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闻的作文
有关新闻的作文
而良好的执法环境,往往是与强有力的新闻宣传工作密不可分的。形 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舆论环境,对于我们改善执法环境、实现 职能到位至关重要。通过舆论宣传和教育,可以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 解工商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通过舆论警示和激励,可以加 大执法力度,扩大执法效果,还可以强化舆论支持和动员,可以更好 地破解监管难题,消除执法阻力。 学生时代,作文一直是我的强项。记得还是在小学四年级的时候,我 写的作文就曾被初中语文老师拿去给学生当过范文。上初中后,我的 语文老师是《承德群众报》 ( 《承德日报》的前身)的通讯员,这让我 崇拜得不得了, 梦想着有朝一日自己也能成为一名通讯员。 从那时起, 我就开始尝试着给《承德群众报》投稿。1985 年 9 月我到承德财校 上学后,仍锲而不舍地投稿,在校两年间,终于有 3 篇“豆腐块”见 报。 1987 年 7 月我从承德财校工商行政管理班毕业,由于写作方面的优 势,被分配在兴隆县工商局做文秘工作。自此,向新闻媒体投稿便成 了我的主要工作之一。参加工作 24 年来,除当了不到 4 年的工商所 长外,其余时间基本上都是在与文字工作打交道(在县局任法制监察 科长的两年间,文字工作也是我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正是此间有了对 法律知识专门学习研究的充足时间,才使我具备了在《法制日报》发 表较有影响力稿件的能力) 。 鉴于新闻宣传在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就
如何利用新闻宣传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造势进行一下探讨, 显得十 分必要。 从学生时代开始写稿, 而今已过不惑之年仍在写稿, 取得了一定成绩, 近年来连年被《中国工商报》评为优秀通讯员,连年被省局评为新闻 宣传先进工作者, 2006 年以来还连续两届被评为四年一度的全国“工 商新闻百星•耘墨之星”,在《承德日报》发表的市工商局推行工商 行政指导系列报道获第 23 届中国地市报新闻一等奖。2010 年我从办 公室调到市场科后, 又在市以上新闻媒体发表稿件 58 篇, 再次被 《中 国工商报》评为优秀通讯员,市场科被市局评为全市工商系统新闻宣 传优胜单位。二、三十年来我在写稿方面积累了一些体会。 上面说了自己取得的一些成绩,目的并不是自夸(因为这些成绩大家 基本上都知道,没必要在这里自夸) ,而是为了向大家说明一个观点, 那就是:只要坚持不懈地努力,文字工作同样也能出成绩,有时甚至 会取得在其他领域难以取得的意想不到的成绩。希望通过这次交流, 能对大家有所启发,也希望能够在一
定程度上激起大家的写作热情, 并特别希望能够激起年轻同志尤其是近几年新招录的大学毕业生们 的写作热情。 文字工作枯燥、乏味,很多人不愿涉足其中甚至惟恐避之不及。但我 认为, 作为年轻人特别是具备较高文化层次并已进入党政机关工作的 年轻人,多牺牲点儿休息时间,多学学写作知识,多练练文笔,对你 一生的发展来说绝对是有益无害的。其实,当你的某篇文章引起社会 关注甚至对某部法律的修改或政策的改变起到了一定作用的时候, 你
的自豪感和成就感也会油然而生的。 随着我们这代写稿人年龄的不断增长以及精力的今不如昔, 我真诚地 希望能有一批年轻人尽快成长起来,接过我们手中的“接力棒”,加 入到新闻写作队伍中来。 我热切期盼着全市工商系统新闻写作队伍越 来越壮大!下面言归正传。 新闻,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说法,是指所有新闻文体,包括消 息、通讯、特写等;狭义的说法,是仅指消息这种文体。在各种新闻 文体中,消息是主体,尽管通讯和特写等文体的篇幅一般都要比消息 大得多,但归根到底它们都是消息的延伸和补充,是为消息服务的。 说消息是新闻的主体,理由和根据有三:第一,从登上报纸的先后次 序看,凡在发生重大的新闻事件时,首先见报的是消息,它最迅速地 把最新、最重要的信息告诉读者,然后随之而来的是通讯、特写等其 他新闻文体;第二,从报纸版面头条地位的比例看,每天报纸新闻版 的头条,十有八九是消息而不是通讯、特写等其他新闻文体;第三, 从见报的绝对篇数和总字数看,情况更是如此,消息的篇数和字数, 比通讯和特写等新闻文体相加起来的总和还要多。 多年来,我写新闻所涉及的文体基本上都是消息,特别是在《承德日 报》上发表的稿件几乎全是消息。所以,今天我与大家交流的新闻写 作体会,也可以说主要就是消息写作体会。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与大 家交流一下: 一、 要提高上稿率,必须在制作标题和导语上狠下功夫 标题,大家都知道,就是新闻的题目,它被称为“报纸的眼睛”。导
语是新闻的开头,即新闻的第一自然段,它要求把新闻中最新鲜、最 重要、 最吸引人的事实揭示出来, 让人“一睹为快”、 “先睹为快”。 通过刚才的自我介绍,大家已经知道,我写新闻稿应该说起步还是比 较早的。但说实话,真正认识到标题和导语在新闻写作中的重要性还 没有几年。 以前写的标题可以说都相当幼稚, 基本上都是信息式标题, 就是一行式标题,尽管在 1989 年的时候在《承德群众报》上也上过 两个头版头条,但见报时的标
