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笔记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1、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可领取营业执照。(非法人营业执照),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出资比例)的过半数通过。
3、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股票债券出资。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价出资。
房屋所有权可以出资,房屋使用权不可以出资。 4、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5、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6、变更登记:
①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 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②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申请变更登记。(除此一项,其余都是30日) ③增加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股款之日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④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合法继承股东资格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⑥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7、注销登记:
①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的,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只需办理注销登记。 ②公司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先清算后注销。
③有分公司的总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证明。
④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总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8、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
进行年度检验。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
内未购买的,视为放弃。
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当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签发新股东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股东对此项决议投反对票
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营业期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续存的。 9、股东退出公司,自股东会议决议起60日内,与公司达不成收购协议的,自决议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1、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人员。 2、经理的职权:经理主持工作,实施决议、计划、方案,拟定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制定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列席董事会会议。
3、一个自然人只能设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应当注明是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不设股东会,年终编制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4、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地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5、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资机构行使股东权,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务,必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6、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7、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权的,应当通知公司
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20日
1、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 ②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监会核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③召开创立大会。
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并在召开15日前通知各认股人。 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所作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④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创立大会的职权:
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②对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 ③通过公司章程
④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⑥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重在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3、发起人、认股人出资后,除以下情况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①发行的股份超过期限未募足的。 ②缴足股款后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③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并加银行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临时提案权:单独或合计持有3%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提案→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的情况: ①董事会决议违反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②董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③该董事参与了董事会决议,并同意该决议。 但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会议记录的或未参加董事会并未委托其他董事的,可以免除责任。 7、独立董事: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独立于该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主要职责是对控股股东、董、高人员以及其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8、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①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②持有1%的股份以上或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持有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一年内曾有前三项例举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9、独立董事的职权,除董事职权外,还有 ①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②对公司董、高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0、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能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才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所有无关联关系的(非出席)过半数通过。 出席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足3人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股票的性质:①有价证券②证权证券
③要式证券④流通证券 12、股票的分类:
①按股东权利义务分普通股和优先股 ②按投资主体分国有股、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 ③按是否记载名称: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④按发行对象分:A 股、B 股、H 股。 13、股份发行的原则:公平、公正,同股同价 14、股票发行价格:平价发行、溢价发行
《公司法》规定可平价发行或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
15、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 ①减少注册资本的——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收购的股份1年内转让给职工。 ④股东因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同②
⑤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经调解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同② ①②③项应经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知识 1、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监、高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限制行为能力(10岁以上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经济类犯罪被判刑未逾5年的。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未逾5年的 ③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厂长、经理或对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未逾3年的。
④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⑤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董监高 2、股东诉讼: Ⅰ.股东代表诉讼:
A. 内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①董、高人员犯错误,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犯错误,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③董、监拒绝提起诉讼或收到请求之后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B. 外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Ⅱ.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高人员违反规定,给个别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是无记名股票。 4、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
债券1年的利息
④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⑤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开发行的债券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
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公司债券的种类:
①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记名债券,区
别主要在于两者的转让技术要求不同。 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债券。凡在发
行债券时未作出转换约定的,均为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6、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券的情况: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③违反规定,改变发行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7、利润分配顺序:
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超过5年。 ②缴纳所得税
③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的亏损 ④提取法定公积金(净利润的10%) ⑤提取任意公积金 ⑥向股东分配利润 8、公积金的种类: ①盈余公积金:法定和任意
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再提取。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会,从公司利润中提取。 ②资本公积:主要是股本溢价。
9、公积金的用途: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10、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利
润,没有表决权。 11、公司合并程序: ①签订合并协议
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③作出合并协议 ④通知债权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与减少注册资本一样) ⑤依法进行登记
12、公司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分立前达成协议的除外。
①章程规定营业期满或其他事由出现(可修改章程存续) 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 ⑤公司再经营严重困难,全部表决权的10%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予以解散。 15、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下列理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受理: ①两年以上不召开股东会 ②两年以上没有有效决议 ③董事长期冲突,无法解决
④其他原因公司存续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失 16、法院不予受理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情况 ①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受到损害为由 ②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③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17、清算工作程序: ①登记债权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级申报其债权。 ②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造成损失的,清算组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清偿债务
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④公告终止
