在低压电气装置中为什么危险
什么情况会使人手触及各等电位联接点的同时脚站在地上(或人的臀部或另一只手触及与地有关的地方)呢?因为在发生高压接地时所有的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管道等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都是带有外来高电压的点,在现实生活中触及它们而且人的脚、臀、或另一只手和地有联系,应该属于较常见的事情而非极为罕见的现象。所以对此种TN系统的情况国家标准不能不考虑。
合并分析第2,6条,TT系统时和IT系统时根本没有TN系统时那种危险
7.2.6条的第二段的文字讲到低压电气装置为TT或IT系统时的一段话,是完全错误的,可说是一个大笑话。IEC标准早已规定: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要另做。IT系统时变压器一般不接地。都不存在高压接地故障时电压经过PE线传入低压系统的问题,哪里会有所谓的“严禁与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问题呢?这不明明是笑话吗?这说明修订新标准的高压电力装置的专家根本未深入研究过IEC/TC64的低压供电系统。恐怕他也应该没有资格修订有关低压系统的接地标准。这也就是本文认为建设部领导在考虑接地国家标准GB50065-2011时违反《国家标准化法》的一种表现。
重新分析第2.7条
新标准对变电站高压接地时接地点的高压进入TN系统低压电气装置时引起一般群众的人员的防电击安全问题的条文,正应该是新标准给出解决本文开始处(一)部分所提出的问题的重点。尤其是其中的7.2.6条是和本文关系最为密切的条文。但是它未能解决本文开始处(一)所提出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只好认为:GB50065-2011实际上未解决供电工作人员以外的广大人群的防电击安全的问题。这个分析并没有使新标准的修订者受到冤枉。
合并分析第3条 “等电位联接”问题的初步分析
低电阻接地系统在高压侧接地故障时接地电流大,接地点对地的电压升高的数值也高,以致和TN系统低压用户的安全的关系非常密切。新标准中给出了TN系统低压电气装置接地和变电站接地可共用条件,虽然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可是共用的条件虽然和高压侧接地故障期间的安全要求(包括高压侧接地故障时低压电气装置中的普通非电专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要求)有关。但是标准的4部分和7部分都提出的等电位联接问题,一直被新标准不恰当地认为是唯一的低压电气装置中的人身安全措施,却是完全错误的。
要详细说明此问题,当然需要首先说明IEC60364-4-41中的等电位联接本身的规定“到底是什么样的具体措施?”以及它“对于变电站高压接地的情况能否有用?”的问题,进行星系分析。但是这样做需要很多篇幅。为减少本文正文的篇幅,对此问题本身的分析,列入本文的附录三中。现先暂时对原文4.2.1“低压电气装置应采用(含建筑物钢筋的)保护总等电位联接系统”的论断的意见简述如下。
在此要首先指出的是:因为此接地标准中“术语”部分并未列入“保护总等电位联接系统”自己的术语定义,本文有些地方不得已曾经假定标准是指社会上使用最多的IEC60364-4-41的
等电位联接。但是那个等电位联接是IEC60364-4-41早已明确规定的、低压电气装置必用的措施。而且建筑物钢筋接入的问题在60364-4-41的等电位联接中也早有规定。因此新标准完全没有提出那个问题的必要,更不必加入那个(含建筑物钢筋的)的括弧。而且新标准列入钢筋问题的写法,又和IEC60364-4-41的原文的写法不一样,新标准这样做,反而引起标准读者的疑问。
事实上IEC60364-4-41的等电位联接并非一种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而新接地标准却以它为“解决变电站发生接地故障时的低压电气装置中的安全问题的主要安全措施”。这本身就是技术上的一个误解。而且因为IEC/TC64已经出现过一次“依靠等电位联接解决问题”的错误,并且它自己已经很快发现而迅速纠正其错误。这一经验教训按理也应该是熟悉IEC标准的专家们有可能知道的(即使原来他们曾经不知道,经过新标准审查阶段时的激烈的和其他非电力部门的参加审查的人员的争辩,也应该从不知道此事而变为知道此事)。因此,估计起草新标准的专家们没有从中吸取这个教训。
