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对"强拆"申请的合法性审查
第3 3卷 第 5期
2 0 1 3年 1 0月
惠 州学院学报 ( 社 会科学版 )
J OU RNAL OF HUI Z HOU UNI V ERS I T Y
Vo 1 . 33 .No . 5 Oc t . 201 3
论法院对 “ 强拆 ” 申请的合法性审查
深 圳 市 宝安 区法 院行 政庭 课 题 组
( 深圳 大学 摘 法学院 ; 深圳 市宝安区法院 行政庭 ,广东 深圳 5 1 8 0 6 0 )
要: 法院对“ 司法强拆” 的 申请的审查 包括 对征收 决定 的 实体性 和程序性 审查 , 实体性 审查 包括 是否超越
权 限、 遵循信赖利益保 护原则、 合 乎 比例 , 重 在 约 束 行 政 机 关 克 服 怠 惰 和 恣意 , 依 据 公 益 和 补 偿 的 法律 授 权 , 作 出 不
掺杂其他 目标 、 事 实清楚的合理的征收 决定 ; 程序性 审查 包括 行政机 关是 否满足被征 收人的 受告 知权、 听证 权和 知 情权 , 旨在克服行政 意思决定的单方性 , 真 实有效地保护 私主体一 方的利益 , 提 高行政 效能。法院的裁 定不仅仅 为 被征 收人 及其财产权获得公 平的对待 和补偿 , 而且促使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建设 法治政府 。 关键 词 : 司法强拆 ; 合 法性 审查 ; 实体性 审查 ; 程序性 审查; 裁定
中图分类号 : D 9 1 2 . 1 1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5 9 3 4 ( 2 0 1 3 ) 0 5— 0 1 0 1— 0 6
近年来 , 由于缺乏公正性 的征收补偿 , 强制拆迁 所
定 的实体和程 序方面 的审查 , 起到保 护被征 收人财产 权 的作 用 , 以使行 政机关 承担违法行 政行 为的法律责 任, 这是法治政府与专制政府的重要区别 。
一
引发 的激 烈的官民冲突屡屡 出现 于各地 的城市 改造工
程 中。为了避免“ 政府是 受 获得更 大 的金钱 价值 的驱
动 而采取 下一 步行动 方案 的 , 但传统 的公 共服务 价值 及公平 和公 正 日益消失殆尽 。效率是 以牺牲对权 力行 使 的民主控制 为代 价 的方 式获 得 的 ” , 2 0 1 1年 国务 院公 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 条例 》 ( 以下 简称 2 0 1 1 “ 条例 ” ) 。该条例 既对商 业开 发与公共 利益 前提 下 的行政 征 收加 以区分 ; 也规 定 了强制执 行之前 行政 机关对征 收 决定 有 向 司法 机关 提 出合 法 性 审查 的义 务 , 冀望 以“ 司法强 拆 ” 取代 “ 行政 强拆 ” 保 障被 征收 人 的权 益。根据随后之《 行政强制法 》 第5 3条 , 征 收机 关 因无行 政 强制 执行 权 而 须 向法 院提 出 申请 。 法 院
审查 强制执行 申请 ( 以下简 称“ 强拆 ” 申请 ) , 旨在为被 征 收人 带来 公 平的补 偿 、 防止 商业 开发对 公共利 益 的 渗透 , 也 可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利 益之间 的紧张关系 。
虽 然法院对 “ 强拆 ” 申请 的干 预边 际被 限定 在 对 征收
、
对 征收 决定 的实体 性 审查
不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行政且不能得到司法机关 纠
正 的政府不是 法治政 府 , 故而征 收决定 的实体合法性
表现 为征收 机关有 明确的权 限、 规划和财 政方面 的法 律依据 。一方面 , 法院较易 对羁束 行 为和存在 法律 规 定 的客观标准 的裁量行为进行合法性 审查 , 如2 0 1 2年 1月 , 北京市 昌平 区 阳坊 镇政 府 曾 以两 条不 存 在 的法
条对某 生 态大 棚 项 目作 出“ 强拆” 决 定 书 ; 另 一 方 面, 法 院不 易审 查纯 粹 行政 性 和政 策性 的裁量 行 为。
现代社会 的存在和发展需要广泛和深刻 的行政权 干预 或介人 , 在传统 的规制作用外 , 行政权 因规划和 调节社 会、 经济和文 化等领域 而拥有更 多的职权 和更大 的裁 量空 间。当严格法律主义 的保守性与行政 固有 的灵 活 性、 细节性 、 技术性 发生 冲突 时 , 法 律保 留原则 既承认 立法 与行政 之间 的权 力互动 , 也 容忍行政 裁量权 的空 间和弹性 , 即在绝对 的 自由裁量 和严格 的法律约束 之 间, 法 律根据不 同 的处 分模式对行 政 自治 范围进行 差
异性调整 。因此 , “ 在一 定行政 领域 中 , 在不 适用法 律
