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家庭装饰装修施工验收规范
哈尔滨市家庭装饰装修施工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的给排水管道、电路隐蔽工程、防水、砌筑及抹灰、墙地砖粘贴、吊顶、轻质隔墙、壁纸粘贴、乳胶漆涂饰、木器漆等项工程施工与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规范适用于家庭新建住宅和二次装饰装修住宅室内部分的工程施工与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毯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8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GB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ZJQ00—SG—0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施工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3.1.2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原房验收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对钢筋保护层破坏的部分应用水泥砂浆还原;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预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消防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的法律法规。 3.1.7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b) 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c) 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d) 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e) 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等市政公用设施; f) 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禁止空中抛物; g) 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h)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还必须符合GB6566、GB18580—18588。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提倡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安全规定
3.3.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3.2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
3.3.3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暴晒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3.3.4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3.3.5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3.3.6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或其它灭火工具。 3.3.7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3.3.8 装修时,燃气表具、管道如需改动必须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完成,严禁私自改动。
3.3.9 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3.3.10 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施工现场用电应从入户配电箱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b)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c)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应压接,不得用插销连接;
d) 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e)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3.11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或进行和水泥砂浆等湿作业; b) 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c)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4 成品保护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a) 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b) 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c) 对窗户、门、门铃、煤气、采暖、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设施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4 给排水管道
本章适用于家庭给排水管线的安装要求。给水宜采用热熔塑料管,排水采用聚氯乙烯材质管材、管件。 4.1 施工规范
4.1.1 施工人员须持证上岗。
4.1.2 施工前各室内放水平基准线,以控制标高。并应对原有管道临时封堵,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4.1.3 暗敷管线施工,墙面开槽宽度宜为管外径的1.5倍,开槽保持横平竖直,深度应大于管外径20毫米(D+20mm),开槽内不允许有凸起尖硬物。