如果可以暂时撇开新标准未讲清楚的“‘地点电位升高到很大数值’的目的”这个很大的问题不谈,仅就低压电气装置安全的大问题而言,就是那个“等电位联接”的问题了。等电位联接问题在新接地标准中都是作为主要的安全措施而出现的。这个问题不但GB50065-2011有误解,在我国社会上也有许多误解。
任何人如果对于“国际标准化组织WTO当初选择IEC为国际标准而未采用美国标准为国际标准”这个问题不继续存有偏见,应该承认:这个问题早已由IEC/TC64经过实际试用得到了否定的结论。新标准的编制者对此历史仍不承认,只能说明其原因是:新标准起草者在研究国外标准时所浏览到的国际标准的范围欠广泛。
合并分析第4条 原文4.2.2条,检查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方法的应用
要注意此条是“确定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接地网的型式和布置”的要求。“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接地网的型式和布置”并不包括“接地电阻”的规定,只是用于检查某个地点是否符合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要求。此处4.2.2中的1款是“对110kV及以上发电厂和变电站中的6-66kV低电阻接地系统中的某个地点发生单相接地或同点两相接地故障时,各处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不应超过由下二式的数值”(4.2.2-1式、4.2.2-2式略,必要时请查原文)。此处的4.2.2-1、
4.2.2-2二式当然是用于避免某地点发生不安全问题的计算式。
上述有关人身安全的两个计算式的用处,很容易被理解为:这就是检查社会上那么多一般老百姓的人身安全问题的要求,并被认为:那就是GB50065-2011检查各种人的人身安全的办法。同时也已经是新标准重视安全问题的证明。其实不然。原因如下:
那两个式需要检查的是ρ、C、t三个值,因而好像也可以作为解决低压电气装置中大量的一般群众的每个人的人身安全之用。因而这个条文也很容易被理解为:这就是GB50065-2011重视一般人员人身安全的条文。其实问题并不是那样简单。一般人的人身安全的问题理论上虽然确实可以用于他们检查,但是具体使用起来则不现实。在发生变电站高压接地时引起的那么多的低压电气装置中的一般人原的安全问题,都能够容易地分别用该二式中的三个参数去逐个分别检查吗?那当然有些困难。因此,实际上如果任何标准规定用那二式去分别检查那么多一般老百姓的问题,恐怕会成为一二笑话。
可见,分别用GB50065-2011的4.2.2-1、4.2.2-2二式来检查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的方法是不现实的。它也不是用于该目的的可行的办法。
以上还只是讲到关于危险电压的高低的问题。但是,人员的电击危险并不是只和接触电压
高低有关,还和接触时间有关。因此IEC61936-1在其标准的第10条给出的切断电源的要求的附录的曲线中,还给出熔断器的“熔断时间”或断路器的“全分断时间”。
大量群众所有的环境情况和接触情况的安全问题,不可能全靠变电站高压接地故障情况下检查每个人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办法去解决。
什么办法是有可能实行的呢?对于变电站高压接地故障情况下需要解决的那部分问题而言,就是:从IEC60479-5标准中找出27种方式中的、人民群众最常见的几种接触情况和环境情况下的电击危险的允许电压和允许时间内切断电源的时间,并得到满足。至于有些其他比较特殊的情况,例如IEC60479-5标准中所述的“盐水湿”情况下的安全问题,则不能全靠变电站中的措施解决,而只能靠IEC/TC64标准的第7部分去解决。
但是在新标准中,并没有给出IEC已经给出过的那些低压侧、高压侧两方面的安全要求。因此它不符合国家标准必须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在这里还要指出一个问题:在同意我国采用IEC标准的前提下,并不是照抄IEC61936-1就行了。因为它的曲线中所给的时间是依出现的电压而定的。出现的电压还要决定于接地电阻。因此变电站的高压保护电器的参数的实际选择,还要看看所设计的接地电阻数值。而且同时还需要我国的有关电器产品生产部门做必要的、切断接地故障的保护电器产品的最小分断故障时间方面的研究工作(切断接地故障的保护电器产品的最小分断故障时间的要求很小,其要求并非都是现有的保护电器很容易做到的。不可能简单地使用任何我国的现有的产品。