决定 的合法性审查 ( 以下简 称“ 审查 ” ) 之 内, 但 审查过 程中, 法 院又不 得不 涉及作 出行政 自由裁 量 的合 理性
原 则 的适 用 问题 , 因此法 院必须采 取假借 存在 着法律 错误 的推定 方法将不公正 的裁量行 为质 变为实 质性 的
违法, 避免 在合 理性原 则 的层 面上进 行过 多纠缠 的 同 时, 始终把 法 院的干 预的正 当性放在 合法 性审查 的 限 度内, 即法院在作 出是否执行 的裁定前 , 通过对 征收决
收稿 日期 : 2 0 1 3—0 8—2 5
保 留原则 的情 况下 , 行 政权可 以没有具体 的法律依 据
进行 活动 , 但 这并不 意味全部排 除相关行 政领域 的法
基金项 目 : 2 0 1 1年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 院重点调研课题项 目
作者简 介 : 课题 主持人 : 尤乐( 1 9 7 1 一) , 男, 江苏无 锡人 , 讲师, 博士 后 , 研究方 向为宪法 与行政法 ; 课题组 成员 : 郭 文东 、 李静 、 王琳 、 逯 晓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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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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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 范。 ” 此时 , 法院更 为着 重借 助一定 的判 断标 准 和解 释技 术从 “ 是 否超 越权 限 、 符 合信 赖 利益保 护 原
征收机关超越权 限之外 观表现 为偏 “ 私” , 其 实质 为脱离公共利益 和不公平补偿 , 二 者互为 因果 。因此 ,
则、 合乎 比例” 等 三个 方 面对 “ 强拆 ” 申请所 依 据 的征
收决定 进行审查 。
( 一) 是 否 超 越 权 限
法院对“ 强拆 ” 申请 的审查 时 , 不仅计 算实 际补偿是 否 符合法律法 规规 定 的标准 ( 2 0 1 1 “ 条例” 第 1 7条 和第
1 9条 ) , 更应对征 收 目的——公共 利益作 限缩性解 释 , 防止面对 巨大利益 的征 收机关 借助旧城改造 、 文化 、 教
越 权为我国《 行政诉 讼法》 第5 4条规 定 的行政 违
法行 为之一 , 意在“ 公共 当局 不应 越权 , 这一 简单 的命 题可 以恰 当地 称之为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 ” 征 收机 关
育等 名义 , 通 过裁量 解释权 将商业 目的包装 为公共 利 益, 并借公共利益排斥或者压制被征 收人的利益。
( 二) 符 合 信 赖 利 益 保 护原 则
的越权 表现为“ 错位 ” , 包 括裁 量权运 用和干 预范 围的 错位 。前 者指 《 城市房 屋拆 迁管理 条 例》 ( 2 0 0 1年 ) 中 使征 收机关 拥有 行政 裁决权 的情 况 。在 商业 开发 中, 法律不 可能授权 征 收机关对 民事交 易进行 行政裁 决 ; 在公 益征收 中, 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裁决权就 面临“ 自己
作 自己案件 的法官 ” 的窘 境 , 故在 2 0 1 1 “ 条例 ” 中已将 其 取消 ; 后者 指征 收机 关超 越公 共 利益 ( 2 0 1 1 “ 条 例”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为行政 法领域 理论上公认 之原 则和依法行政 的内在要求 , 指“ 如果行政 机关 已经对相 对人作 出政 策或其 他意思 表示 , 并 且使相 对人对 该政 策或 者其他 意思产 生 了信 赖 , 就必 然有实 现上述 承诺
的义 务 , 不 能使相对 人对行 政机关 的信赖 失望并 为此
第8 条) 的要求 运用行 政权 , 使 公权力产生 的利益不 能
被公 正地分配 , 形成偏 私性 的行 政行 为过程 。公共 利
蒙受不必要 的损 失 。 ” 体 现在 《 行 政许 可法 》 第 8条和 2 0 1 1 “ 条 例” 中有 关补偿 标准和程序的规定 中。法 院在 以该原则对 “ 强拆 ” 申请进 行审查 时应重 视其 中“ 禁止
( 行政机关 ) 反言 ” 和“ 公权力 的失效 ” 两种涵 义 。 首先 , “ 禁止 ( 行政机关 ) 反言 ” 之 审查 。行 政机
关
益体现 了具有 一致性 背景 的 目标 , 是共 同体为之 共 同 体所 能带来好处 的东 西一 - ; 但 是公 共利益 恰恰 容易 被