题都是经过编辑精心修改过的。给我印 象最深的是 1989 年 7 月 15 日的那篇,我投稿时的标题就一行, 《兴 隆县工商局实行说情登记曝光制度》 ,但见报后的标题成了三行—— 《谁不坚持原则就给谁亮相——兴隆县工商局实行说情登记曝光制 度——群众赞成地说:这一招实在高! 》我看到这个标题后,也感觉 到眼前一亮,但当时只是很佩服编辑的功力,没意识到自己应该在标 题上多下功夫。 虽然受此影响此后我也偶尔地制作出过几个还算不错 的标题,但却始终觉得标题好赖无所谓,当然自己能够做好更好,即 便自己做不好,只要新闻素材好,编辑想用,他自然就会去把标题制 作好。所以很多年我一直没有把标题太当回事。 确切地说,是在 2000 年 5 月参加《中国工商报》通讯员培训班时, 我才真正认识到了标题和导语在新闻写作中的重要性。 培训班有一个 内容,参观编辑部并与编辑交流。当我们到专题部主任刘忠学的办公 桌前与其进行交流时, 刘忠学指着办公桌上的一个文件筐和地上的一 个废纸篓说:“我每天都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很多稿件,不可能每篇 都认真看完,打开稿件后我先看标题和导语,看着有点意思的,我把
它放在办公桌上的文件筐中,以备采用;看到标题和导语没有一点新 意和吸引力的,我就直接把它扔到地上的废纸篓里了。”他说:“放 在文件筐里的不一定全部能发表,还得经过精挑细选;但扔到废纸篓 里的当天就被当作垃圾收拾走了,肯定就没有任何发表的机会了。” 这对我触动很大:原来标题和导语这么重要啊!费劲扒拉地写出来的 稿件,很可能因为没有一个好的标题和导语,最终落得个编辑连看都 不看一眼的结果。这也太冤了!打那以后,我开始在标题和导语上下 功夫。事实证明,成效十分明显。参加培训班以前,我仅在《中国工 商报》发表过 2 篇小短讯:一是 1998 年 11 月 5 日第 2 版的《兴隆铲 除制假“八品香”瓜子等黑窝》 ; 二是 1999 年 12 月 2 日第 2 版的 《兴 隆查获一起违法经营光盘案件》 。但培训班结束后,在 2000 年剩下的 半年时间里,我就在《中国工商报》发表稿件 14 篇,向《承德日报》 的投稿几乎达到了百发百中。 二、 要善于发现和挖掘新闻 从六个方面讲一下自己的体会: (一)从行政执法遇到的疑难问题中发现和挖掘新闻。我这里举两个 例子: 例 1、2001 年,兴隆县工商局根据举报,对县电信局强制用户购买和 接受其提供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但经查阅《电 信条例》才知道,工商机关已经无权查处电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了。在一般情况
下,事情到此似乎该结束了,案子都查不下去了,还 谈什么新闻啊。但我恰恰从这一事件中发现了新闻点,写出了一篇在 全国引发讨论的重大新闻。标题: 《电信自家事工商管不着——兴隆
工商查处电信垄断遭遇尴尬》 ;导语:“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四月反 垄断风暴’的发起, 近期不断从新闻媒体上获悉京沪闽滇等地工商部 门纷纷高举反垄断利剑,全面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垄断专项整治活 动,且其中都把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电信行业列为重点整治对象。殊 不知,2000 年 9 月 25 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 条例》已将电信企业的垄断行为统统划归电信主管部门主管,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已经无权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 进行查处。 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工商局今年在查处电信垄断行为时就 遭遇了这种尴尬。”在文章的最后一段我写到:“在反垄断呼声一浪 高过一浪的今天,居然出现了这种肢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象,这是 严重违背民心民意的。有关人士认为,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 前,应尽快恢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信垄断行为实施监管的权力, 要想恢复这一权力目前有两种办法: 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把第二款中的‘行政法规’四字去掉,即 把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 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 其规定”;二是由国务院修改《电信条例》 ,在《电信条例》第七十 二条和第七十五条中加上‘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 处’的内容。 倘不如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对电信行业的垄断行为, 就只能拔剑四顾心茫然了。”这篇文章在《法制日报》2001 年 6 月 6 日发表。 《人民邮电》报 6 月 15 日发表江苏省徐州市电信分公司贾广 兵《并非电信自家事皆因执法有分工——与梁先生商榷