合并分析第5条 其他问题
原文7.2.2条“配电变压器设置在建筑物外”,并未指出距离建筑物多远(例如在建筑物很近的贴邻,还是在较远处),故从表面上看是条文的规定不清楚,似乎成为新标准中的“一个不够明确的问题”;同时还有条文中的办法是“重复接地”这个IEC标准一般不用的措施。但是这仅仅是一个方面的问题。这一条文的实际问题是来自DI/T621-1977中的问题。因为DI/T621-1977认为配电变压器是否设置在建筑物外决定他的保护要求,和新标准并不是一样的办法。新标准将它用到“用不用重复接地”上去,实际上是新标准误解了DI/T621-1977中的要求。
因此,作为对新标准的意见,实际上应该是该条的要求对安全无用,因而应该意见应该是“删除那一条”。
(“合并分析”的条文已完成,以下为其他条文的继续分析)
本文8.3 原文“4.3水平接地网的设计”条文原文的4.3.1条的疑问
8.3.1 原文的4.3.1条的疑问 应注意此条并未指出其对象是哪些变电站。其中的3款中“变电站接地网应与110kV及以上架空线的地线直接相连”的写法,是否指任何电压任何容量变电站而言?变电站和110kV及以上架空线的距离多少是否要考虑?再者,其中的4款“高土壤电阻率地区”没有给出电阻率数字。
8.3.2 原文的4.3.2(本文8,3,2)条4款要求向低压用户供电的变电站可不设人工接地极。
但是:例如现在苏州的20kV配电系统中的变电站,也是属于向低压用户供电的,可否也可不设人工接地极?
9原文的“5 高压架空性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接地”部分(略)
10 原文“6 高压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部分
10.1 原文“6.1高压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条文的问题
10.1.2 原文“6.1.2 低电阻接地系统的高压配电电气装置,其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范公式4.2.1-1的要求,且不应大于4Ω。”
这一条的前半和原文4.2.1条“保护接地要求的发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的接地电阻”的要求相同,都是“应符合4.2.1-1式的要求”,只是没有4.2.1条的“接地网”三字。这是否因为“实际上可不要那三个字的文字问题?还是因为此标准的4部分和6部分有实质性的不同要求(或者,甚至6部分的有些内容可删去)?还有一个不同处是该条的后面增加了“且不应大于4Ω”,其原因未见解释。
11 原文的“7低压系统接地形式、架空线路的接地、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和保护总等电位联接系统”部分
11.1原文的“7低压系统接地形式”完全照抄GB16895标准(和GB16895一样)
11.2 原文“7 低压)架空线路的接地”(略)
12原文的“8 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和保护导体”部分(略)
13 等电位联接不能解决GB50065-2011标准中的防电击人身安全问题
按国际标准IEC60364-4-41,等电位联接已经是目前各设计院必用的安全措施之一。GB50065-2011中原来根本不必在其标准中重复提出。而且IEC60364-4-41那个标准中的总等电位联接虽然可以作为该标准的最常见的自动切断供电的保护方法偶然失灵(偶然失灵包括各种原因,如产品不合格、工程设计有错误等等)时的补救安全措施,但是并不能防止GB50065-2011标准中所出现的变电站高压接地时更高电压出现在TN系统低压电气装置时所带来的危险。单纯依靠总等电位联接结解决TN系统的低压电气装置时所带来的危险的方法,早已经过IEC/TC64的标准草案的试用而被否定。IEC/TC99也已经同意在高压标准中解决问题。IEC的两个技术委员会都同意在高压侧解决问题,不就是IEC内部已有一致意见吗?为什么我国不能实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同时采用IEC60364-4-442和IEC61936-1那两个标准来处理中国的问题呢?