清算结束→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未清算即办了注销登记→无法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8、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已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未注明是个人出资还是家庭出资,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②有合法的名称。不能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出资。 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家庭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没有最低限额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设立程序: 提出申请→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签发营业执照。存续期间发生变更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5、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6、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 ②投资人死亡,无继承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
可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①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在清算前15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②财产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13、必须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财产清单的有: 1、个人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 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解散清算 14、公司解散的原因: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③清算期间,投资人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④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⑤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分类:
①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普通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①合伙人本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该合伙人应当赔偿由此引起的合伙企业的损失。
②合伙人本人因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或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其他组织。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6、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
伙人按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中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7、合伙人以非货币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8、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①合伙人的出资(原始出资):全体合伙人认缴而不是实缴的出资。
②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的债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
③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的赠与财产。 9、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独立性和完整性 独立性:合伙人出资后,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持有权、占有权。 完整性:合伙人对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按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比例。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内部人转让其在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⑦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⑧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相互转换。 ⑩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11新合伙人入伙 ○
12修改合伙协议。 ○
1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力
①同等的权利。各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都享有平等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同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监督的权利 ④合伙人享有查阅合伙企业财务资料的权利 ⑤合伙人有提出异议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可以对他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如果产生争议,则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如未约定,则合伙人一人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1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义务
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①执行合伙事务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合伙人向外部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须修改合伙协议后,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和费用均有企业承担。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1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
①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②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该合伙人不按约定执行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委托。
伙协议约定(应有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共同作出)的表决办法办理,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无论出资多少)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16、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按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合伙协商→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损益由部分人承担或分配。
11、合伙事务的执行形式:
1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17、合伙企业对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以清偿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以其他的自有财产而不是出资比例来清偿债务。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分担的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8、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与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可用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债权人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份额用于清偿。
法院执行合伙人的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也不购买的,根据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或消减该合伙人的份额的结算。
19、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20、定经营期限) 自愿退伙通知退伙(未约定经营期限) 退伙当然退伙 法定退伙除名 ⑪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⑫通知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⑬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⑭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21、财产继承:合伙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按照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 22、退伙结算:
①合伙人退伙,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结算,退还退伙人的份额。
②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货币,也可以退实物。
2、有限合伙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用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期限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二、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事项。
③合伙企业亏损的,该退伙合伙人应当分担亏损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3、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30天。
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4、确定清算人:
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 经过半数同意,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如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25、财产清偿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 → 社会保险费用 → 法定补偿金 → 缴纳税款 → 清偿债务
26、清算结束 → 编制清算报告 → 合伙人签名盖章 → 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7、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一、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2-50个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人,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质和财产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四、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在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五、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相互转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及特点: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用于投资多、技术性
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
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形式较为灵活,中方可以
无形资产允许外商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③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公司
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不用大量资金就能扩大就业,增加税收。 ④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①技术水平落后的
②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③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
探开采的。
④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①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②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环境或损害
人体健康的。
③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资源的 ④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⑤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技术生产产品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
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
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70%的限制类项目,经省政
府批准,可视为允许类项目。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①境内公司、企业、自然人在其境外设立的公
司的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此类外资企业不享受外资企业待遇。但增资设立且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的除外。 另外,此类外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高于注册资本的25%的,享受外资企业待遇。
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重点行业,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控制权转移的,应向
商务部申报。
③并购后,债权债务的继承:
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
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资产并购: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
的债权债务。
6、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此类外资企业享受外资企业待遇。
若低于25%,则营业执照应加注“外资低于25%”字样。除另有规定外,不享受外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境内非外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并且以现金出资的,3个月内缴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6个月内缴清。
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的比例
