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想是城奥特莱斯临时促销协议-6.7
心想是城奥特莱斯临时促销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提供场地供乙方临时促销使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协议目的:
甲方提供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心想是城奥特莱斯促销场地,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场地,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
二、 本协议有效期的约定
本协议有效期为 天,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促销位置、促销期限、促销品牌及用途
3.1甲方将位于心想是城奥特莱斯商场内 层 号 位置的场地供乙方使用,使用面积为 ㎡。
3.2开业日为 年 月 日,实际开业日为计算物业管理费日,乙方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使用该场地。乙方应在本协议
期满前3日按甲方要求办理撤场手续,期满后乙方须在2日内撤离,如未能如期撤离,甲方将按¥1,000.00元/天收取场地占用费,乙方已熟知本条约定并无异议。
3.3乙方在甲方商场内经营品牌: ;
3.4乙方仅限在甲方促销场地内销售协议内约定的品牌商品或做业务宣传活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更改用途,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解除协议通知到达乙方, 本协议视为解除,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5,000.00元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解除协议后,乙方须在两日内撤店清场并保证该场地的基础设施设备恢复到使用前的初始状态。超过期限未撤场的,甲方可以自行处理场地内乙方的所有物品,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乙方对本条款已经充分理解并无异议。
四、 物业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4.1该场地使用期以天为单位,物业管理费为0.86元/天/㎡(计算方式:物业管理费标准*天数*面积),合计:¥ 元整(人民币大写: )。
4.2协议期内乙方须承担履约保证金(含商品质量保证金):¥5,000.00元整(人民币伍仟元整),如乙方协议期满90日后,无违约、欠费、客诉纠纷、设施设备损坏等行为,甲方将在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无息退还。
4.3支付方式:乙方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本协议项内所有费
用,甲方在收取乙方物业管理费1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开具合规发票。
五、 现场经营管理规范
5.1收银方式:乙方自行收银。
5.2人员管理:导购人员由乙方自行招聘,须与乙方签订劳务合同,并在甲方人力行政部备案,乙方导购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
5.3现场管理:乙方导购须遵守甲方卖场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奖惩制度,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有对乙方导购人员依照甲方相关制度进行管理的权利(包括奖励、惩罚、要求乙方解聘等)。乙方已熟知本条款及甲方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无异议。
5.3.1乙方须在促销前3天到甲方人力行政部办理导购员的工牌(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蓝底免冠证件照2张),并交纳违约保证金100元及工牌工本费20元。
5.3.2乙方在促销期间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包括遵守甲方卖场一日流程及日常管理规定、着统一形象装、佩戴工牌等,如违反将予以20元/次的处罚, 导购员未能交纳罚款,罚款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六、 双方权利义务
6.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6.2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并收取乙方物业管理费后,确保乙方在协议期内提供正常的经营环境并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6.3乙方须在协议签订时交纳履约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按上述《4.3约定条款》向甲方交纳费用,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全额支付物业管理费,甲方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6.4乙方在使用该场地期间,乙方及乙方人员均应服从甲方管理,不得影响周边品牌的正常经营。严禁擅自在场内投放DM 单、海报、巡游等扰乱商场形象的行为,如有需求须与甲方提前沟通,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协议到期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非营业时间内撤离场地。乙方在撤离该场地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基础设施及周边品牌专柜的设施设备,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5乙方在使用该场地期间应对自己的安全性负责。在使用该场地期间乙方物品损坏或其工作人员人身、财产损害或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6乙方在使用该场地期间应保护好甲方场地设施,如造成甲方场地设施损坏,须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赔偿或修复,同时乙方须承担弥补甲方在此修复期间造成的直接与间接的经济损失,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6.7若乙方在促销期间涉及到水、电、暖及空调等能源消耗及其他任何费用的,均由乙方承担。
6.8乙方使用甲方场地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若乙方从事的活动违反法律而被任何机关追究责任的,均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均应赔偿。
6.9甲方仅负责提供场地供乙方使用,乙方在场地内进行的经营
活动履行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甲方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6.10乙方保证其促销、经营活动须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临时手续、税费缴纳、雇佣员工等均按相关国家规定自行负责。
6.11乙方在协议期内进行促销、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纠纷、诉讼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6.12若乙方经营的品牌、商品以及使用的物料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此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 违约责任
7.1甲方的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场地,甲方应向乙方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
7.2乙方的违约责任
7.2.1如乙方在本活动中违反了相关合同规定或将场地私自转租,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无需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已经支付的物业管理费。解除协议通知到达乙方协议视为解除,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5,000.00元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自接到《解除协议通知》(见附件一)后起算两日内撤柜清场并恢复卖场初始状态,超过期限未撤场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场地内乙方的所有物品,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乙方对此已经充分理解并无异议。
7.2.2如乙方在本活动中损坏甲方场地的设施设备,乙方需进行赔偿与修复,同时乙方仍应承担因场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给甲方造成的直接与间接的经济损失。
7.2.3若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后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使用该场地,甲方无需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该场地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处置,乙方对此无异议。
八、 不可抗力
8.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水灾、战争等自然灾害及政府行为等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合理预防或避免的各类事件。
8.2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九、 特别约定
9.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否则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9.2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独解除本协议,则视为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5,000.00 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9.3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须提供乙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质检报告、进口商品须提供入关完税证明等资质且须加盖乙方公章。
十、 协议争议的解决
因协议的解释、效力或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协议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协议生效和其他
11.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11.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且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协议专用章)后生效。
11.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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