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方案审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井安全生产
设计技术方案决策、审批的管理规定 各单位:
为充分调动广大技术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各级技术管理人员的责任心,确保技术工作在矿井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技术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指导性,做到各类技术方案的科学性、有效性。
一、安全生产技术初步方案制定分工
二、安全生产技术方案会商管理
(一) 技术方案会商规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科学、尊重客观事实、符合实际,做到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有利于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决策的情况,包括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充分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参与会议的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3、具体负责技术方案设计的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在细化决策方案过程中发现问题或者有不合适之处的,有权对方案的具体细节进行修正。
4、矿集体研究的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必须由总工
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其他一般的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必须由总工程师签字同意或者由总工程师临时授权的专业副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6、矿对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方案矿决策困难的,由总工程师提议经矿主要领导同意后报请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组织人员研究决策。
(二) 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方案的决策
1、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决策的范围
矿井重大安全技术方案需要委托设计院所设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设计院所的设计方案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需要矿班子成员召开专题会议会商研究确定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采掘设计
(2) 生产组织
(3) 机电技术:
①采煤工作面三机设备选型配套。
②机电设备租赁方案及选型。
③矿井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延期使用。
④矿井超过两天的停产检修计划。
⑤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措施。
⑥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
⑦主要大型固定设备的大修方案和技术措施。
⑧各类节能工程、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设计、应用方案和技术措施。
⑨年度停产大修计划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⑩井架修复、纠偏工作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4) 地测防治水
(5) 一通三防
(6) 应急救援
(7) 安全管理
(8) 职业卫生
(9) 矿技术例会决定需要报矿研究决策的技术方案。
2、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决策的流程
(1) 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初步方案,提出集体研究建议,经分管矿领导审核同意。
(2) 牵头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召集安全生产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召开会议,必要时矿主要领导参加。
3、方案的实施
4、方案实施过程中的修正管理
(三) 一般安全生产技术方案的决策
1、一般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决策的范围
除需要委托设计院所设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及上述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方案以外,其他所有的技术方案。
2、参与会商的单位及人员
安全生产技术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
3、一般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决策程序
(1) 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方案,并负责召集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或主要业务分管人员召开专题会议。
(2) 会议形成意见报业务部门分管矿领导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3) 分管矿领导或总工程师认为需要作为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处理的,按照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方案的决策流程会商。
(4) 现场临时出现变化的情况下,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对具体事项作出决策,事后向其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4、方案的实施
5、方案实施过程中的修正管理
三、 安全生产技术方案设计、说明书审批管理
(一) 采区、工作面布置方案设计及其说明书编制与审批
(二) 掘进工作面设计编制与审批
(三) 工作面回采方案编制与审批
(四) 机电设备安装类技术方案及其说明书编制与审批
1、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回撤
2、掘进工作面设备安装回撤
3、大型机电设备安装回撤
4、其他机电设备安装回撤
(五) 一通三防类方案设计及其说明说编制与审批
(六) 地测类技术方案及其说明说书编制与审批
(七) “六大系统”技术方案及说明书编制与审批
(八) 安全管理专项要求说明书的编制与审批
(九) 零星工程技术要求的编制与审批
四、各类工程工作安排流程管理
(一) 采区、工作面布置方案设计及其说明书编制与审批
(二) 掘进工作面设计编制与审批
(三) 工作面回采方案编制与审批
(四) 机电设备安装类技术方案及其说明书编制与审批
1、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回撤
2、掘进工作面设备安装回撤
3、大型机电设备安装回撤
4、其他机电设备安装回撤
(五) 一通三防类方案设计及其说明说编制与审批
(六) 地测类技术方案及其说明说书编制与审批
(七) “六大系统”技术方案及说明书编制与审批
(八) 安全管理专项要求说明书的编制与审批
(九) 零星工程技术要求的编制与审批
四、责任和责任追究
1、参与会商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般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决策失误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方案具体制定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总工程师及分管矿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决策失误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的矿领导承担相应责任,矿主要领导承担管理责
任。
2、参与会商的人员明确表明反对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有记载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3、因故未能参会的人员,事后又未对方案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按照参会对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4、凡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给企业造成重大安全、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1) 违背集体会商决策原则的。
(2)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集体会商决策程序
(3)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会商决定的。
(3) 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会商决定而部门或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4) 未向参与会商决策人员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 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规定、技术标准进行科学分析,盲目决策的;
(6)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安全、经济损失,能够挽回损失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7) 不按照签字审批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的;
(8) 负责具体设计的人员及业务部门对方案有重大异议,现场仍然组织施工的。
对违反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依据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违反集团及国家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及上级主管部门分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