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维简费
浅谈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维简费
煤矿维简费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支出和煤炭生产安全设施支出的资金。矿维简费的使用范围是①矿井(露天) 开拓延深工程;②矿井(露天) 技术改造;③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④矿区生产补充勘探;⑤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⑥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⑦矿井新技术的推广;⑧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是①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②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③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④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⑤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⑥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⑦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⑧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 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⑨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⑩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一、安全生产费、维简费提取标准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5月21日联合颁发了《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对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作了专门规定。
安全生产费
财建字[2005]168号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调整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一) 大中型煤矿
1.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
2. 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 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二) 小型煤矿
1.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2. 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煤炭生产企业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煤炭生产企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
维简费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 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 煤矿,吨煤8.50元;
(二) 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 其他省(区、市) 煤矿,吨煤10.50元。
二、安全生产费、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安全生产费
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原会计制度下安全生产费提取时
借:生产成本
贷:长期应付款-安全生产费
使用时(形成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安全生产费
贷:银行存款
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同时全额计提折旧
借:长期应付款-安全生产费
贷:累计折旧
维简费
维简费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在计提的维简费中核销,将维简费的资本性支出按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增加资产的同时,冲减维简费并增加资本公积,该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仍然按月计提折旧费用并计入生产成本。 维简费企业的会计处理:
提取时,按照产量
借:生产成本
贷:其他应付款-维简费
使用(形成费用时)
借:其他应付款-维简费
贷:银行存款
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其他应付款-维简费
贷:资本公积
借:生产成本
贷:累计折旧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
[2005]41号
五、关于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1、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每吨8.5元提取的维简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提取维简费企业的井下固定资产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使用已税前扣除的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2、煤炭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浮动范围内,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使用已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
[2008]60号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会计部函
[2009]48号
问题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第一,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第三,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第四,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维简费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会计问题征询函—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 会计部函[2009]46号
第一,煤炭企业按照山西省有关规定计提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应比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计提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途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部分,应按照弃置费用核算;不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应按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对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进行追溯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可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三,按规定范围使用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有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 财会便[2009]35号
六、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资产的成本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预计安全生产费的期末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