而且GB50065-2011标准要求的总等电位联接即使可用,在我国现在仍存在三个漏洞:一是IEC的总等电位联接并不要求所有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全部接入,打算实现所有的钢筋接入等电位联接,按现在的国际标准是办不到的。二是户外的外露管道的危险无法靠此法消除;三是目前的中国还有许多建筑不是钢筋混凝土建筑,难以实现全面的等电位联接。因此目前如果仓促全面推行GB50065-2011标准,将给低压电力用户带来人身安全的隐忧。
14按照国际标准IEC/TC99的61936-1处理“变电站高压接地故障期间出现的TN系统中低压电
气装置的电击危险的措施”的基本点是:按照可能出现的电压高低决定迅速切除接地故障的允许时间。但GB50065-2011标准有关电击危险的部分只有4.2.2条提出过的:检查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计算式。可是,对于大量群众的防电击安全采用那个办法是不现实的。因此GB50065-2011标准中实际上没有能够实用的“变电站高压接地故障期间出现的TN系统中低压电气装置的电击危险的措施”。
15国际标准IEC61936-1处理变电站高压接地故障期间出现的TN系统的较高电压问题的方法已经在我国的北京和苏州的供电公司经过实践
实践证明:虽然也有些困难但还是可行的。因此GB50065-2011完全应该执行我国的“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该标准在经过实践证明可行的标准的问题上未积极执行国家既定政策,可以认为是一个错误行为,应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
(四)新标准的主要错误的总结
GB50065-2011的主要错误主要为两条。一条是人身电击安全问题;一条是低压相电压的用电设备的过电压安全问题。
16 从本文以前各部分的分析看,GB50065-2011的各部分都没有十分重要的低压电气装置中的人身安全方面的明确可靠的要求。它基本上未着重考虑IEC标准中发生高压侧接地故障时所引起的电击危险这个人身安全问题,该标准提出的检查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计算式,实际上是用于体重50kg的成年人(例如变电站工作人员)的,至少对儿童不适用。当然也就不适宜于分别用到针对广大群众每个人的人身安全的措施上去。因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人身安全的标准,必须首先改为满足人身安全安全要求的标准。
国际标准IEC61936-1处理变电站高压接地故障期间出现的TN系统的较高电压问题的方法,已经在我国的北京和苏州的供电公司经过实践。实践证明:虽然也有些困难但还是可行的。因此GB50065-2011应该执行我国的“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该标准在经过实践证明可行的标准的问题上未积极执行国家既定政策,就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条。
17 GB50065-2011的另一重大错误,是其4.2.1条的计算式4.2.1-1中的2000未考虑低压用电设备的耐压问题。现在GB5065-2011只考虑2000V电压导致变压器低压绕组的耐压问题,以及低压电缆的耐压问题,那是完全不够的。GB50065-2011未考虑
相电压低压用电设备的耐压问题将使我国大量相电压低压电气设备的绝缘被击穿,使我国的经济建设遭到重大损失。
(五)接地设计按GB50065-2011标准执行后的情况预计
18在分析了原文4.2.1、4.2.2和7.2.6的问题以后,可以预计到我国如果执行GB50065-2011标准,会因为标准中有一些不肯定的内容,估计执行人实际执行该标准时或执行以后的结果将会有多种,难以全面预计。现仅就 “对设计很负责任的工程设计人员”的情况作一些分析如下。(至于对于设计不大负责任的工程设计人员会如何对待此问题,各种情况就更加难以预计了)
18.1对设计很负责任的电气工程设计人根据该标准采用4.2.1-1式的用语为“宜”,认为这意味着“一般要执行”,故按照2000V进入TN系统低压电气装置考虑,想尽办法去解决2000V的
问题。但因2000V进入低压气装置时电压超出低压电气装置所用的产品超出产品标准的耐受电压,无法使用。最后认为“2000V不是IEC60364标准的“低压电气装置”的适用范围,因此工程设计人认为GB50065-2011标准根本“没有必要的、符合标准的防电击安全措施”,因而不承认GB50065-2011标准是有“对TN系统的安全要求的标准”。并按照所有的向低压供电的变电站执行IEC61936-1标准和执行IEC 60364-4-442标准。这时,如果该工程是自有超过电压20kV以上的更大变电站的项目,向低压用户供电的变电站的设计由用户自理,就会不存在什么问题。如果是依靠供电公司的变电站供给低压电源的小项目,就只能要求供电公司执行IEC6936-1标准而和供电公司“扯皮”了。根据过去的经验,扯皮的结果因为供电公司搬出《GB50065-2011接地设计规范》,一般都是用户失败。只好“不了了之”。直到因此发生电击伤人时再说,包括打官司。不过打官司的结果一般也是用户失败。其关键恐怕就在于“因此发生电击死人”的“因此”二字,要查阅所有的供电公司的值班记录才能得到证明,以致真正事故原因被供电公司所掩盖而不被承认。结果供电公司还是没有责任。