注册资本 8、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⑪一般规定:(股权、资产并购都适用) ①外国投资者应自外资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支
付全部对价。
②如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60%以上,1年内付清,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⑫增资的特殊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申请外资企业执照时缴付不小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
⑬资产并购的特殊规定:应在拟设立的外资企业
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
①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与上述⑪相同。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规定一次缴清的,6个月
内缴清。
分期缴付的,第一次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出
资额的15%,并应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9、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机关为商务部、
或省商务部门。
登记表机关为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部门 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登记机关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营业执照。
投资者自收到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其他手续。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报告
①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
亿元人民币。
②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③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用率已达20%。 ④并购导致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市场占有率达到25%。 虽未达到上述条件,但有竞争的境内企业请求,商务部或工商总局认为需要报告的,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
11、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商务部和工
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①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30亿元
人民币以上。
②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我营
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③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
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达20%
④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其有关
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⑤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
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资企业超过15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之
和。最低限额3万。外国合营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借款之和) 300 420 1000 1250 3000 3600
投资总额
3、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缴付外币,不能缴付人民币。
中国合营者可以用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与同类场地的使用费相同。如未用场地使用权出资,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4、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①申请出资额转让。由合营企业提出出资额转
让的书面申请。 ②董事会审查决定。 ③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④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5、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①服务行业: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
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 ②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 ③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④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
⑤其他法律、法规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合营各方同意延长期限的,自期满前6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收到申请1个月决定。一般10-30年,特别的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50年以上。 6、合营企业须经审批事项: ①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②合营企业投资者不能到期缴付出资。 ③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对于收购价款需要延长支付的。 ④合营企业出资额转让。 ⑤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 ⑥除合营期限届满外的解散。 7、合营企业的解散: ①合营期限届满
②合营一方不履行义务→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提出
申请,报审批机关。
③严重亏损,无力经营。由董事会 ④意外损失,无法经营。提出申请, ⑤未达到目的,无发展前途。报审批机 ⑥章程规定其他原因。关批准。 8、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偿债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但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9、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或剩余财产减去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缴纳所得税。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条件; ①合作期满时,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②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税前收回投资。 ③执照约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④应当在弥补亏损之后,才能行行收回投资。
⑤外国投资者应说明先行收回投资总额期限、方式,报审批机关审批。
2、合作企业期满,各方要求延长的,应当在届满180天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延长的期限从届满后的长一天算起。 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不能延长。 但增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可以申请。 3、外方合作者可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 中方合作者可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 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合作期限。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还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合营企业的执行。
2、外资企业的下列行为,须经审批机关审批: ①增加、减少、转让注册资本,并办理变更登记。 ②合并、分立
③财产对外抵押、转让,报审批并向工商部门备案。 ④外国投资者用其在中境内设立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取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⑤有正当理由延期出资,报审批并向工商部门备案。 ⑥转让商标权,报审批并向工商部门备案。 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出资。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时:其必须是外国投资者自已所有的,作价金额不超过注册资本20%。 4、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在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的出资不少于其认缴额的15%,并在90天内缴清。
衍生证券。
基础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各类主要有: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认股权证和期货。 3、《证券法》规定了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六大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所分为会员制(非营利性)和公司制(营利性),我国实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5、证交所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证交所可以自行支配各项费用收入,会员制证交所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分配其财产,设理事会,设总经理一人,由证监会任免。
6、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交所负责人:
①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职务的证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监、高人员,未逾5年的。
②因违法、违纪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未逾5年的。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限制行为能力(10岁以上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④经济类犯罪被判刑未逾5年的。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未逾5年的 ⑤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厂长、经理或对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未逾3年的。
⑥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7、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设立条件: ①证券经纪
②证券投资咨询 注册资本 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最低5000万
有关的财务顾问
④证券承销与保荐 之一的,注册资本最 ⑤证券自营 低1亿元。 ⑥证券资产管理 两项以上的,最低5亿⑦其他证券业务
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概述
1、《证券法》规范的证券只限于资本证券范畴,包括: ①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②上市交易的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③发行、交易的证券衍生品种。
2、按照经济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基础证券和金融
证券公司设立,主要股东应3年内无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就是实缴资本,证监会可以调整最低限额,但不得小于上述数额。 8、证券公司的经营权限:
①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 ②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③证券公司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自营业务,且不得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
④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商业银行,禁止挪用。 ⑤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业务。 ⑥不得对客户做出收益或损失的承诺。 ⑦证券公司及其人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⑧客户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⑨证监会监督证券公司。
9、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 ①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证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一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⑭根据发行条件确定方式: 议价发行—发行人与承销人协商 招标发行—公开招标,常用于国债发行。 ⑮根据发行价格与票面之间的关系: 平价发行—允许
溢价发行—允许,发行人与承销商确定价格 折价发行—不允许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①发起人符合2-200人
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不少于500万 ③发起制订章程,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④有公司名称、公司住所
⑤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其他条件:
①发行人应是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②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③发行人建立相关组织机构并能够履行职责 ④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⑤募集资金应当主营业务。
行人应按发行价加利息,返还已认购的股东 5、向不特定对象增发股份,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二者较低者除以净资产平均不低于6%。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情形。 ③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均价(不低于二者中较低者)
6、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规定且不超过10名。 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③一般股东发行结束后12个月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6个月不得转让。 ④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必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7、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①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或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高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12个月内受到证交遣责。 ⑤上市公司或董、高人员正被司法机关或证监会调查。
