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问题
死亡赔偿金问题
——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院不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批评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多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非常荒唐的,会制造新的社会矛盾。依据刑事司法解释,法院主张刑事附带民事中以调解和解方式解决死亡赔偿金,但原告人只能将希望寄托在与犯罪嫌疑人的和解调解上,是非常糟糕的选择!实践中有人主张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民事法官一样会援引刑事司法解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人应赔偿原告人包含死亡赔偿金在内的物质损失
1、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不赔偿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155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解释中使用了“等费用”三个字,并未明确不包含死亡赔偿金,并未明确规定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刑法、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不赔偿死亡赔偿金。
2、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还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说明侵权责任法将伤残、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是区分开来的,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实施,此司法解释并未废止)第29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属于物质损失。
3、被告人应赔偿原告人包含死亡赔偿金在内的物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如前所述,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不赔偿死亡赔偿金。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等法律规定,被告人应赔偿原告人包含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物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