18.2 对设计很负责任的电气工程设计人根据该标准的4.2.1-1式的用语只是“宜”而不是“应”,认为不需要按照2000V进入TN系统低压电气装置考虑。在了解高压接地时的电压也可不超过1000V后,虽然承认IEC60364-4-41标准的等电位联接对IEC60364-4-41的切断电源法意外失效时的补充保护作用,但不承认它能解决GB50065-2011标准的问题。仍旧会要求供电公司执行IEC61936-1和IEC60364-4-442,结果和以上14.1条情况差不多。
18.3对设计很负责任的电气工程设计人认为“GB5065-2011既然不合理就可以不执行”。这种意见听到过不只一次,很有代表性,很像是一种可用的办法。但是此法违背了“国家标准就是国家的技术法律”的原则,恐怕是行不通的。而且还有其他单位(例如供电公司)可以向你提出不执行国家标准不行的意见,也不好对付。因此,如果打算不执行“错误的标准”,只有要求GB50065-2011降级为电流行业标准,才能做到不执行它的目的。
(六)现在的GB50065-2011在向低压用户供电的变电站接地方面的根本问题
现在的GB50065-2011标准的根本问题是:根据国际标准IEC的经验。变电站出现高压接地故障时引起的低压用户中的人身电击危险,要在高压侧采取措施解决。但该标准打算用“不是原电力部负责的低压电气装置中的等电位联接来解决,但实际上这是办不到的。现在该标准想不顾我国的“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以及很多我国专家的反对,强行将原电力部的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从而造成我国各供电和用电单位之间的重大分歧。
以上的论断还只是就事论事。如果纵观此新标准的编制过程,则说明此新标准的编制过程,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他一开始就把国家标准是全国的标准的原则置之脑后,把一大块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问题交给并不十分了解低压电气装置接地问题单位负责,使了解低压电气装置接地问题的单位成为仅仅是参加国家标准编制完成后才参加标准审查的单位。
(七)根本性的意见
该标准不按我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采用IEC61936-1的标准;标准的内容忽视变电站外广大一般普通群众的人身安全;无视国家技术检验检查检疫总局已组织编写、并已经批准为GB16895编号的以IEC标准为根据的系列文件,且不顾发生国家标准之间矛盾的恶劣后果,
大量抄袭原有的GB16895文件;又不参照我国已有的两个供电公司的实践经验,不顾其他部门的强烈反对,强行以原来的电力部部标准为主要根据、实际上将原来的电力部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
主管该标准的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对原编写该标准的专家缺乏必要的深入了解,又不虚心接受参加过标准审查的各位原电力部以外专家的意见,辜负了国家要它承担全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任务。这说明我国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体制方面存在问题,有必要考虑更为合理的管理体制。
因此,有人提出“让接地标准仍为电力部的部标准,不再上升为国家标准,并非“胡思乱想”而是一个领导部门可以参考的方法。现在的情况是:GB50065-2011虽然内容全面、复杂,全国供电系统部门以外的部门意见很大,进行修改也非易事,建议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紧急宣布:GB50065-2011停止作为国家标准执行。
当然,即使暂时不用这个综合性的总的“接地设计规范”,本标准中的“接地极的具体要求”等等一大块具体内容,还是应该保留在国家标准之中。但可在修订标准的部门全面修订后加入我国的国家标准体系中的施工验收规范中。
附录
附录一 供比较的标准DL/T621的内容摘要(供研究和GB5065-2011有关内容的区别)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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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A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 5.1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接地电阻 5.1.1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接地电阻要求如下: a 有效接地和低电阻接地系统中发电厂、变电所保护接地电阻宜符合下列要求:一般情况下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以下的式(5)及其解释和GB50065-2011的式相同,略) 