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等。但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消除或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8、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采用承销方式的,应当实行保荐制度。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不能减免发行人及其董、监、高、人员、
10、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增资)的条件(包括①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②与委托人分享收益或分担损失 ③买卖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④传播、提供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二、证券发行 1、证券发行的种类
公开发行社会公众 ⑪根据不同标准
非特定人群,不得采
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的向原股东与向不特定对象增资):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③财务状况良好
④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违法行为 ⑤所募集资金符合核准的用途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用途使用,否则须经股东大会作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也不行非公开发行新股。 4、向原股东配售新股,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未配售以前股⑫根据发行目的设立发行—为设立新公司本总额的30%。
增资发行—为公司扩股
②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
⑬根据发行方式股份的数量。
机构,自担风险
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间接发行—通过证券承销机
发行失败:控股股东不履行承诺或代销期限届满,
构,并由其承担风险
原股东认购股票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9、证券公司申请保荐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1亿 资本
净资产---5000万
从业人员35人-→最近3年从事保荐工作20人 符合资格 4
另外:①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符合相关规定。
②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③ 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10、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务下列条件: ①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历 ②最近3年内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③考试合格
④ 3年内未受到证监会处罚
⑤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末清偿的债务。 11、公开发行证券票面总值(不是发行价)超过5000万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包括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构成。(不包括商业银行)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①有符合《投资基金管理法》和《公司法》的章程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公司)
③主要股东有从事证券经营、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信誉,最近3年没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控股股东) ④从业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与基金有关的相关设施。 ⑥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13、基金份额发售程序:
①申请:证监会应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6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②募集:基金管理人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募集。6个月以后募集的,原事项没有发生变化的,报证监会备案;发生变化的,重新提交申请。
③成功: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总额达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内,向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不成功: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费用,在届满后30日内通过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利息。
④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三、证券交易
1、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取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交易可分为: 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信用交易、期权交易。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都实行净价交易。
3、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交所提出申请,由证交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对证交所作出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交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4、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①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置放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②股票获准在证交所交易的日期。
③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⑤董监高人员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和债券情况。
5、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持续信息公开披露文件主要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发行人及其董监高人员应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进行审核,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6、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7、上市公司应当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 ①经营方针和范围重大变化 ②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
③订立重要合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都有“重 ④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债务大”二字 ⑤发生重大亏损或损失
⑦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⑧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⑩涉及公司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董监高人员涉嫌犯罪被
强制。
8、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董监高人员及保荐人、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9、上市公司董高人员(不包括监事)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不是监事)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局面审核意见。 10、限制的交易行为:
①证券业从业人在任期内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在成为上述人员前持有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
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③董监高人员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的25%。
所持股票1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④发起人持有本股份,公司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1年内不得转让。
⑤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股票买入后6个月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股票不受6个月限制。
董事会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股东可以要求其在30日内执行,如还不执行,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11、禁止的交易行为: ①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②内幕交易 ③操纵证券市场 ④欺诈客户 12、内幕信息知情人: ①发行人的董监高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的公司以及他们的董监高人员。 ③证监会工作人员
④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交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⑤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13、内幕信息:
①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包括董监高人员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4、禁止交易的行为:
①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②内幕交易
③操纵证券市场,其主体是大股东 ④欺诈客户,其主体是证券公司 四、上市公司的收购
1、上市公司的收购具有以下特征:
其余持有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6、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完成后的1年内不得转让;应在收购完成后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监会和证交所,并公告。 五、法律责任
①指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对非上市公司收购不在此例 1、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②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而不是资产的收购。 ③主体是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
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④是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 2、证券公司成立后3个月未开始誊本,或开业后⑤目的是获得或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①投资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②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③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④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影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⑪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仍处于持续状态。
⑫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 ⑬收购人最近3年有来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⑭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监高人员的情形。 4、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①要约收购:(强制的)
采取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在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没得采取要约收购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②协议收购:(自愿的)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证监会、证交所作出局面报告,并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5、投资者行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期满,被收购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开发行的股份达25%以上),应当由证交所终止上市,
连续3个月以上停业的, 由登记机关吊销共营业执照。
3、证券市场禁入: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 4、违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情节严重,可以对责任人采取3-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可以对责任人采取5-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 5、股东权利限制责任:
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擅自变更收购要约,在改正前,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部分不得行使开表决权。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股东有过错的,改正前,证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6、证券从业人员及监管机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法律性质: ①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②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①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②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③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
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3、合同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
