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同性婚姻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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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考察了中国同性爱者的生存现状,根据各国现有的立法状况提出以西方民事结合制度为蓝本,结合我国国情,建立我国的同性伴侣登记制度,从而为改善我国的同性爱者的生活质量提供法律保障。关键词
同性婚姻民事结合立法模式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 12—05901
2.形式要件。申请登记伴侣关系的当事人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能产生伴侣关系的法律效力。该登记机关宜与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相同,以利于登记机关队申请登记伴侣关系的当事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利于婚姻法和伴侣法的统一和衔接。
(二) 同性伴侣的身份效力
同性伴侣在身份上的效力与婚姻无异,不同的只有一点,根据国家政策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汁划生育的义务,而同性伴侣不能自然孕育子女,故无此义务。
(三) 同性伴侣财产制
法律对于同性伴侣财产制的规定,相较于夫妻财产制,宜多给自由空间,以强调同性伴侣对于彼此自我负责的能力。因而伴侣财产制的法定财产制宜采用分别财产制,以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为可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
就夫妻财产制而言,同性伴侣财产制与夫妻财产制的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方面都有区别,敞应有不同对待:伴侣财产制宜以法定的公示程序为生效的形式要件,使第三人能够了解伴侣之间的财产关系,凡公示的伴侣财产制的约定:而对于财产归属不明白的,为了同性伴侣一方债权人之利益,由同性伴侣一方占有或双方占有之动产,推定为债务人一方所有。
(四) 伴侣关系的终止及效力
对于伴侣一方死亡和协议解除伴侣关系的情形,依据是死亡的事实或双方个人主观意愿,与婚姻的解除一样。对于诉讼解除伴侣关系的情形和解除婚姻关系的区别,可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解除伴侣关系无须经调解程序,二是解除伴侣关系可不去探究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而是依据申请解除伴侣关系的声明经过一定的期间,建议可作如下规定:同性伴侣一方不愿意继续生活而另一方不同意者,可向法院作出声明,自该声明表示期满一年者,法院得判决解除伴侣关系。伴侣关系终止后,双方基于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各自为无法律上身份关系之独立个体;对于双方的财产,按照缔结伴侣关系时公示的财产制进行分割。
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的世界潮流中,在公民权利意识和自由精神逐渐J Ju 强的现代环境下,在生活方式、道德观念更加多元化和更加宽容自由的人文背景中,我国同性爱者结合立法终究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不管是否以婚姻的名义) 。每个同性爱者,只是想和每个人快乐地生活在一起,他们想得到真爱。而这,并无羞耻。我们要做的,是保持一个宽容的姿态,理性的思考和务实的立法态度,争取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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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 923.9
“我可以对别人说我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但不能说自己是同
性恋者。”——这是我国感染艾滋病的同性爱者普遍遭到的境遇,
在感染艾滋病的人里头,有血液传播的,吸毒的人,还有嫖娼的。同性爱者处在最底层,最被人瞧不起。大多数医院若知其同性爱者身份后,往往拒绝医治。
由于我国“不谈性事”的传统,在性生活方面是个比较保守的国家,同性爱者的声音非常微弱,没有人告诉他们什么是安全的,怎么避免危险。随着同性爱进一步被世人认可与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重视同性爱者的权利,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不可避免。其中,以同性爱者的婚姻制度为重。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纵观世界各国现有同性爱成文法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一是充分认同同性结合的法律地位,这种结合与传统婚姻具有相同的名字:婚姻(m a rri age) ;二是创设一种新的法律身份,如同性伴侣、民事结合、公民结合或家庭伴侣:三是并不创设新的法律身份,而是通过特殊的法律程序,保护同居者之间的协议,通过保护个人之间的协议,达到权利保护的目的,如法国的PA C S 。关于同性伴侣,这种方式一经产生就成为同性爱立法的宠儿,兼顾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同性爱者的婚姻权,就中国目前同性爱者的社会环境而言,不失为一个可考虑的选择。
同性伴侣的立法技术,实质是创立一种类似于婚姻的准婚姻法律地位。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不同,在确定同性伴侣这种立法模式的基础上,还有一个选择需要面对:伴侣关系是作为不可达到婚姻关系的替代仅适用于同性之间,还是也可适用于异性之间,使异性在婚姻之外又多了一个比婚姻更宽松的结合方式的选择? 由于我国婚姻的缔结和解除并不算太复杂,异性爱者如欲表达自己的承诺以及盼望一个稳定的共同生活的方式,完全可以通过婚姻来达到,因而不宜将同性伴侣概念扩展到异性之间。
二、同性伴侣立法模式(一) 同性伴侣的成立要件
同性伴侣身份的成立要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之上达成身份契约,与婚姻的缔结一样,契约须经公权力的监督始生成法律效力。由此可知,同性伴侣关系与夫妻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性伴侣法可比照婚姻法律制度构建。同性伴侣关系的成立要具备实质要件
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包括:(1)必备要件:两人为同性:合意;达到法定婚龄。(2)禁止条件:同性伴侣双方皆无配偶或于他人有伴侣关系:有以下亲属关系的不得缔结同性伴侣关系:兄弟或姐妹(包括全衄缘或半血缘) ,伯叔与侄子,舅与外甥,姑与侄女,姨与外甥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缔结同性伴侣关系的疾病者不得缔结同性伴侣关系。对于一定亲属关系的限制是为了维持社会的伦理关系,而对于某些疾病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身
体健康。
作者简介:陈一滴,贵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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