4.1.4 管外径在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在管道的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100mm处应设管卡,管卡必须安装牢固。
4.1.5 各种阀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进户管道应先加阀门后再与其它分支管线连接施工。
4.1.6 管道连接要保证材料同品牌、同规格、同品质,热熔时管端要清洁,焊接温度200℃—275℃,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施工环境-5℃以下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调整工艺。管材管件(聚丙烯PP-R)热熔及冷却时间见表1: 表1 聚丙烯(PP-R)管热熔时间要求
4.1.7 管道热熔时,应事先做好长度连接标记,管道的标记、标识应面向外侧,处于明显位置,安装 时不得有轴向扭曲,不宜强制校正。穿越楼板时应设置钢套管。
4.1.8 墙体掩埋部分如管线交叉需采用过桥,过桥宜安装在冷水管线上,棚面明装管线如需交叉施工 应保持热上冷下的原则,如 与电线管交叉则遵循电线管在上、水管在下的原则,并且各自单独固定。 4.1.9 水路墙面预留出水口应与墙面保持正直,并与完成面保持平齐或略低于墙面(5mm以内)。 4.1.10 冷热水管平行间距不得低于50mm,并且对裸露冷热水管(含吊顶内)应作保温处理。 4.1.11 卫生间应留有主地漏,不得与其它功能地漏混用(如洗衣机地漏)。 4.1.12 排水:原则上原建筑预留的下水不改动,需要改动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a) 同种材质; b) 用PVC胶粘接; c) 不得穿过烟道;
d) 距火源不得小于400㎜;
e) 管道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详见表2;
f) 新接的管线一定要通过流水检验; g) 施工完成后临时固定。
4.1.13 工程竣工时应提供水路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隐蔽工程竣工图。
4.1.14 预留出入水口位置遵照设计要求执行,如设计无特殊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2 排水管道坡度要求
表3 墙面预留出水口位置(单位:毫米)
4.2 验收要求和方法:质量验收应按表4的规定执行。 5 电路隐蔽工
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人户配电箱户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 5.1 施工规范
5.1.1 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5.1.2 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独立配线。 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否则应增设线路。
5.1.3 电路配管、配线施工及电器、灯具安装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4 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破损及变形。 金属导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毛刺,管口应平整。
5.1.5 相邻线盒间距10mm,线盒应略凹进墙面。
5.1.6 墙面开槽宽度宜为穿线管管外径的1.5倍,深度宜为大于施工用管直径10mm(D+10mm),开槽时严禁破坏墙体内原工程管线以及钢筋砼结构。
5.1.7 线路应穿管敷设,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同一槽内如存在多根线管,线管间应留有间隙并且单独固定。
5.1.8 电路施工宜采用先布管、后穿线的原则,以保证隐蔽工程线路维修时不会破坏原墙面。
5.1.9 电线与暖气、水、煤气管线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当管线长度超过15米或线路中超过两个直角弯时,应增设分线盒。
5.1.10 开关、插座数量、位置、线径按设计图纸规定进行施工,同一室内高度一致,高差应小于5mm。 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得低于200mm,平开关面板底边距地宜为1300mm。特殊要求除外。
5.1.11 穿线管应有可靠固定。预埋暗盒与墙面平齐,固定牢靠,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 mm,灯线预留宜为500mm。配电箱预留导线应为配电箱体周长的1/2。
5.1.12 穿线管布线时转角要求冷弯,弯管半径≥6,穿线管与暗盒连接时需加专用接头,所有管与管件连接部分应用PVC胶固定。
5.1.13 吊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配管的要求,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长度不应超过1m。软管两端应使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连接牢固。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顶内出现裸露。
5.1.14 线与线连接时缠绕不应低于6圈,并且要挂锡,接头冷却后先使用高压防水胶布包好,再使用绝缘胶布保护。
5.1.15 强电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等弱电信号线不得安装在同一穿线管内,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300mm。
5.1.16 导线施工均应穿管敷设,并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穿线根数依照国家标准规定施工,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 5.1.17 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5.1.18 接灯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接插座时,面对插座方向左零右相顶接地;
5.1.19 接线应分色,相线时用红、黄、绿色,但同一户施工使用同一种颜色,零线使用蓝色,接地线使用黄绿双色线,开关控制线不宜与相线使用同一颜色,推荐使用白色。