②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 ③公平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⑤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⑥严守合同原则: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1、解决争议的办法: ①当事人协商和解 ②第三人调解
③仲裁:若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则要明确仲裁机构 ④诉讼:若当事人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可以不约定。其他方法须事前或事后约定。 2、格式条款:
⑪提供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若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⑫无效的格式条款: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
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
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⑬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3、要约应具备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要约人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受要约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如果要约内容含混不清,不具备一个合同最基本的要素,即使受要约人承诺,合同也无法成立。 ②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人必须向相对人发出,一般是特定人,也可不是特定人。
④表明是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司、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5、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也就是只要送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信箱等即为送达,反之,即使受要约人在送达之前已知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6、要约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取得承诺的权利,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
7、要约的撤回、撤销、失效:
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生效前。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的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8、承诺的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9、承诺的方式:
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不以通知的方式。如要约人规定必须使用特定方式,只要不违法,承诺人必须按此特定方式。 10、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的除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因其他原因超过期限,除要约人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1、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可撤回,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2、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内容的变更。 13、合同成立的时间:
①采用合同形式的: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前,一方履行合同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②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③采用直接对话订立的合同,承诺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履行义务并且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④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规定的特殊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14、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是承诺生效的地点。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问题规定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特定合同。 2、合同的生效:
①合同原则上自成立野生效。 ②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③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3、《合同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4、无效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尖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⑥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订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下列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
①约定了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责任的合同。
②约定了免除或限制人身伤害责任的合同。 ③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解决争议的方式。 ④约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责任的合同。
6、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平等自愿且不违反公共利益而确定的免责条款,法律予以承认,但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汗毛予以禁止,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可撤销合同概念:是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撤销权不仅具有撤销的效力,还有变更的效力。 8、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①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一般是意思表达不真实的合同
③变更和撤销由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④变更和撤销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9、可撤销的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有权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注意: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区别在于 “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 10、撤销权的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项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11、效力待定合同:
不是无效合同,也不是可撤销合同,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外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可
以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五、合同的担保: 12、下列情况,允许采取补救措施;
(一)合同担保的概论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1、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
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务人提供反担保。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合同,不必经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押(债务人不能提供保证) ,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示经被代理人追认,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对被代理人没有效力,有行为人承担责任。 2、合同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
③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订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立合同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
3、担保合同无效
13、无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①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无权代理是以被动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合同的履行 ②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1、合同的履行的法律特征:
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①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担保合同无效;
是不作为
提示:(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
②履行是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大会决议;
③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过程。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①履行主体: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务人、保证债务人等。履行行为是事实行为时,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是法律行为是,要求③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债务人有行为能力,且方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履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行。
4、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②债务清偿顺序规则:
⑪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当债务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
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均到期 抵充对债权人缺乏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相同务负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 担较重的债务 抵充按债务到期先后顺二分之一。
序(相 同) 按比例 ⑫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有约定的除外。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 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 ⑬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
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 表行为有效。 (二)保证
1、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
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
⑪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注意: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⑫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可以作为保证人;
⑬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⑭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3、保证合同:
①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
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③主合同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⑫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经保证人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⑬主债务合同变更的保证责任: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⑭人保、物保并存 ①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债务人抵押的:债务人—保证人
第三人抵押的: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6、保证人的追偿权:
1、
4、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方式和连带保证方式。 ①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⑪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还款顺序: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然后向保证人。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⑫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
⑪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保证债权不转让的除外。
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在“破产程序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
③保证人自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无诉讼时效的中断,则不得再以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追偿。 7、保证期间:
①双方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②未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
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③约定不明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如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 ④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8、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
日起,诉讼时效开始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
(三)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