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符合式(5)的要求时,可通过技术经比较增加接地电阻,但不得大于5Ω,且应符合本标准6.2.2条的要求 b (略) 5.3 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 5.3.2 低电阻接地系统的低压配电装置,其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应符合本标准式(5)的要求 7 低压系统的接地装置和B类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 7.2 B类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 7.2,1 向B类电气装置供电时,如向B类电气装置供电的变压器安装在建筑物外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略) b (略) c 向低压系统供电的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系统工作于低电阻接地系统时,低压系统不得与
电源配电变压器电源侧的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应在距变电所适当地方另做专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小于4Ω。
7.2.2向B类电气装置供电时,向B类电气装置供电的变压器安装在建筑物内时,低压系统
20
电源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
21 a (略)
22 b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工作于低电阻接地系统,当该变压器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符合
式(5)的要求,且建筑物内采用(含建筑物钢筋的)等电位联接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附录二 GB50065-2011不应该利用DL/T文件的举例
1 GL/T621是把整个标准分为A类和B类分别写的;而GB50065-2011则不分A类和B类分别写。因此到了DL/T标准写具体修订说明的内容时,不可能按照GB50065-2011的要求来写。例如写GB50065-2011的4.2.1条的说明时,DL/T不可能按照不分A类和B类的方法给它写,只能按照A类来写4.2.1条的修订说明。可见DL/T实际上无法代替GB50065-2011写全部4.2.1条的修订说明。结果是:实际上DL/T未能替GB50065-2011写修订说明。GB50065-2011的4.2.1条的说明中所说的“修订说明见DL/T标准”的话,变成“谎话”。出了一个笑话。出现这种怪事说明:负责写这个新国家标准的人士,对于此项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也和前些年那样不够认真。甚至在新国家标准引用部标准时,对于部标准只可能用“解释A类电力装置来代替解释全面的新国家标准”的那件事,也被忘掉。这是否也和那些人士仍旧觉得“电力部的标准就是国家标准”一事有关?
所谓“A类电力装置”和“B类电力装置”的称谓,原来只不过是1kV及以上电力装置和1kV以下电力装置。如果直接称为“1kV及以上电力装置”和“1kV以下电力装置”,不就是增加几个字的问题而已,有什么必要创造出那两个“A类、B类”的名词呢?所以GB50065-2011“知错即改”,在新标准中正确地取消了这两个名词。但是因为它引用的DL/T621无法避免那个“A类、B类”的名词,以致出了“误引部标准”的问题。
2 GL/T标准是把B类电力装置放在变电站的建筑物外的、和放在放在变电站的建筑物内的两种分别规定的。但在GB50065-2011中未分两种。这也说明:用DL/T代替GB50065-2011做修订说明是不可能的。
以上还只是文字上的问题。但是这些文字上的问题已经引出实际内容的不同。那就很重要了。因为按照DL/T的说法,“2000V只对高压电气装置适用”就是和GB50065-2011的一个实质性的技术上的不同。因为,按照DL/T的说法,“2000V对于低压电气装置不适用”,也就没有GB50065-2011中存在的低压电气装置中的电击危险的问题了。
3 不能忘记一个重要情况:曾经出现过一种“宣扬GB50065-2011标准正确”的理由,说:它已经使用了25年没有问题”。表面上看这种理由实在是太有说服力了。回想起来,这一宣扬恐怕也与此事很有关。那个所谓“使用25年没有问题的标准”,是否根本不是这个GB50065-2011国家标准,而是那个已经使用过多年的DL/T621-1977部标准呢?不要忘记:那个部标准可是曾经说过:“不允许不和变电站在一起的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和变电站的接地合用”。那个规定和现在的GB50065-2011标准不一样,和低压电气装置的安全非常有关,所以才能“已经使用了25年而没有问题”呢?
