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统计管理细则
中小企业统计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的咨询、监督和服务职能,规范统计行为, 确保依法统计,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机构人员设置,统计职责分工及统计业务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部的统计管理与核算。
3 职责
3.1 综合计划部
3.1.1 负责制定本公司统计报表制度及全公司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监督。
3.1.2 组织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包括一次性调查) ,开展公司经济分析研究和经济预测工作,为领导提供经济信息。
3.1.3 负责组织积累与汇集公司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健全各种统计台帐,搞好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应用。
3.1.4 负责统计系统人员的业务考核、培训及业务建设工作。
3.1.5 负责组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统计人员积极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计算机网络手段接收处理各种统计信息,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要求统一汇总、编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3.1.6 负责接收、审核、综合汇总、编制企业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月、季、年企业报表,定期发布到网上,供公司领导和各部门使用数据的需要。
3.1.7 负责接收、审核、综合汇总施工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提供进度拨款依据。
3.1.8 负责网上提供工程项目自然状况一览表(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开竣工时间、面积、竣工产值、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生产能力、项目负责人等〕、施工任务落实情况一览表、工程信息跟踪,为公司市场开发承揽工程提供参考依据。
3.1.9负责公司统计原始记录的登记编码,原始凭证审核等管理工作。
3.2 财务部
3.2.1 负责按要求及时录入财务数据传输上网,完成综合计划部布置的一次性调查任务。
3.2.2 积累和编制企业经济效益和历年有关财务指标的统计资料。
3.2.3 定期进行企业成本、利润、资金等动态分析和企业经济活动分析。
3.2.4 负责定期向综合计划部提供月份各单位利润实现情况表、季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
3.3 人力资源部
3.3.1 负责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报表和一次性统计调查任务。
3.3.2 负责本系统的统计业务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记录、报表制度。
3.3.3 定期检查劳动计划执行情况。
3.3.4 开展调查研究,正确反映本企业现有劳动力数量,安排使用情况,分析人员构成,找出各项影响因素。研究工资支付情况和各工种比例关系,为挖掘劳动潜力提供依据。
3.3.5 负责定期向综合计划部提供劳资统计月报表。
3.4 技术质量部
3.4.1 负责本系统的统计业务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制度,积累统计资料,建立统计数据库。
3.4.2 开展统计分析研究,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科学管理依据。
3.4.3负责向综合计划部提供大型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情况等报表;及时提供新技术、新工艺的推行效果情况报表。
3.4.4 负责定期向综合计划部提供工程质量及事故统计报表(随时通过质量验收评定随时报表), 随时完成主管部门及综合计划部布置的一次性调查任务。
3.5 安全环保部
3.5.1 定期进行安全事故统计及分析工作。
3.5.2 负责定期向综合计划部提供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随时完成主管部门及综合计划部布置的一次性调查任务。
3.6 机动部
3.6.1负责公司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改造统计资料的收集、加工整理,完成综合统计布置的一次性调查任务。
3.6.2负责机械系统统计的业务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制度,积累统计资料,建立统计数据资料库。
3.6.3 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分析,为提高机械设备利用率,挖掘设备潜力,合理节约资金提供依据。
3.6.4负责定期向综合计划部提供月份机械设备完好利用情况表、技术装备年度统计报表、月、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及更新改造统计报表。
3.6.5开展能源计量统计分析,为降低水、电、气、燃料油等能源消耗,为编制能源更新计划提供依据。
3.7 经营部
3.7.1 负责施工图预算编制情况及预算外费用统计,建立统计台帐,及时向综合计划部提供工程预算造价和工程结算数额等资料。
3.7.2 及时向综合计划部提供国家、省、市有关预算方面的政策、法令、标准和各种文件规定等资料。配合综合统计完成价格指数等国家布置的一次性统计调查工作。
3.8 采购部
3.8.1 负责采购系统统计的业务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帐,积累主要材料消耗数据,“三材节约”和库存物资数据等。及时完成物资报表和一次性调查任务
3.8.2定期提供材料收入量、材料需用量计划执行情况;依据材料消耗水平检查,材料消耗定额情况;正确核算材料储备量,反映储备定额执行情况;根据材料收入,对消耗和储备情况进行平衡分析,及时发现矛盾,提出解决方法和措施。
3.9 法律合同部
3.9.1 负责向综合计划部提供当年合同签定情况报表、上年结转合同额报表。
3.9.2 完成综合统计布置的一次性调查任务。
3.10 其他职能部门
