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出台七项扶持政策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咸宁市出台七项扶持政策 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发展
咸宁市产办 2012-04-17 【大 中 小】
近日,咸宁市制定出台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咸办发[2012]19号),提出了今后五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即: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发展规划,按照种植业建版块、畜牧业建小区、农产品深加工的要求,依托该市楠竹、茶叶、桂花、苎麻、油茶等特色资源优势和蔬菜、畜禽、水产、雷竹、水果等规模优势,加快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力争到2015年,扶持培育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40家,其中过10亿元的6家,过20亿元的2家;每个县市区建设1个以上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过50亿元,其中湖北现代森工(咸安)科技园销售收入过100亿;20个市重点乡镇和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建设相应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园;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超过30家,实现国家级重点龙头企的“零”突破;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中国驰名商标2个以上,湖北名牌产品和湖北省著名商标数量分别达到10个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四品”认证数量新增50个以上;全市农产品加工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销售收入突破500亿元,主要农产品加工率达到70% 以上,农业产值与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之比达到1:2.2水平。
《意见》还制定了一系列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利政策。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市级财政设立1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贴息、
以奖代补等形式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扶持。从2012年起,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资金。二是整合涉农投入。对涉农项目资金,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性质不变、渠道不乱、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发挥资金的聚集效应。对国家、省安排的各类涉农项目,要重点向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把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积极支持与龙头企业相联结的农产品基地建设,在低丘岗地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安排上要倾斜、要与龙头企业直接挂钩。发改、财政、国土、科技、农业、林业等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项目,专项用于农业产业化投资。三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扶持农产品加工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和指导企业充分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支持科技创新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优先用地需求。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龙头企业可以依法采用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土地。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土地性质仍为农用地,列入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专用手续。五是扩大金融信贷支持。进一步充实和完
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及其担保体系建设,帮助龙头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各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以及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组织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增加授信额度。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做好粮油贷款供应的同时,重点支持市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六是支持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上市融资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发展资金。要将龙头企业纳入市级上市企业培育规划。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咸政发[2011]34号)文件规定,对成功上市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省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上市企业200万元资金奖励。七是鼓励创建知名品牌。鼓励龙头企业引进技术,开发新产品,争创品牌。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咸政发[2008]18号)文件规定,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知名品牌实行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40万元;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湖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从2012年起,对新获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的企业、新获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