5.1.20 隐蔽工程内(含吊顶内)电线不得裸露,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软管长度≤1m。 5.1.21 等电位箱保持接线可靠、不准改变用途或封死。
5.1.22 工程竣工时应提供隐蔽工程记录集电网、电路隐蔽工程竣工图。 5.2 验收要求和方法:质量验收应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 电路工程验收
6 防水
本章适用于家庭室内涂膜防水施工。施工使用的防水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被允许在室内使用。 6.1 施工规范。
6.1.1 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一般宜在5℃以上。
6.1.2 防水施工前基层表面应干净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1.3 防水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1.4 防水涂刷2—3遍、方向垂直,每遍涂刷间隔时间按照产品厂家规定时间涂刷,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
6.1.5 墙地面阴角作成弧形,下水口、管口、地漏、套管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1.6 防水材料用量及涂膜厚度达到产品技术要求标准。 6.1.7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防水墙面涂刷高度见表6。
表6 防水涂刷高度
6.2 验收要求和方法:质量验收应按表7的规定执行。
表7 防水工程验收
7 砌筑及抹灰
本章适用于室内分隔墙砌筑及抹灰。
7.1.1 砌筑及抹灰使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42.5,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泥块、杂物等。
7.1.2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砌筑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b) 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l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c) 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1.3 墙体砌筑时应保证灰口饱满,砖与砖之间缝隙要互相叠加,不得通缝,每行中间部分不得出现半块砖或小块砖。
7.1.4 新砌筑墙体与原墙体交接时要保证有效连接,如原墙面为大白或其它不能与水泥砂浆有效连接的成分应先铲除、凿毛并洒水湿润。并采取加固措施。
7.1.5 新砌筑墙体顶端与棚面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闭孔弹性保温粘接材料填嵌密实,再进行下一道工序。
7.1.6 地热管线地面禁止砌筑,如确需新建分隔墙,可采用轻质隔断墙。
7.1.7 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1.8 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1.9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10 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 验收要求和方法:质量验收按表8的规定执行。
表8 砌筑及抹灰验收方法
8 墙地砖粘贴
本章适用于住宅墙面、地面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8.1.1 根据墙地砖、石材具体情况选用标号为325或425的水泥,不得选用低于325号的水泥,更不得使用过期、结块的水泥。
8.1.2 当作业面有防水要求时,应对防水工程进行验收。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 应防止温度剧烈变化。
8.1.3 在防水层上粘贴饰面砖时,粘结材料应与防水材料的性能相容。墙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1.4 磁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在清水中浸泡,浸泡时间2小时以上,直到不泛泡为止。取出待表面晾干或擦净待用。
8.1.5 墙面铺装工程应在墙面隐蔽工程及抹灰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施工,如墙面有隐蔽工程管线等,铺贴前应先将管线用水泥砂浆抹平,待水泥砂浆硬化后再进行墙面砖粘贴施工。
8.1.6 墙地砖粘贴前应先对墙面进行检查,确定其垂直、抹灰空鼓情况、阴阳角方正、表面粘接强度以及墙面干燥程度等等,如有问题应先行处理,并与业主确定铺贴方式方法,特殊砖位置等等。 8.1.7 铺贴前应确定水平及竖向标志,垫好底尺,挂线铺贴。
8.1.8 墙地砖工艺要求铺贴前应进行放线定位和预排,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非整砖宽度不宜小于整砖的1/3或50mm。
8.1.9 墙面砖表面应平整、接缝应平直、缝宽应均匀一致。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可根据业主要求做成45度角对接,也可采用阳角线。
8.1.10 墙砖施工在墙面突出物处,应切割整齐吻合,不得用非整砖拼凑铺贴。
8.1.11 结合砂浆应采用1:2水泥砂浆,砂浆厚度宜为6~10mm。水泥砂浆应满铺在墙砖背面,一面墙不宜一次铺贴到顶,以防塌落。预制烟道要挂铁网与墙体连接。
8.1.12 墙砖粘贴如采用其它粘接材料,应按照该产品相关技术要求。
8.1.13 空鼓验收时用小锤在墙面上全数轻轻敲击,空鼓应满足下列条件为合格:
a) 墙砖边角出现空鼓的瓷砖数量不得超过铺贴数量的5% ; b) 连续空鼓面积不得超过200cm²;
c) 单块墙砖允许空鼓面积具体按照砖面积的标准,如表9:
表9 单砖空鼓面积误差
8.1.14 地面铺装宜在地面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抹灰工程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8.1.15 如室内为地热取暖时,地砖粘贴前24小时应关闭地热阀门方可铺贴,地砖铺贴完成5至7天后方可开启地热阀门。
