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中可以反映出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也能够看出,在经过这么多年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现实中发生的问题与当前的法律规定有诸多不匹配。我们也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经历了24年的发展后、在学者和各界的呼声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通过,实现了首次修改。可以说这次改动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也进行了一定幅度的修改,明确纳入了几类案件是可诉的,但是在很多方面也并不是十分完善,学者也提出此次修改还是存在问题,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我们的制度在逐渐完善,如果一次性将所有的意见都接纳,恐怕现有的体制也会因负担过重而起到相反的效果。法律法规的修改会让我们看到希望,在现实中也确实有很多困扰着各方的问题存在,需要去解决的问题仍然很多,而在本文中,所关注的问题在于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批复文件是否具有可诉性。行政批复属于行政公文,针对这样的文件到底是否可以进行诉讼,从性质上讲,这类文件本身就是内部性的文件,似乎谈不上将这样的问题拿到法院中去说说理,从法律上讲,对于该类问题也被排除在外,连“门”都进不去,何来解决百姓困难之意呢?也正是这样,现实中出现的因该类文件是否可诉而引起的相关纠纷就值得我们去探讨,看看百姓是否可寻求法院的帮助来保护自己的相关利益。本文以从实际情况出发为基础,收集相关的案例,从而进行整理、归纳和研究,再结合行政批复的基本概念等相关理论,发现其中的问题,看看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同时,探讨该类问题在实践中可诉的依据在哪里,试图找到一个能够解决问题的标准。除了从国内的情况出发,还要放眼世界,再看看国外的法律规定,通过一个对比,进一步发现我们的不足之处,找到值得借鉴的做法,完善我们的制度,重点是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最后,会提出一些个人的想法,加强行政批复的诉讼地位,保障广大百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