3.6.1 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种定期统计报表。
3.6.2 积累和加工本部门的统计数据,编制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库。
3.6.3 及时反映本部门生产经营的各种信息,完成有关一次性调查任务。
3.11 项目部
3.11.1 负责编制本项目部承建的施工工程进度的年、月、统计报表,对项目计划的落实及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公司综合计划部。
3.11.2 负责本项目部承建项目施工全过程统计原始记录的收集、加工和整理、建立统计台帐、积累统计资料。
3.11.3 负责本项目部承建项目的工程施工工期、施工个数、竣工个数、施工面
积、竣工面积、项目总投资、项目最终结算金额、项目建设规模、监理公司等情况的统计工作。
3.11.4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分析工作,为提高本项目部的经济效益服务。
3.11.5负责建筑市场调查,工程投标,工程信息跟踪,工程施工合同签证及履行情况统计,按照综合统计的要求按时上报。
3.12 专业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3.12.1 负责原始资料收集、加工整理,按照综合计划部的要求及时将报表上报综合计划部。
3.12.2 对本单位计划进行检查,及时编写季、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提高本单位经济效益做好优质服务。
3.12.3 满足甲方(建设单位) 要求,基层单位每月按时提供“工程进度签证单”, 外地施工单位除向甲方提供年、季、月报外,还应满足项目主管领导的要求。 4 活动描述
4 1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4.1 1根据企业管理现状,综合统计机构设在综合计划部。负责全公司各专业统计业务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4.1.2 按照我国统计法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统计人员至少应做如下配备:综合计划部配备综合统计1人,各专业部室、专业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设专职统计1人,统计业务量不大的部门及单位可设兼职统计。统计系统总人数比例不低于企业职工平均人数的5‰ 。
4.1.3 统计机构是指独立完整的统计业务体系,有权组织、协调各单位和部室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人员;本企业负责人是企业主管统计经理(或厂长) 。其职责是:
4.1.3.1. 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并监督实施。
4.1.3.2 经常对主管的统计系统和本部门统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和综合协调本
单位各职能机构或基层的统计工作,积极完成国家调查任务。
4.1.3.3 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完善计量、检测制度。
4.1.4 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能轻易调动。综合统计人员的调动要经本单位的领导和综合计划部的同意;具有统计师职称的各级统计人员的工作调动,除履行上述手续外,需征得上级统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4.1.5 综合计划部有权向人事部门提出对统计人员合理使用的建议,并进行业务考核,对不适应统计岗位的人员,应进行调整,妥善安排,并监督实施。
4.2 统计管理的基本原则与任务
4.2.1《统计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经济法规,企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企业的领导要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人不得随意篡改统计数字,不得授意统计人员修改统计数字,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4.2.2 公司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以法统计、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弄虚作假。对压制、打击报复、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的统计人员的领导人要追究法律责任。
4.2.3 公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搞好统计核算,实行统计监督。
4.2.4 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业务建设,保证公司统计“六化”目标的实现,为此,必须不断地充实各业务部门和各单位的统计力量,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
稳定,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建设一支强有力的统计专业队伍。
4.3 统计原始数据
4.3.1 建立健全科学适用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的指标设置、计算口径、计量单位应与企业的统计、会计业务核算相对一致,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和企业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4.3.2 从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出发,依据各专业特点建立各类型原始记录,如:施工生产记录、建筑材料收、拨、消耗记录,机械设备作业记录,工程质量及安全记录等。
4.3.3 应有专人负责填写原始记录各项栏目,做到准确、及时、清晰,应有填写人、负责人盖章,保持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
4.3.4 原始记录的建立、实施和改进。由综合计划部会同有关部门有组织、按专业分工负责,有专人分类整理,把原始记录与各专业管理统一起来,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使用。原始记录保存10年以上方可销毁。