8.1.16 浴室地砖应采用湿铺法。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坡度应顺向地漏,排水坡度宜为1%—2%,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防止渗水。
8.1.17 地漏安装应切割整齐吻合,不得用非整砖拼凑铺贴。地漏面板表面低于地砖0.5 mm—1.0mm。 8.1.18 地砖结合砂浆应采用1:3的干硬性水泥砂浆,铺贴前应在水泥砂浆上刷一道水灰比为1:2的素水泥浆或干铺水泥1~2mm后洒水。
8.1.19 铺贴后应及时清理表面,24h后应用专用嵌缝剂嵌缝处理。
8.1.20 完工后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棱等现象。 8.1.21 地砖空鼓验收时用小锤在地面上全数轻轻敲击,不得有空鼓现象。 8.2 验收要求和方法。
8.2.1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如表10:
表10 墙砖粘贴验收
8.29 地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如表11:
表11 地砖粘贴验收
9 吊顶
本章适用于室内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9.1 施工规范
9.1.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9.1.2 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9.1.3 当吊顶高度在300mm(含)以上时,应使用主龙骨,当设计无要求时,主龙骨吊点间距应小于1200mm,如只采用副龙骨,吊点间距不大于600mm 。边棚宽度超过300mm 时,需加设吊杆。
9.1.4 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9.1.5 边龙骨应固定在四周墙上,按设计要求弹线施工。
9.1.6 龙骨安装位置应按设计要求施工,错开棚面安装的灯具设备的安装位置,以避免吊顶施工完工后,安装灯具设备时割断龙骨。如割断龙骨应先做加固处理。
9.1.7 副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副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接缝处副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9.1.8 龙骨长度不够时,应采用龙骨加长件连接,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9.1.9 吊顶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9.1.10 全面校正主、次龙骨的位置及平整度,确认合格后加固各连接件。 9.1.11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消防、空调等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
9.1.12 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
9.1.13 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纸包边宜为10~15mm,切割边宜为15~20mm;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8~15mm。
9.1.14 板周边钉距宜为150~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
9.1.15 安装双层石膏板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9.1.16 螺钉头宜略埋入板面,并不得使纸面破损。 9.1.17 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平。 9.1.18 石膏板的切割边接缝应坡口对坡口。
9.1.19 吊顶在直角转弯处,应采用整板套裁过渡接缝,过渡距离不小于200mm。 9.1.20 湿度较大的房间,不得使用未经防水处理的石膏花饰、纸质花饰等。 9.2 验收要求和方法:质量验收应按表12的规定执行。
表12 吊顶施工验收
10 轻质隔墙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 10.1 施工规范
10.1.1 轻质隔墙材料在运输和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表面和边角。应防止受潮变形。
10.1.2 当轻质隔墙下端用木踢脚覆盖时,饰面板应与地面留有20~30mm缝隙;当用大理石、瓷砖、水磨石等做踢脚板时,饰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接缝应严密。 10.1.3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10.1.4 墙位放线应按设计要求,沿地、墙、顶弹出隔墙的中心线和宽度线,宽度线应与隔墙厚度一致,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10.1.1 轻钢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按弹线位置固定沿地、沿顶龙骨及边框龙骨,龙骨的边线应与弹线重合。龙骨的端部应安装牢固,龙骨与基体的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1m;
b) 安装竖向龙骨应垂直,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潮湿房间和钢板网抹灰墙,龙骨间距不宜大于400mm;
c) 安装支撑龙骨时,应先将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方向,卡距宜为400~600mm,距龙骨两端的距离宜为20~25mm;
d) 安装贯通系列龙骨时,低于3m的隔墙安装一道,3~5m隔墙安装两道; e) 饰面板横向接缝处不在沿地、沿顶龙骨上时,应加横撑龙骨固定; f) 门窗或特殊接点处安装附加龙骨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2 当隔墙有保温或隔音要求时,应填充符合设计要求的填充材料。 10.1.3 纸面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石膏板宜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龙骨上;
