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以江苏为例
13卫法 13260107 张前
财产性收入是农民纯收入的组成部分之一。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
“到2020年,要实现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收入倍增,难点在农民。目前农民人均纯收入中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很低,是增加农民收入最大的潜力所在。
一、财产性收入的定义
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是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
从近几年看,农民人均纯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虽然都有较大提高,但财产性收入总量小、占比低的情况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的扩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二、江苏省财产性收入现状及原因
对近十年间的财产收入数据研究发现,江苏省农民财产收入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农民财产性收入基数小。占总收入的比重较低;
2、虽持续增长,但增幅有波动;
3、增长速度大于纯收入增长速度;
4、人均财产性收入明显低于城镇居民;
而影响江苏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原因则表现为:
1、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低。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省农民的收入大幅度增长。特别是2005年围家实施农业税减免以来,农民的收人明显增加,但农村居民收入总体水平还不是太高。 并且农村居民的收人大多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支付子女的教育、父母的养老、家庭成员的医疗和生活等,致使绝大多数农民家庭可支配的收人不足。加上现阶段农村中低收人家庭占绝大多数,从而使江苏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处于低水半。
2、土地制度不完善。在现有的条件下,农民从土地上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途径存2个: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是土地征用补偿。而在我国现有土地制度中,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不清,这就致使农村土地产权全能不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土地流转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从而降低了农民的财产性收人。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土地被征用,由于现有的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补偿标准不规范,因而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拿到的补偿费用往往偏低,影响了土地财产收人。
3、农村金融制度不健全。现阶段江苏省农村金融机构以农村新农村合作社为主导,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参与,民间借贷等方式为补充。由于历史和自身的原因,邮政储蓄和农业银行在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中显得尤为乏力,农村金融业务的开展绝大多数依赖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信礼)。农信社由于制度不完善,业务经营管理效率较为低下,金融服务功能明显不足,难以满足农民对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的需求。这导致农村居民投资渠道异常单一:他们可以选择金融理财产品只有通过邮政储蓄存款和农信社存款产以实现,而存款利率偏低,往往不是最佳选择,最终造成了农村金融资源的大量流失,使农村
经济发展资金要素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阻碍了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4、农村住房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规定,农民多以自住房为主,房屋都是建设在自家的
宅基地上,农民没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但不能真正从通过转让或出售宅基地获得财产性收人。同时法律还规定,农民的住宅只能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出售,不能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出售或者转让,这就使得农利住房流转对象和流转范围得到了限制,使得农村住房价值不是实现其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村住房出 售量和出租量,进而影响了农民从出售房屋上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权利。
5、农村社保制度不完善。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享有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补贴等,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往往处于主体地位,农民始终徘徊在社会保 障体系的边缘。同时由于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较为困难,农村社会保障形式单一、水平过低、覆盖面窄,致使农村长期停留在低层次的保障水平上,近年来国家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补助,进行了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系列举措,但由于保障覆盖面小、标准低,并且截留补助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农村居民保障水平极为低下。这就致使收入水平本来很低的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加弱化,进而影响了其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三、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现实意义
1、是实现城乡居民财产权利平等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城乡不平等的一个深层次表现是,农民和市民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不平等。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拥有所有权,但这些权利在经济上缺乏有效的实现形式。财产权利的不足,严重制约农户财富的培育、积累、扩大,制约农户财产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信用体系、流动体系,制约农民同城镇居民在经济权利上的平等,制约城乡一体化发展。
2、是增加农民收入和财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据资料统计,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只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2.2%。从农民收入构成看,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4个部分中,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很低,是增加农民收入最大的潜力所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动农民财产权利在经济上有效充分实现,就可以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从而有效拉动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四、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建议
1、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稳定农民对承包地拥有长期物权的前提下,促进土地流转和变现,使农民获得稳定的收入。清晰界定农户宅基地产权属性,推进宅基地流转、置换方式创新,让农户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
2、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加快建立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制度、流转和评估管理制度,使集体资产增值收益成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
3、实行差别式税收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我国广大农村居民的财产收入比较单一,主要是银行利息,对这种有可能使农村居民获得数量有限的财产性收入的途径,建议政府考虑免收税费。而对那些更有可能为富人获得数量庞大的财产性收入的渠道,政府则宜于根据暴利程度的不同采取累进税率,比如限制炒房收入。
4、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在农村设立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积极鼓励金融机构进行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根据农民资金额小、金融知识有限、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等特点,开发出符合农民理财需要的金融理财产品,为农民提供更多、更安全的投资渠道。
5、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以及教育、医疗、建房等费用的不
断攀升,农民只能通过预防性储蓄和手持现金来规避风险,以提高自我保障的安全感,导致金融资产过度集中在储蓄形式上。通过大力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和增加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等措施,建立新型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程度,一方面使得低收入阶层能够积累财产,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低收入阶层参与资本市场获取财产性收入提高风险承受能力,从而使农民能够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6、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增加贫困人口财产性收入的首要任务在于增加这一群体的财产。无财产就无所谓的财产性收入。就目前1500元标准计算,全国贫困人口总数将达9000多万甚至上亿。加大这一群体的扶贫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建议国家将居住在土空洞、危漏房、独居户实行大搬迁,提高补助标准,彻底改变他们的居住条件。
财产性收入是农民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让更多的农民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保持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可以降低社会的贫富差距,增加中等收入人群的数量,对于扩大消费需求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对于解决好“三农”问题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