工商管不着>一文》 ,反驳我的观点,并质问我“何必‘拔剑四顾心茫 然’呢”;6 月 20 日,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曙 宏在《法制日报》发表《对不正当竞争的监管权不宜肢解》一文,支 持我的观点。一场全国性的争论就此展开。6 月 27 日、7 月 4 日《法 制日报》以《“近亲”监管带出“垄断”话题——一文引发的讨论之一、之二》的形式集中刊发了全国各地的 讨论稿件,9 月 26 日、10 月 10 日又先后两次刊发。 《法制日报》组 织的大讨论引发其他媒体关注, 《南方周末》 、 《中国青年报》先后参 与报道,2002
年 3 月 28 日《河北日报》又以《一篇文章引发一场讨 论——兴隆提问“近亲”监管》为题,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令人欣 喜的是, 2008 年 4 月 16 日, 国家工商总局在公平交易执法网上就 《反 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 》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我终于高兴地看到,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 》将第三条第二款原为“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的内容,修改为“国 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不 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广大基层工商执法人员 (当然包括我) 多年来的愿望有望得以实现。愿修订稿顺利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 过,早日颁布实施! 例 2、2003 年,兴隆县政府受理一起不服工商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案 件,兴隆县法院以此为由拒不受理兴隆县工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针 对此事件,我写了《工商局省以下垂直管理后复议案件由谁受理》一
文寄给了《法制日报》 ,并附信一封,期盼《法制日报》请专家或权 威部门作出解答, 《法制日报》十分重视,于 2003 年 10 月 22 日发表 了这篇文章, 并同时发表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的专家点 评文章《行政复议管辖的制度基础——行政隶属管辖》 ,支持我的观 点。这篇文章的发表,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特别是引起了各省 法制办的强烈反应,2004 年 2 月 25 日《法制日报》以《工商垂直管 理下复议管辖难题待解》为题,用整版的篇幅对《工商局省以下垂直 管理后复议案件由谁受理》一文引发的争论做了追踪报道,刊登了各 省级政府法制办与杨小军教授我们俩的观点交锋情况; 3 月 24 日, 《法 制日报》又发表记者文章《“复议管辖之争”非解决不可了》 ,呼吁 国家尽快就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的复议管辖权问题出台权威解释。 此 后我一直没有中断对此事件的关注。2005 年 10 月 12 日我又在《法 制日报》发表了《“复议管辖之争”承德再起波澜——承德市工商局 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立法解释》一文,2005 年 12 月 22 日 我又在《法制日报》“我说立法”栏目发表了《省以下垂直机关行政 复议管辖权应进一步明确》一文,2006 年 9 月 18 日,我又与《中国 工商报》记者喻山澜合写了《行政复议管辖之争困扰工商执法——从 河北江苏几起行政复议案件看明确工商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必要性》 一 文在《中国工商报》内参上发表。尽管我不遗余力地抗争,但在全国 各级法制办的强大力量面前,还是显得身单力薄,国务院法
制办还是 在我的抗争声中,下发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讨论稿,明确地方 政府法制办有权受理省以下垂直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我心有不甘,
