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著作权
内容提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对于著作权的利用形式也越来越广泛化,于是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单纯依靠个人的力量来保护著作权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急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应对越来越复杂的知识产权环境,从而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难度,保护其利益。但是,我国目前对于这一方面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制度设计都很薄弱。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集体著作权制度在我国存在的价值,在阐述了其现状及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议,以促进我国集体著作权管理制度的繁荣与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价值与功能;完善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与价值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述
1、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
2005年3月起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给出的法律定义是:“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这是该条法律规定用列举的方式从行为的具体内容方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了界定。
通过该条款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主体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以及作品使用者;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行为,而且该行为是以权利人的授权为前提的,并且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进行,因此可以看成一种信托关系。最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客体仅仅是财产性权利,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依据是权利的转让,而人身性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不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客体。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另外,该条例还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收费标准、组织机构、责任机制制定了严格的规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而设立的一种非营利性的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根本宗旨和目的是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而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文化作品的创造和传播。我国现在已经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这一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价值与功能
1、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价值
首先,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和权利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现实中,著作权人和权利使用者作为相对对立的两方主体,常常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单单通过著作权人和权利使用者双方的洽谈和协调往往达不到有利的效果,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第三方,往往更容易被双方信任,从而达到调节双方矛盾的目的。更由于其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能够更好的为著作权利益相关人提供服务,从而减少了著作权人维权时的成本,降低了难度。另一方面,当著作权人滥用权利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也可以及时有效的维护权利使用者的利益。
其次,著作权管理制度有利于知识的传播,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平衡了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以及社会大众的利益,必然会促进著作权人创造的积极性,另外,该制度也促使了著作使用者用合法的方式合理使用著作权,使得著作可以被社会大众所知晓和传播,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2、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功能
首先 ,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以保障著作权人权益,并且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靠团体的力量,因此当著作权人无法与侵权行为抗衡时,集体管理组织更显优势。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自身的专
业人员可以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利益。
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首先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这使得创作人节省出大量时间,从而能全心从事创作,进而促进社会整体文化创新。其次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为作品使用人提供了利用作品方便畅通的渠道,使作品使用人能直接从集体管理组织方便获得使用他人著作之许可,从而能合法地大量使用各种作品。
最后,著作权集体管理能够节约管理成本,是效率优先化的体现。著作权集体管理将相同类型的职能集中起来,由专业的人负责办理,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相关人员的负担以及国家行政部门的负担,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其在维权过程中则更科学更有效率,从而消除了由于著作权人受自身水平所限而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实可能性
1、 中国的著作环境需要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技术传播的加快,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话题,而作为知识产权中极为重要的著作权的保护就更加被人们所重视。由于这是一个信息大量膨胀的年代,对著作权的利用方式形形色色,作为著作权人很难有精力去依靠自己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仅仅依靠个人的力量去行事著作权,那对著作权人来说无疑是一个既费时又费力的事情,如果其将过多的精力放在维权上,那就难以避免的会浪费其进行创作的精力与信心,那无疑是不利于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的。因此,这就急需一个专业化的机构来代替著作权人行事其权利,从而维护著作权,给著作权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
2、 中国目前已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法律
新《著作权法》第八条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有了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集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另外,我国新制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3、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中国已经深入人心
由于人们维权意识的加强以及对于著作权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更多的人已经开始接受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且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利于真个文化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当卡拉ok著作权以及网络著作权这两种著作权的广泛应用,更使得人们意识到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项目,它不仅仅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更是对使用者的一种利益保护,尤其是这种制度可以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在中国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并且深入人心,社会大众已经有了足够的心理准备来接受这一个制度。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
1、 立法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了规定,并且有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这一部门规章来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该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核心,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据此,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
2、 事实现状
目前,我国在著作权管理体制上对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分别进行集体管理。音乐作品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它是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非音乐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管理,这是国家设立的综合性的著作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结构,隶属于国家版权局。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
1、 整个社会法律环境、法律意识较弱。
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使用人或者社会大众,普遍缺乏一种对于著作权保护的意识。甚至人们在传统上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的法律意识,更不承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成为特殊商品的法律事实。
2、 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对于集体著作权管理只有著作权法的几条规定,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仅仅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低于法律,并不能有效的规范和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有效运行。
3、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健全
目前我国仍是仅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这几个有限的机构,很多著作权不能得到集体管理组织的保护。
4、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认识不清
目前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基础仍没有定论,有的学者认为是权利的转让,而更多的学者则倾向于是一种基于信托关系建立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著作权人及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干系也没有准确的学理上认定。
三、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构想
(一)完善立法
在立法中应该以权利保护为核心,同时必须尊重意思自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的宗旨应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而不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如果以强化集体管理为目的,而削弱著作权人的权益是有失公平的。
另外,应该明确收费标准和争议解决机制。《条例》规定使用费标准的确定的是一种由集体管理组织制定,主管机关审定的机制。这样单方制定显失公平,建议使用费标准的确定应由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通过协商确定,可举行“论证会”邀请使用者代表和知识产权专家与会进行共同讨论,经过各方相互妥协,达成一个由各方认可的相对合理的价格标准,在实践中,可以参照这个标准进行浮动性操作,有了这么一个预先大致认可的标准,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在授权使用过程中的冲突必然会限定在较小的幅度之内,从而有利于快速达成一致协议,节约谈判成本。
(二)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确选择管理组织的运作模式。而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必须具有进行集体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具备同使用者进行交涉的能力和手段等等。从发展前景看,随着政府职能的迸一步转交,
集体管理组织还会进一步地发现、创造、履行一些新的职能,还会不断拓展发挥作用的空间。总之,更大限度地发挥集体管理组织作用的体制基础己经奠定,时机己经成熟。因此应该为了保障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力度和现实性,必须要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构建,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三)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任何制度的完善都必须有一套完备的监督机制为后盾,所谓没有监督就难以避免权利的滥用,从而很可能会违背了制度建立的本身价值。因此为了保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要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环节对该制度进行监督,并且不能忽视舆论以及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
(四)加强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宣传
做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宣传工作,使维权意识深入人心,这是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功能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应该广泛宣传著作权集体管理,充分利用各种形式使这一制度在人们心中生根发芽,并茁壮成长。一方面,要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也应该定期进行一些相关的培训课程或者讲座之类的。
结 论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中国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意义,是保护著作权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制度与手段。但是,中国相关方面的立法以及制度构建还处于不完备的状态,不能适应我国繁荣发展的文化产业。因此,应该通过各方面的配合来完善这一制度,使该制度成为保护著作权的一个有力武器。在中国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该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并且必须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和监督体系来保障其实施,而不是仅仅流于形式。因此,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个长期的事情,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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