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服务业的高速发展,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制结构逐渐显示出不合理性和不完善性。为了优化经济结构,完善税收体制,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上海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本文对此次“营改增”试点的背景、内容加以分析,并对其产生的影响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税制改革 在上海率先实施的“营改增”试点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的热点话题,引发了社会普遍的关注和议论。此次税改试点在经济层面有深刻背景和原因,对于优化税收结构,完善税收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营改增”试点的背景原因 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始于1994年税制改革,基本确立以增值税为主,营业税为辅,二者并行的流转税税收体系。2009年增值税转型进一步优化了税收体系,对购入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并行的税制结构逐渐显示出不合理性和不完善性。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弊端: 1、并行的税收体系破坏了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性。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处于经济活动的中间环节,与增值税对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业务密切相关,因此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建议征收增值税。如果征收营业税会导致上下游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既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抵扣作用的发挥,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同时也不利于对增值税的有效征收。 2、并行的税收体系导致增值税抵扣不彻底,重复征税 过去我国施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2009年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减轻了税收负担,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但是由于建筑安装行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所以在企业资产中占比很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没有真正达到消费型增值税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极大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试点的实施情况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重要文件,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此正式拉开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序幕。 我国经济目前已经进入到第三产业大发展的阶段,物流行业,信息行业,咨询服务业等都进入高速发展期,特别是国家提出打造文化产业大繁荣,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现实情况表明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必须加以改革。上海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有着完善的第三产业体系,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同时上海是全国惟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合并办公的城市,在上海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因此是税改试点地区的最佳选择。 “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下面举例说明: 假设上海市某交通运输企业甲公司为生产企业乙公司(增值税适用税率17%)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2000万元,其中耗用的油品等可抵扣费用1000万元。乙公司当年确认销售收入5000万元,进项税额500万元(不包括运费进项)。如果该业务发生在2011年,则甲公司该年度应按照3%缴纳营业税2000*3%=60万元;乙公司该年度应按照7%的税率抵扣运费进项税2000*7%=140万元,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17-500-140=210万元。如果该业务发生在2012年,则甲公司该年度应缴纳增值税2000*11%-1000%17=50万元;乙公司该年度应按照11%的税率抵扣运费进项税2000*11%=220万元,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17-500-220=130万元。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实施营改增后,提供运输服务的甲企业减税10万元,接收运输服务的乙企业减税80万元,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的。但上述业务的前提是服务提供方和接收方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总体来说,上海的试点工作是成功的,为今后的试点范围扩大乃至全面铺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以说“营改增”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提速阶段。 三、“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施行以来,运行情况总体良好,对涉及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