决心继续抗争,2007 年 5 月 8 日直接致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 信的题目是: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切莫带病出台——致国务院法 制办曹康泰主任的一封信。在信的开头我写到: 尊敬的曹主任: 近期从媒体上多次看到您关于清理行政法规规章的讲 话和观点, 深受启发并深感振奋。 同时我也在认真地思考着一个问题, 那就是:国务院法制办能否从自身做起,在避免法规带“病”出台方 面作个表率呢?“信中我从两个方面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一、从语言 文字常识理解, “省以下垂直管理”是“垂直管理”的一种形式; 二、 从国务院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定位看,地(市)和县(市)工商 行政管理等机关已不再是同级政府管理的工作部门。 在信的最后我写到: 1998 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对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的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其目 的就是为了有效排除地方干扰, 建立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权威。 试想, 如果市、县政府仍有权管辖这些机关的复议案件(即仍有权撤销省以 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的话,那么这和这些部门没有实行垂直 管理前还有什么区别?党中央、 国务院想靠垂直管理来有效排除地方 干扰的初衷还从何谈起?然而, 一些地方政府法制办人员为了把省以 下垂直机关的复议管辖权争到手,居然不顾及基本的文字常识,不顾 及国务院的明确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 12 条第 2 款中的“等”字上 强词夺理, 愣说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中所说的垂直 管理机关。更为可悲的是,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
起草者竟然体现出了“大无畏”的“护犊子”精神, 置权威机关和专 家学者的观点于不顾,置媒体的声音于不顾,置自身的形象于不顾, 充分满足了“部下们”的无理要求。这不能不发人深思!如果说,由 其他部门起草的行政法规若是部门倾向太明显, 我们还能企望国务院 法制办把关纠偏的话, 那么由国务院法制办亲自起草的为政府法制办 系统“争权”的行政法规, 我们又该企望由谁去把关纠偏呢?企望日 理万机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们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去分 析、 判断这部法规有无与行政复议法相抵触之处吗?——这种可能性 肯定是微乎其微的。 诚然,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后,对其中违反行政复议法 规定的部分,全国人大或其常委
会可以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但与 其“亡羊补牢”, 哪如“防患于未然”, 别让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带“病”出台呢? 如果您的关注仍然不起作用,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照样带“病” 出台的话, 那么届时我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 委会提出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 这封信确实引起了曹康泰主任的重视, 亲自给承德市政府法制办打电 话,委托他们与我进行沟通,市政府法制版又委托吕局长与我沟 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2007 年 5 月 29 日国务院第 499 号令还是 公布实施了这部带病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条例公布当天,我 就奋笔写下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使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垂直管 理”的意义消失殆尽——质疑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24 条》一文,
后该文被省局《优秀论文暨调研成果选编》收录,被评为“卓达杯”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优秀论文一等奖,并在 2010 年全国工商系统行 政复议法有奖征文活动中获奖,是河北省唯一的获奖作品。 从上大家可以看到,对一个事件的关注,能够写出多少篇稿件。也许 大家会说,你举的这两个例子都是大事,我们很多人一是轻易碰不着 这样的题目,二是有时对法律法规研究的不透,所以要求大家都写出 这样的稿子不太现实。我也承认这个说法。但其实从日常的一些小事 中,我们同样能写出好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