附录三 等电位联接的作用和对它的使用范围的研究
关于Gb50065-2011所提到的等电位联接能否起作用的问题,有人曾经认为:如果有高电压进入TN系统,将要到达TN系统的等电位联接的所有各等电位联接的导体上,那些点都是经由等电位联接和低压的“局部地”的接地端子相连的(这些说法不错),都变成“局部地”的电位了,还有什么危险呢(这个说法,就未必对)分析如后。
分析这一问题时,首先要注意到:在正常无故障情况下,已经有一个由各级PE导体组成的回路,从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到变压器的中性点,成为有短路电流时的通路。加入等电位联接后,又增加了第二个由各级等电位联接导体组成的回路,从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到达总接地端子,变压器的中性点是和总接地端子向连的。因此就有了两个从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到变压器的中性点之间的并联回路。这两个回路都可以成为有短路电流时的通路。
还有:这一并联回路中的第二个回路的导体截面总是大于第一个回路的导体截面的(可查阅此标准中的8.3条关于“保护联接导体截面”的各条文)。因此。并联回路的总阻抗总是明显小于原有的一个PE回路的阻抗的一半。结果,有了总等电位联接以后,“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地之间的电位差将明显小于原有的电位差的一半”,从而“即使发生接地故障时‘保护电器分断故障电流’的保护没有动作”,也明显减小了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地之间的总合计阻抗,明显减少了发生接地短路电流时的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地之间电位差,因而明显减轻了人员遭电击的危险。
因此,在低压部分出现2000V对地电压时,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东西起到”电位相等”的作用。只不过是等电位联接导体的加入使人的接触电位明显减小了。因此,发生“高压相线接地引起高电压出现在低压侧的等电位联接导体上”时,只是因为:当低压电气装置有等电位联接导体时减小了原来可能出现在人体之间电位。并没有发生过“‘外来的电位’进入‘低压电气装置’”的事;也没有什么地方发生过“电位相等”的现象,并不是“使原有的电位变为地电位”的情况。那时的情况是:由于低压电气装置有等电位联接导体时,如出现变电站的高压侧接地故障,原来的等电位联接导体上的电位和变电站的接地点的电位同时发生变化。并无先后之分。也就没有发生过“变电站的接地点电位传入低压电气装置”使“原来的等电位联接导体的地电位上升为更高的值”的事情。
上述的“没有什么地方发生过‘电位相等’的现象”,就说明:德国人不把我们一直称为‘等电位联接’的这个“辅助安全措施”称为“等电位联接”,而称为“电位均衡”,是有其原因的。
因此,不论是我国的或外国的有名的权威专家,如果发表类似以下内容的主张,他的主张也照样不可能得到广大工程师的承认。
GB60364-4-41的等电位联接,可以在变电站高压接地故障引起的过高的对地
电压(例如2000V)达到低压电气装置时“使人员受电击的事情无由发生”
实际上,变电站如有TN系统的用户(或甚至有不只一个TN系统的用户),在没有发生变电站接地故障以前,各TN系统用户的接地电阻已经和那时变电站的接地电阻相并联。在发生变电站接地故障时,电压的情况是:既有“低压电气装置各用户中的等电位联接导体对‘局部地’电位”,也有“变电站中的接地点对‘变电站地’的电位”,各自起各自的作用。
不过:由于这两种电位的导体一端,是由金属导体相连的,对于电压的差别一般没有什么影响。但这两种电位的“地”端,则存在着两个不同地点的“地”,对于电压的差别一般有些影
响。不过这个影响的数值,因目前没有计算“地”内电阻的可信资料,只能按照“地电阻不计” 考虑。结果,只能认为“低压侧用户的等电位联接点对低压侧的‘局部地’的电位”,和“变电站中的接地点对‘变电站地’的电位”大体上差别不大,也是相近的较高值。因而如果人一手触及任何总等电位联接导体的点,人的脚站在没有钢筋的地上(脚下的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未被施工钢筋混凝土的工人连接,就是这种情况的例)也要遭受电击。
所以,“变电站高压接地时电压也出现在低压电气装置的等电位联接导体上”的问题,还是老老实实地相信IEC/TC64和IEC/TC99的两个标准为好。那时,不只有等电位联接,还有高压侧的切断电源”的措施,可以切实得到人身安全。
剩下一个问题就是发生电击伤人的概率有多大的问题了。
什么情况会使人手触及各等电位联接点的同时脚站在地上(或人的臀部或另一只手触及与地有关的地方)呢?因为在发生高压接地时所有的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管道等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都是带有外来高电压的点,在现实生活中触及它们,而且人的脚、臀、或另一只手又和地有联系,恐怕是属于比较常见的事情而非极为罕见的现象。所以不能认为:此种TN系统中发生危险的率很小而不予考虑。
因此,如果按照该两个标准执行,例如电气装置中的任何一个人手触及任何等电位联接导体同时脚站在真正的地上(人脚下的钢筋没有和其他接地的导体进行电气连接就是一例)时,两点之间出现高电位差而出现遭受电击的危险时,就不能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