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论文
浅议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内容简要】在民事诉讼中, 举证分配有着重要的地位, 其被称为民事举证责任的核心和中心。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要是落到检方,但是在还是包括特殊的情形证明责任的倒置和证明责任的转移问题, 同时这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刑事诉讼中,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者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特定事项如何在有关机关和个人之间进行配置的问题[1]而证明责任的本质功能在于,当诉讼结束,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为法官提供将不利后果判决给某一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罗马法初期, 罗马法以“原告应负举证责任”或“肯定者应负证明责任, 否定者不负证明责任”作为其证明法则, 由此, 罗马法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长期以来证明责任就一直被解释为当事人就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 即当时的理论界仅从行为责任看待证明责任问题。直到19或世纪后期, 法学家们才对证明责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1883年, 法国诉讼法学家尤利乌斯·格尔查将证明责任区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 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客观证明责任是指当诉讼进行到终结而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 主张该事实的人则应为此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拉丁语中真伪不明` non liq-net' 一词的含义是, 在诉讼结束时, 当所有能够释明事实真相的措施都已经采用过了, 但争议事实仍不清楚的最终状态”。[2[法]汉斯·普维庭著. 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吴越译, 法律出版社,2000.]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从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主体和客体以及考虑的角度来看, 证明责任可以从如下两个部分展开分析:
1.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1)无罪推定原则是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 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 “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 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做是无罪的人”【3(意) 切萨雷·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35. 】是对无罪推定最早的观点。无罪推定原则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确定了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其证明当事人是否有罪由检察院承担,若无法证明则应当无罪。并且笔者认为其也就是公诉案件中主要的证明责任的分配。
(2)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 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自诉人需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且需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这也符合诉讼中“谁主张, 谁证明”的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如果自诉人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则法庭将会判决被告人无罪, 即自诉人将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但是笔者主张该证明力上应该给予证明人一定的帮助,否则难以达到证明之效果。要求其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在其没有强大的公权力的介入下,难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2. 非常规规则
(1)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倒置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倒置一般由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 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立法者决定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理由包括司法证明的需要、举证的便利以及反映一定价值取向的社会政策性考量。典型的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类的设置主要是考虑到取证以及调查方面的困难的。
(2)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转移
证明责任的转移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转移是考虑
到诉讼便利和证明的需要, 即由哪一方先行举证更有利于诉讼证明的推进,而导致举证责任的发生。
三、结语
当然每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都有其优缺点。构建良好的证明责任制度, 确立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可以起到规范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活动、保障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的作用。因此,需要我们在借鉴我国先进的立法或判例制度以及结合我国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认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