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八十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八十七
【条文】
《民诉法解释》第171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诉法解释》第172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修改】
被申请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并应当听取双方陈述,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申请人对驳回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当即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立即审查。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复议的理由成立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复议申请。
【理由】
(一)学界很多人呼吁应准许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上诉,因为这两种裁定涉及当事人财产、行为甚至人身自由。这有画蛇添足之嫌,因为上诉不符合这两种裁定的快捷性特点(德国是准许债务人提出异议,台湾是准许双方抗告)。
(二)被申请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双方陈述,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三)与二审改判条件是上诉理由是否成立,而不是原审判决是否正确一样,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也应是复议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
(四)在执行案件中,案外人不能对债权提出异议从而主张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对先予执行亦然;保全他人到期债权时,只要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有证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就不得保全其财产,因此不存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情形。既然在执行他人到期债权的案件中,都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制度,奈何申请保全时有这样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