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实现改革新突破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实现改革新突破
【摘要】《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实施,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年检制度等商事登记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给市场和商事主体更大的自治权。
【关键词】商事登记改革;更大自治权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商事登记改革旨在建立以“营业执照”为中心,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监管与自律相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
一、我国以往商事登记相关状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针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不同,公司法还对股东人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首次出资额及货币出资金额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以下弊端: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易产生“两虚一逃”
我国在商事登记中对注册资本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我国法律对注册资本的数额、出资方式、资本形式、出资时间、资本检验和出资公示等都有一套严格的规范。实收资本制度不利于资本的增值,由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容易对虚假验资、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且公司是否具有实力或者发展潜力,单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投资者出资额无法看出,注册资本实缴及验资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
(二)经营范围的限制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当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在市场经济中,机遇稍瞬即逝,因此,限制经营范围易使经济主体错失机会,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企业年检制度易流于形式,加重企业负担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包括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材料,而在实际中,多数企业会交予中介机构进行年检,易使中介机构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方面作假,年检制度形同虚设,同时加重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