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版)_停车场租赁合同-转让协议
停车场经营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承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地
下停车场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使用,乙方承接甲方地下停车场经营权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物业地址:
甲方将其位于荣亚大厦负二层地下停车场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经
营。
二、房屋面积:
房屋的总面积为 m²(建筑面积)。
三、经营权转让期限:
经营权转让期为:5年,经营权转让期限自签定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后,乙方有优先承让权。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停车场经营权交付乙方使用。
四、停车场经营权转让金:
1.双方商定第一年转让金为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
元);第二年停车场经营权转让金为人民币¥220000元(大写:贰拾贰万元);第三年停车场经营权转让金为人民币¥25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第四年停车场经营权转让金为人民币¥280000元(大
写:贰拾捌万元);第五年停车场经营权转让金为人民币¥310000元(大写:叁拾壹万元);(税金由乙方负责)。
2. 乙方以年为期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金;每期转让金提前1个月交付,乙方支付转让金后方取得本协议中地下停车场经营权;乙方逾期20日不支付转让金的,属乙方违约。
3、乙方需交纳50000元(伍万元)经营保证金。 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或本协议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时、甲方在收回停车场后将未抵扣的经营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
4、 乙方应承担租赁期内的水费、电费等一切因实际使用而产生的费用,并按单如期向甲方缴纳,如未能按期缴纳属乙方违约。
五、甲、乙双方义务
1. 乙方应按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停车场经营权转让金。
2.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在停车场添置设备。租赁期满后,乙方可将添置的设备拆卸、搬离,因设备拆卸、搬离影响停车场完好使用的不得拆卸或搬离,甲方亦不给与乙方任何补偿。
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停车场经营权转让,并爱护使用该停车场及停车场内的房屋基础设施。如因乙方过失或过错致使房屋及设施受损,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合法经营该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作为从事违法乱纪活动的场所,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不得改变停车场内房屋的建筑结构、供排水及供电设备、消防设施等,不得改变使用功能。如需进行临时建筑装修,须先书面
通知甲方(随附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待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才能施工。因乙方擅自施工和超过设计标准使用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若为不可抗力因素或天灾所造成房屋损毁,乙方不须负赔偿之责。
6. 经营期间,乙方需配备必须的防火器材,并随时检查防火器材,保证可以正常使用。乙方应妥善使用各项设施,避免火灾,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需自行负责安全、保卫等工作,如发生失盗、车辆刮碰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
七、协议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 乙方在经营权期满后如需继续经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协商经营权转让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 营权期满后,乙方应在半月内将经营权交还甲方;乙方任何留滞在停车场内的物品,甲方享有处置权,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违约及处理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不履
行本协议规定条款,导致本协议中途终止,则视为该方违约,
应支付半租金作为违约金。
2. 乙方如违约,甲方有权对乙进行退场处理,经营保证金不退。
3. 若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事情时发生争议,应
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停车场
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九、其他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未经双方书面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条款内容。本协议条款如需变更及其它未尽事宜的确认,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