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思考
关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者承担连带
责任的思考
我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者要承担连带责任,是非常有必要和合理的做法。
一、所谓“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要担连带责任”的说法不妥
我想先纠正很多人的一个不严谨的说法,很多人将此法条说成是“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要担连带责任”。根据法条他们这么说确实没错,但不够严谨,为什么呢?我们来看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该条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所以说对于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者,无论“明星”与否,都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虚假广告”,不能因为是明星就承担责任,非明星就不承担责任;所谓“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要担连带责任”就是说非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就不担连带责任,显然不对。
二、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者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有些人主张 “该条规定对于代言的明星太过严苛,且没有注意区分代言明星是否有过错,对其不公平”,认为“明星应该承担的是其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的过错责任,并且应以其所得利益为限。若违反的义务超出了注意义务的范围,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对于这一说法,我并不同意。我认为虚假食品广告代言人是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条件的。
(一)、虚假食品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必要性
第一,法律规定只要是食品广告代言人(无论其实明星还是普通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都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食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它有着自己的独特性,是每个人每天都离不了的,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需品。第三,正因为我们对食品有极强的依赖性,所以如果食品一旦出了问题,那其带来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而且通过广告让人以代言的形式推广、宣传食品,那么这些被代言的食品销售量无疑会大大增加,假如这些被代言的食品出了问题,那其带来的危害将更加难以估量。第四,代言人会从其代言虚假广告中获得巨大收益,这是他付出劳动应该享受的权利。代言人所获报酬虽然表面上是企业给付的,但最终还是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这就相当于代言人实际上是从消费者那里得到了利益。根据公平原则,他就应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就是保证自己所宣传商品的真实性,否则就会造成代言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不平衡。他们理当为其虚假代言行为受到处罚。代言人只受益而不承担责任,显然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性要求。第五,有人说鉴于有些食品安全隐患是不可预见,连监督检验机构和相关部门都没有检验出来,让代言人——一个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门外汉怎么去辨别?所以他们认为这种时候明星就不应承担责任。但我认为,当时没有检验出食品存在安全隐患,这可能是多面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可能是监督检验机构的过错造成的,还可能是当时的国内技术无法检测出此安全隐患,但这只是监督检验机构的责任,且法律也有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相关责任的规定,规定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是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责任,让消费者在食品出问题时能找到相应的承责主体,这并不冲突。
(二)、食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1.代言人需符合独立的责任承担主体资格。
代言人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就要求代言人是独立的责任承担主体。因为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他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而代言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广告行为,那么他就是独立的经营者。其实可以根据其是否营利来判断其是否为独立的责任承担者。所以说代言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经营者,是独立的责任承担主体。
2. 代言人没有尽到其相关的注意义务、查证义务,为虚假代言
代言人在代言食品广告时,首先要对代言食品有必要的认知,然后按《广告法》的规定确认它不是虚假广告,其中既要辨识食品的虚假,也要辨识广告主本身的虚假。《广告法》中规定如果要从事广告活动,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等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代言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与广告主的责任分担,不要只约定广告报酬。代言人还要履行一定的
3. 代言人与销售商或者生产商构成共同侵权
在我国的侵权法中,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律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30 条规定:
对于在我国如何界定代言人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共同侵权问题,至今仍无统一标准。我认为在这方面可以采取杨立新教授关于认定共同侵权的说法,即采用关连共同说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的规定:数人共同实施侵害行为,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人及帮助人为共同加害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虽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均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并生共同损害结果的,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按此说法,承担连带责任就有以下几种情形:1、生产者、销售者要把有缺陷且也明知有缺陷的产品投放市场,而代言人明知这个情况也要做广告,也就是主观故意的共同侵权,当然应该承担连带责任。2、代言人应该知道有缺陷而不知道也构成共同侵权。3、借鉴台湾的立法,在客观上有关联共同的时候,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按照台湾民法的经验,是要有共同的行为,共同的因果关系,共同的损害结果,而且损害结果大体上是不可以分割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也可以承担连带责任,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所述,代言人是否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