4.3.5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的统计依据为工程进度签证单。一次交验合格项目和优良品率统计以签证的竣工交验证书为依据,单位工程的完成工期以竣工报告签证日期为准,合同工期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工程开工前各单位要向经营部提供开工报告,竣工后要向经营部提供竣工报告。
4.4 统计台帐
4.4.1 统计台帐的指标设置应科学适用,能够满足统计报表和企业核算的需要;按法定计量单位并有专人填写;按时登记、加工、整理。
4.4.2 依据各专业统计特点,建立各种类型台帐。如: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台帐、工程质量及事故台帐、劳动工资台帐、安全生产台帐、机械设备台帐、利用和完好台帐等。
4.4.3 加强统计台帐管理,加工整理后的台帐应妥善保管,统计人员调动时,应履行台帐移交手续,保持台帐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为整理统计资料提供依据。
4.5 统计报表及统计数字
4.5.1 根据国家规定的指标项目、报送程序、时间,定期向国家及主管部门准确、及时、全面上报各种法定报表。
4.5.2 从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需要出发,制定企业内部施工生产、多元化经营、综合及各专业统计报表。企业内部报表由综合部门统一审定和管理。其报表的指标含义、计算规范均应符合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
4.5.3 建立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审核检验制度,把好数字质量关。统计报表数字必
须来源于统计原始记录,必须建立在业务核算和技术签证基础上,做到真实可靠,不准瞒报、漏报。各级统计报表或统计数字,均应有填报人盖章,审核人盖章,主管统计负责人盖章方能报出。如有计算误差,应在 5天内申报数字调整报告。
4.5.4 加强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管理,坚持数出一门,口径一致,严禁报表泛滥,指标重复。
4.5.5 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统计数字质量检查制度。各基层及专业部室报表上报综合计划部后统一归档。
4.6 统计资料
4.6.1 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子公司应把收集、提供、整理、分析统计资料作为统计工作的经常性任务。对有保留价值的统计资料,由综合计划部审定后,要有双份拷备,统一归档。
4.6.2 建立统计资料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上级部门
和对外提供统计资料时,要交由董事会秘书室审核,由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批盖章后方
可报出。
4.6.3 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依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法》规定,对统计资料应妥善保管,建立资料调动、移交、查阅、使用制度。
4.6.4 利用计算机网络方式,进行统计资料交流,开展统计咨询,达到数据信息资料共享,提高统计信息使用价值。
4.6.5 综合计划部要经常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业编制年度和其他不同时期的统计资料汇编,经综合部门审定后归档。
4.7 统计分析及预测
4.7.1 统计人员应按年、季编制统计分析和预测分析报告,做到统计分析经常化、制度化。
4.7.2 运用统计理论和现代管理方法,开展专题调查,一次调查等多种形式的调查工作,进行经济预测和专题分析,提出促进企业发展的管理意见。
4.7.3 开展统计分析理论研究工作和学术活动,研究和解决统计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更好地发挥统计服务与监督作用。
4.8 统计计算手段
4.8.1 采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计算手段,对统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传递、存贮、检索、计算,实现统计计算与数据传输技术现代化。
4.8.2 统计人员要学习掌握电子计算机知识。借助先进技术手段,运用数学模型开展统计预测和统计分析,建立电子计算机数据库。
4.9 统计职责及法律责任
4.9.1 统计职权(按“统计法”第22条规定)
4.9.1.1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
4.9.1.2 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正确的统计资料。
4.9.1.3 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
4.9.2法律责任(按“统计法”第25条规定) ,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情节较重应对有关领导人员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a.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b.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c. 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d. 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规定的职权的;
e. 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
f. 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发布统计资料的;
g. 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5 记录和表单
a. 工程进度(计算)签证表
b. 月份产值完成情况构成表
c. 月份产值实际完成情况
d. 月份产值完成情况调查表
e. 主要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安装)
f. 主要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土建)
g. 年度产值预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