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1
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
!徐建姚建龙
摘要$我国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和对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的传统!但
是遗憾的是新中国尚无家庭教育专门的法律!这种状况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家庭教育向规范化
关键词$家庭教育
中图分类号$!
我国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在历史上
一!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一
从法律上讲
四夷!之说
如果从教育实施主体的角度划分一个国家的教育体制
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中
!二
英国教育家洛克有一句名言)*家庭教育
!三
据调查
+!
中!觉得自己的付出不能如愿以偿
!四
由于缺乏家庭教育立法!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长期得不到确认!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选任与管理(家庭教育市场的发展与培育(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的投入与保障(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的深入等都受到很大影响!这些都阻碍了家庭教育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立法欠缺!已经成为制约家庭教育工作持续发展的瓶颈%
二!制定地方性家庭教育条例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
许多同志提出家庭教育属于私人领域!不宜立法进行干预%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一面!但总的说来是片面的%家庭教育的确属于较为典型的#私人$领域%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对#私人$领域的尊重和保护%但是!在现代社会绝不存在不受任何法律干预的纯私人领域!即便是立法保护!也是干预的一种形式%某一领域是否需要立法干预!主要取决于该领域的重要性程度!尤其取决于该领域的公共利益性%如果该领域对于国家社会利益至关重要!即可视为获得了进行立法干预的必要性%现代社会中!家庭教育已远非#私人$问题!而是与国家(民族(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另一方面!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广大家长和青少年子女都在不同程度上表达了希望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的愿望%如果把进行家庭教育视为一种自然获得的权利!家长和青少年子女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强烈呼唤!也可认为是对权利的某种程度上的放弃%因而!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干预也获得了合法性与合理性%
世界各国不乏对家庭等代表性私人领域进行立法干预的法律!如家庭暴力(婚姻(生育等方面的立法%有些国家甚至把家庭教育上升到宪法的高度进行规定!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年*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抚养和教育儿童是父母应尽的首要职责!国家有权监督其履行情况$%我国也不乏这方面立法的成例!如&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全民健身法’等%在我国历史上!亦有对家庭教育立法的传统!如早在清朝末年就颁布了&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
事实上!关键的问题并非在于应否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干预!而在于如何把握好立法干预的#度$%如果干预度把握得好!其积极效果是显然的!但是如果干预过度则容易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两受其害)这正是反对家庭教育立法的最主要原因*%以谨慎(科学和理性的态度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能够把握好干预度%因此!对干预过度的担心并不能成为反对家庭教育立法的理由%
!二
&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年全国人大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三章规定了家庭保护的相关内容!要求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三!对家庭教育条例的建议
!一
条例的框架结构主要有四种模式可供选择()!*篇%章%节%条制+)$*章%节%条制+)%*不分章$而直接设条制+)&*章%条制!考虑到
!二
合理确定干预度$是关系到家庭教育立法成败的关键性问题!如果把
我们认为
!三
有人可能会提出
!四
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与性质!
,!
社会教育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
!六
在调研中
!七
对于家长与子女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八
家庭教育工作应当成为各级政府部门与相关群众团体的职责之一*只有把家庭教育工作明确规定为政府及相关群众团体的职责
父母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主要承担者-实施者
!九
由于家庭教育立法所涉及领域的特殊性
!下转第!!页
1!
颂扬好皇帝’大清官
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精神病理学家雅斯贝尔斯在他的教育学名著&什么是教育$中指出(对教育的理解必须基于对人的理解
注释&
!王海明(+人性是什么,
%=美:迈尔(&生物学哲学$
&=美:理查德*利基(&人类的起因$
//马加爵事件的深层思考,
#雅斯贝尔斯(&什么是教育$
作者单位
责任编辑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颜波
!!!!!!!!!!!!!!!!!!!!!!!!!!!!!!!!!!!!!!!
!上接第!
全民化方向发展则是可行的!另一方面
家庭教育对提高家长教育素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忻福良(&对民办教育法律的若干法理思考$
作者单位
责任编辑华东政法学院姚胥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