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云南省政协商讨如何预防校园暴力
面对层出不穷的校园暴力事件,学校、家庭和社会该如何反思,又该采取哪些措施预防暴力事件发生?面对让人神经高度敏感的校园安全问题,将如何进行规范?云南省政协以“议政建言·如何预防校园暴力”为题,进行了协商讨论,来自教育、司法等领域的十多位业内人士围坐探因。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则召开了《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论证稿)论证会,为这部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重点,吸纳各方之言。
本地数据
2015年云南省立案在册的校园暴力案4起
文山富宁“2·28”侮辱女学生案,6名未成年女生对另外一名中学女生殴打、拍裸照,并将照片上传到网络上。最终17岁的女生被刑事拘留,其余5人均为15岁,被行政拘留。
另外3起均发生在昭通市镇雄县一所学校,从10月到11月的22天中连续发生,都是男学生之间的打斗。
2011年到2015年我省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总量同比下降28.6%
全国数据
2003年至2015年
全国检察机关批捕未成年嫌犯92万余人
不批捕16万余人
起诉108万人 不起诉5万余人(注:2013年至2015年,不批捕和不起诉占比逐年上升,最高时分别达到29.41%和8.43%)
为何频现问题少年
家庭关爱缺失
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雷剑波:
为什么镇雄县会在22天内连发3起校园暴力事件?镇雄县总人口160万,然而全县几十万人外出务工,很多孩子从小就失去了父母的温暖和约束。此外,正值叛逆期的青少年普遍存在辨别是非能力差、遇事爱冲动等弱点,往往会引发暴力事件。
安宁市政协委员、安宁市好孩子学校校长鲁植:
我们学校专门招收网瘾、有暴力倾向的“问题”少年,他们大多被常规学校“抛弃”,他们1/3来自单亲家庭。由于缺少母爱父爱,导致孩子孤僻、脆弱、自卑或有过强的自尊心,对家庭易产生离心力,极易受坏人引诱而误入歧途。
违法成本太低
云南省政协常委、省红十字会副会长潘晓玲: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美国校园暴力数不胜数,和我们现在的态势类似,不过他们的惩罚要严厉得多。在我国,大多数校园暴力事件最终会被处理成治安案件和纠纷,很难进入政府视野,未满16岁均会从轻处理,这样一来就降低了犯罪成本。
九三学社社员、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晶:
有的学生因为一点小摩擦就打人出气,然而事后也没有受到惩罚,其他学生看到会怎么样?法律对校园暴力的施暴者惩戒力度太轻,会引发其他同学模仿。
昆明市人大代表、安宁市第二中学校长沈烨: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判决从宽处理、不适用死刑、不公开审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但也减弱了违法学生对法律的敬畏。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应该保护被侵害学生的权利。
规定矫枉过正
五华区人大代表、五华区海源小学校长邓国谊:
学生在学校摔跤、打架、吵架……一有问题社会舆论就指向学校、老师,然而哪一条法律规定这些责任都应由老师来承担?一些家长不管出了什么问题都认为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现在所有惩罚措施都彻底丧失,孩子不知道什么是敬畏。
如何帮助他们
应增加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渐晗:建议在孩子入学时组织家长集中培训,还可以引入律师进校园,结合办理的案件进行普法教育。
鲁植:我省应增加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设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建立心理咨询室等提供资金支持。还应建立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成长指导中心或咨询中心,同时开通24小时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热线,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陈晶:人们大多在关注施暴者,而忽视了拍摄视频的旁观者。拍摄暴力画面的旁观者的责任不亚于施暴者,这是一种旁观冷漠的行为,要拿出态度,让旁观者走向正途。
潘晓玲:我省应该恢复工读学校,对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
谈学校安全
“‘校闹’情况极大影响了学校教学秩序,《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拟规定教育公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通报处理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和诉讼等途径解决。任何人不得干涉调查处理,不得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昆明市教育局副局长龚利春说,基于此,条例对各部门和学校的责任作出细分。
在论证稿目前的第五条中提出,教育部门对“直接管理”的学校安全负有责任,并列举了8条细则。不止一位论证专家、代表提出修改建议:“没有直接管理的学校,同样应该有相应的约束和管理。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的安全问题都应该统筹考虑。”
“体罚学生等‘看得见’的现象现在已少之又少,但是否应该规范少部分教师对学生的心理伤害,比如言语、处理问题方式,建议在对老师与学生互动的言行规范上作出明确规定。”专家、代表建议。
“最近看新闻报道,部分学校出现了校园暴力事件,学生之间互相伤害。这方面是否可以作出规定,比如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一位论证代表认为,应当明确监护人在“校园暴力”中的家庭教育责任,同时要对施暴者的监护人责任有明确规定,以此防范各种伤害在学校发生的可能。
权威声音
是否该增加量刑标准?
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理念,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和自觉实践。有的地方认为“特别程序”仅仅是对未成年人处理上的“小儿酌减”,甚至批评“少捕慎诉少监禁”是“小恶不惩纵容大恶”,“特别程序”是损害正义一味从轻,进而质疑开展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是“不务正业”。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
是否应降低刑责年龄?
目前,中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将结合办案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为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史卫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