b) 龙骨两侧的石膏板及龙骨一侧的双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c) 轻钢龙骨应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应用木螺钉固定。沿石膏板周边钉间距不得大于200mm,板中钉间距不得大于300mm,螺钉与板边距离应为10~15mm;
d) 安装石膏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应进行防锈处理;
e) 石膏板的接缝应预留5mm缝隙,并做45º坡口,石膏板与周围墙或柱应留有5mm的槽口,以便进行嵌缝处理;
f) 轻质隔墙应采用12mm 厚的石膏板,潮湿环境应采用防潮石膏板。
10.2 验收要求和方法:质量验收应按表13的规定执行。
表13轻质隔墙施工验收
11 壁纸粘贴 11.1 施工规范。
11.1.1 壁纸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以及用户要求,壁纸与壁纸基膜以及壁纸粘接剂的质量与环保应达到国家标准。
11.1.2 粘贴壁纸的基层腻子应干燥平整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缝。阴角顺直,阳角垂直度与直线度均达到要求标准。
11.1.3 按照产品要求,壁纸应涂刷基膜2—3遍,不得漏刷。
11.1.4 壁纸粘贴应按照墙面高度与壁纸花距裁切壁纸,竖向整幅拼接,不应留有横向接缝。 11.1.5 壁纸粘贴不应在墙面阳角处接缝,接缝应在阳角处过渡不少于100mm 。 11.1.6 各幅拼接横平竖直,拼接花纹水平交圈、图案吻合,自然光下1.5米不显接缝。
11.1.7 壁纸粘贴必须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褶皱、污损和胶痕。 11.1.8 开关、插座等突出墙面的电气盒,裱糊前应先卸去盒盖。
11.1.9 壁纸粘贴完成后,应密闭门窗待壁纸胶液自然干后,再行开窗通风换气。 11.2 验收要求和方法:质量验收应按表14的规定执行。
表14壁纸粘贴施工验收
12 乳胶漆涂饰
本章适用于室内乳胶漆涂刷施工。 12.1 施工规范
12.1.1 施工使用的基层处理材料以及乳胶漆材料,其环保性能与质量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应有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2.1.2 施工前首先应清理、铲除原墙面其它涂饰材料等,铲除至抹灰层,干净彻底。
12.1.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质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2.1.4 视墙面基层具体情况涂刷1—2遍界面剂,界面剂使用按照产品标示要求施工。
12.1.5 先采用腻子或石膏修整墙面、阴阳角、踢脚线以及门口等重要位置,使其达到要求标准。 12.1.6 墙面裂缝、石膏板接缝、不同材料接缝采用嵌缝带粘贴,大面积皲裂应满粘衬布。 12.1.7 钉眼或金属物做防锈蚀处理,并用石膏或腻子抹平。
12.1.8 基层使用腻子用机械或人工搅拌均匀,稠度适中,静置15分钟后再次搅拌一次方可使用。 12.1.9 墙面刮批腻子2—3遍,每遍之间必须待上一遍腻子充分干燥后再进行施工,刮批腻子应保持厚度基本一致。
12.1.10 待基层腻子彻底干燥后,即可进行打磨,打磨采用240目及以上砂纸。打磨时照明亮度好,最好采用手把灯作业。
12.1.11 打磨完成后墙面光滑平整,不得透底、反锈、空洞等现象并清除墙面腻子粉尘。
12.1.12 涂刷乳胶漆应先涂刷一遍底漆,底漆宜采用与面漆同品牌、同套系的抗碱底漆,待底漆表干后,即可涂刷面漆,面漆涂刷两遍。乳胶漆兑水比例及方法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
12.2 验收要求和方法:质量验收应按表15的规定执行。
表15乳胶漆涂饰施工验收
13 木器漆(油性漆) 13.1 施工规范
13.1.1 施工使用的基层处理材料以及油漆材料,其环保性能与质量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应有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3.1.2 基材表面要求干净、干燥(含水率12%以内),无油脂以及松散物质。对于未上漆的原木,必须先对木上的油脂做以处理,清除干净,去除疏松物质。然后再用砂纸彻底打磨光滑,以获得最佳效果。对于已涂刷了油漆或底漆的物质,必须先将原有的漆膜彻底清除,打磨干净,达到接近原木的效果。
13.1.3 施工前先将钉眼、孔洞等进行填补,待其干后,选择合适的腻子进行刮涂,待腻子彻底干后进行打磨。
13.1.4 施工所用的油漆使用前先在罐内摇匀,再按产品标准进行配比静置10分钟后再使用,以免导致不良反应。
13.1.5 油漆配好之后必须在四个小时以内用完。
13.1.6 基层处理完成后开始上底漆,待底漆干后进行打磨,如此反复底漆不低于三遍。底漆完成后,漆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棕眼、凹面等缺陷。
13.1.7 每遍面漆喷涂后用水砂纸进行打磨,直至达到最佳效果。 13.1.8 施工完成后检查标准如表16。
13.2 验收要求和方法。质量验收应按表16的规定执行。
1.
表16木器漆(油性漆)施工验收
15工程验收及质量判定
15.1验收程序:管道、电气及其他隐蔽项目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双方签字验收。装饰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若符合要求,可交付业主验收。 15.2 工程验收及质量判定应由第三方监理来执行。
15.3质量判定
15.3.1 A类: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项目;
B类: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项目; C类:轻微影响装饰效果的项目。
15.3.2当C类项目的检测结果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时,应作为B类不符合项处理。
15.3.3 A类、B类项目不允许存在不符合项目;C类项目的不符合项在总体工程中累计不得超过十项,判定结论详见表17。
表17施工验收质量判定表
15.3.4 C类项目不符合时,如业主要求整改,应遵照业主意见进行整改。16装饰装修质量保证
工程交付使用日起保修期内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饰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复。保修期应按装饰合同签订保修时间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