刹车盘铸件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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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保证公司刹车盘类铸件的产品质量,保证生产、检验和验收时有可遵循的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刹车盘类铸件的生产、检验和验收。 3 引用文件
ASTMA159-83美国《汽车用灰铸铁件的标准规范》、ASTMA247 GB9439-88
4 管理内容与技术要求 4.1 材料力学性能
4.1.1参照ASTMA159-83标准中机动车辆用灰铸铁(G3000)的力学性能,将我们公司刹车盘类铸件的力学性能规定如下: 铸铁牌号:HT250。
抗拉强度:σb ≥230N/mm。
铸件硬度:HB180-240,硬度值以检验铸件本体硬度来验收铸件。 4.2 金相组织:
4.2.1参照ASTMA247标准中机动车辆用灰铸铁金相组织,将我们公司刹车盘铸件的金相组织规定如下:
基体组织应为片状珠光体,其含量应在90%以上。磷共晶、渗碳体的总和不得超过3%。石墨以A 型片状为主,不允许有C 型石墨存在,但允许有少量其它类型石墨,石墨长度在100倍放大镜下为6-32mm (3-5级)。 4.3 化学成分
4.3.1参照ASTMA159-83标准中机动车辆用灰铸铁(G3000)的化学成分,将我们公司刹车盘类铸件的化学成分规定如下(参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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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客户对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客户的要求控制化学成分。 4.3.3 客户对化学成分没有要求的,化学成分不做为刹车盘类铸件的验收标准。 4.4 铸件公差
4.4.1刹车盘铸件的尺寸公差要求按照毛坯图的规定执行。 4.4.2毛坯图中没有注明公差要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4.4.2.1毛坯图中带黑边的尺寸为加工尺寸,不带黑边的尺寸为不加工尺寸。
4.4.2.2毛坯图中所有双面加工的尺寸公差为±1.0mm 。所有单面加工和不加工的尺寸公差为±0.5mm 。 4.4.3铸件的平面度要求:平面度≤0.6mm 。
4.4.4未注明之拔模斜度为+1.5°,最大不超过+2.0°, 拔模斜度公差±0.1°。 4.4.5同轴度偏差要求:同轴度允差≤Φ1.0mm (中心偏差0.5)。 4.5 铸件外观质量要求 4.5.1铸件标识
4.5.1.1毛坯图上有铸字要求的,按毛坯图的要求铸字。其位置、大小必须符合毛坯图的规定。
4.5.1.2在刹车盘铸件的外圆台下平面上,用凹字铸出铸件的具体型号、型腔号、上下位置等。(如:61207-S1、61104-X2,S 代表上模,X 代表下模,1、2代表1、2号型腔)字长8mm ,深0.5mm (机械加工时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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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除非客户有特殊要求,否则不得另加其它标志。 4.5.2铸件表面质量
4.5.2.1铸件必须质地均匀、无裂纹以及其它影响强度、加工性能和磨损性能的缺陷。 4.5.2.2铸件加工表面上,允许存在加工余量范围内的铸造表面缺陷。
4.5.2.3铸件非加工面上允许存在以下规定范围内的砂眼、气孔、渣眼等孔洞类缺陷:
1在Φ50mm 范围内,允许存在3处-Φ2.5mm ×1.5mm 的孔洞类缺陷,允许用铸造修补胶对其填塞修补,修补处应与基○
面平整一致,然后防锈处理。深度≤0.8mm 孔洞类缺陷,可以不修补。
2任意一面上不得超过5个孔洞,整个铸件上存在的孔洞类缺陷数量不得超过10个,否则,按不合格件处理。 ○
4.5.2.4铸件表面粗糙度:加工定位、卡紧面和暴露在外的不加工表面应≤Ra25,其余加工面和筋条内部等<Ra100。 4.5.2.5刹车盘铸件的非加工表面要做防锈处理。防锈后的表面应保证在2个月内不上锈。加工前,在铸件的加工面上允许存在轻微的锈蚀,非加工面上不允许有锈蚀的痕迹。
4.5.2.6铸件应清理干净,飞边毛刺、披缝、浇冒口残余量的高度不得大于0.5mm ,铸件上无残砂(如刹车盘的上下刹车面间的开口处)及氧化皮等。
4.6 铸件的检验要求、检验项目及接收准则 4.6.1抽样及检测位置的规定
4.6.1.1采用一次、二次随机取样方案。
4.6.1.2抗拉强度采用一组Φ30的单铸毛坯试棒,然后加工成标准拉力试棒(见下图),以试棒抗拉强度值作为验收铸件材料抗拉强度的依据,试棒的制备和试验应符合GB9439-88的规定。
4.6.1.3浇注试棒时要一组浇注三根。试棒的打箱温度要与铸件基本相同,即在480℃以下时才允许落砂打箱,然后冷却至室温。试棒必须尺寸合格且无铸造缺陷。
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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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4 刹车盘铸件的硬度在刹车盘工作面上测试,测试位置如下图。测试前应将测试表面去除2.0mm 。
刹车盘铸件硬度测试位置示意图
4.6.1.5金相试块在刹车盘铸件的上盖板位置取样(两筋条间看截面金相) 。金相检验按GB7216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检验。 4.6.1.6常规化学成分分析在铸件或试棒或炉前试块上取样。
4.6.1.7光谱分析使用光谱试块,试块的形式尺寸如下图所示(材料球铁或45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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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谱分析试块组合铸型图
4.6.2 检验项目、检验频次及接收准则
4.6.2.1铸件的检验项目、检验频次及接收准则按下表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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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2被判定为批量不合格的产品,必须在公司总经理的亲自主持下,由技术部、质量部、销售部等部门一起参加评审后才可做出让步接收或报废处理。 4.6.3 检验批定义
4.6.3.1电炉生产件的一个批次定义为同一配料且熔化正常情况下,同一炉次的产量。 4.6.3.2冲天炉熔化的每6包铁水(因故不经电炉保温时)浇铸的铸件定义为一个检验批次。 4.6.3.3从批中抽检的一件铸件定义为一个单位样本的大小。 4.6.4 各种理化性能的检测方法及频率
4.6.4.1各种理化性能的检测方法和检测频率按下表中的规定执行。
注:1. 每日浇注的第一包铁水、打炉前浇注的最后一包铁水、浇注试棒的铁水,因故停风或改变炉料时,均需用热分析仪进行快速炉前成分分析。
2. 随时增加检测新产品铸件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金相组织。
3. 送检的试样、试块必须标明浇注的炉次,检验试样、浇注炉次和铸件批次三者之间必须具有一一对应的唯一性
标识,以便于质量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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