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单位供应商管理工作程序
维修单位供应商管理工作程序
1、依据
CCAR-145
AC-121-58R1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合格的航材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维修单位供应商选择和评价。
3、工作程序
3.1供应商识别
3.1.1 技术部按维修实施依据文件编制《器材清单》,明确维修工作中所必需的器材,并确定器材分类(标准件、原材料、非标准件和非原材料的全新器材),经审批下发到各部门予以实施,作为供应商评价、请购、采购、验收、维修的依据。
3.1.2航空器制造厂家规定的航材供应商、《器材清单》中规定的供应商和送修人的“航材供应商清单”中确定的供应商直接作为公司合格的器材供应商。
3.1.3当不能从《器材清单》中所规定的供应商中直接购买器材时,应对这些供应商的分销商进行评估,且仅对经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维修单位或航材分销商进行评估。
3.1.4任何仅提供信息、运输、财务服务的代表、代理人不视为航材供应商。
3.2供应商资料收集
3.2.1采购部负责根据《器材清单》进行调查,提出器材预选供应商的名单,向预选供应商发放《供应商调查表》,并收集相关资料。
3.2.2所收集的资料应至少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2.3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如没有,应收集此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评价表)。
3.2.4零部件制造商应收集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系统证明文件。
3.2.5航材分销商应收集所代理产品的授权证书和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颁发的《航材分销商证书》。
3.2.6对于维修单位,应收集其维修许可证、维修能力清单及批准函件。
3.3供应商评价
3.3.1收到预选供应商返回的《供应商调查表》、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后,采购部应
将《供应商调查表》和相关资料交质管部。
3.3.2对于没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预选供应商,由质管部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结果表明其能提供稳定可靠的产品时才能进行供应商评价。
3.3.3质管部负责组织技术部、检验部、采购部对预选供应商进行评估,编制《供应商评估表》。
3.4分销商评估程序
3.4.1对于航材分销商的资质,由质管部组织进行评估。
3.4.2航材分销商的评估大纲和标准按AC-121-58R1附件“航材分销商评估大纲”执行。
3.4.3由质管部根据评估的结果填写《航材分销商评估记录》,此记录由质管部编制,质管部部长审核,责任经理批准后下属实施。
3.4.4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改进控制程序》填写《纠正/预防措施报告单》进行整改,有问题的航材分销商暂停采购,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采购,如涉及产品问题,可暂停甚至取消此分销商的供货资格。
3.5供应商优选原则
a) 取得航空公司合格供应商资质的优先;
b) 有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供应商优先;
c) 一级代理商优先;
d) 行业内航材供货业绩大的优先;
e) 未涉及航空器分解等相关营业业务的优先;
f) 行业内营业年限长的优先。
3.6合格供方审批
3.6.1供应商评估后,质管部根据评估结果编制《合格供方名录》。
3.6.2质管部应按不超过两年的周期,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依据包括采购部提供的供应商资质证明、供货、质量、服务情况等,对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继续列入《合格供方名录》,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暂停或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
3.6.3采购部应持续跟踪供应商的状况,当发现供应商存在重大变化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质管部。质管部应组织对供应商进行临时评估,必要时根据
评估结果修订《合格供方名录》。
3.6.4《合格供方名录》经质量经理审核,责任经理批准后,质管部负责下发。
3.7可疑非经批准航材的管理
3.7.1任何人发现以下可疑非经批准航材,应立即隔离标识:
a) 合格证明文件未随产品一起发货或合格证明文件不齐;
b) 无法判断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c) 产品未按要求进行防护;
d) 未在《合格供方名录》内采购的产品;
e) 无产品标识或时寿件无有效期/使用次数限制;
f) 无合格证明文件;
g) 其它可疑情况。
3.7.2 如果发现的可疑非经批准航材无法处理,应向质量经理报告,由质量经理组织进行处理。
注:民航总局鼓励任何人具名或不具名向民航总局报告可疑非经批准航材
(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 电话:010-64091423/ 1473/ 2423/ 2473 传真:010-64030987),上述报告也可向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