行政机关 有 意混淆 , 为此莫 于川教 授提 出公 共 收益性
标准, 指“ 公共利益 的受益范 围一般是不特 定多数的受 益人 , 而且该项 利益需 求往 往无法 通过市 场选择 机制 得到满足 , 需要 通过 统一行 动而 有组 织地 提供 。政府
就是最大 的、 有组织 的公共利益 提供 者 , 它运用公 共权
曾作 出某种 表示 ( 明示 或默 示 、 积极 或 消极 ) , 一 旦相 对 人对该表 示表达 了信赖 并据此 作 出行 为 , 则 无论该
表示是否 与事 实 ( 行 政机 关 的主 观真 实 意思 表示 ) 相
符, 行政 机关在 可能对相对人造成损害 的情 况下 , 不能 对 该表 示进 行 否认 或者 作 出不 一 致 的表示 , 以“ 彭某 鹏、 邓某凤 诉深圳 市 国土资源 和房产 管理局行 政纠纷
案” ( 2 0 0 9深 罗法行初 字 第 3 2号 ) 为例 。同为某 村村 民的夫妻 二人于 1 9 8 3年经村委 同意建房 , 1 9 9 4年开始
力征收征用土地为 全社会 提供普 遍 的公 益性服 务 。 ”
因此 , 法 院应对征 收决定 中建设 ( 规划 ) 的公 益性 和补 偿 的合标准性加 以审查 。
一
方面, 征 收机关 无权 偏 向商业之 “ 私” 。商业开
缴 纳土地使用费 。2 0 0 0年 , 征收机 关在 出让 土地 时将 部 分房屋 划人该 宗地 图的红线 内, 但 又 以二 人没有 提
发非属 2 0 1 1 “ 条例 ” 第 8条 明确 之公共 利益之 情形 , 对 于 因商业 目的而形成 的私主体 之间就土地使 用权和房
屋所 有权 的交易 , 行 政机关 不能 以发展 为名 对公共利
供 所建房屋 的《 建设 工 程开 工 验线测 量 报告 》 和房 屋
竣 工规划验收文件 为 由作 出“ 无法 核实该 房 屋现状 位 置的合法性 ” 的结论 , 导致无 补偿 “ 强拆 ” 。本案 中 , 由
益作扩大解 释 , 为商业 目的越俎代庖 , 使之蒙 上公共利 益 的外衣 。公 私不分乃 三十年 强拆 中的 常态 , 如2 0 0 7 年 重庆钉 子户事件 中, 杨 家坪 旧城改造 后原 址建起 的 是非公益性 质的“ 商 圈” 。 。 。 在 由 民事 法律调 整 的市 场
交 易行 为 中, 行政机关只能加 以指导 和确认 , 在权 限之
于土地使用费 的核算必须根据房屋所 占土地面 积和位
置, 则征 收机 关一直 收取该 费用 的行 为表 明其对 二人
房屋和用地权属 的认可 ( 信 赖基础 ) , 使二 人产生 信赖
利益 。 法院对“ 强拆 ”
申请 的审查 ( 如若 提 出 ) 应 依据
内合理协 调和平 衡不同 目的之 间的利益诉 求而不 能干
涉; 另一 方面 , 行政机关 无权偏 “ 私” 于 己, 不 按法律 规
《 若干解释》 第9 5条第 1 项“ 明显 缺乏 事实 依据 的 ” ,
裁定不予执行 , 以督促被 告积极 履行行政职 责 , 保护 当 事人权益 , 实现法 治秩序 。因此 , “ 强拆 ” 中“ 信 赖保护 的出现实 际上是对 行政机关 变更 、 撤销 自己先 前所作 出的授益性行 为的一种 限制” , 因为公 民通过 民事交
易取得财 产权 的行 为正 是以行 政机关 对房地产 开发 的
定 之标 准进行 补偿 。近年 来 的“ 卖 地财 政 ” 现象 揭 示 了行政 机关充 当土地 的“ 二 道贩 子” 并 以权 力 “ 合法 ” 牟 利的新 动 向。如 2 0 1 0年 安徽 省池 州市 梅龙 村农 民 的征地补偿仅仅 4 5 0元 平方米 到 8 4 0元/ 平 方米 , 而开
发 商根据安徽省制定 的补偿标准 向政府 实际支付 的费
用 达到了 3 2 1 2 0元 / 亩。
规划 、 许可 和所有 权的行 政确认 为基础才得 以开展 。 其次, “ 公权力 的失效 ” 之审查 。公权 力主 体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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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市宝安 区法院行政庭课 题组 : 论 法院对“ 强拆”申请 的合 法性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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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使其 权力 , 使 相对人确信其不再行 使权力 , 若公 权 力 主体再 次行使 , 相对人对此可 以进行 抗辩 , 公权 力主 体 即不 能主张行使 其公权 力 , 2 0 1 1年 1 1 月“ 郑 州八 旬老太 强拆 现场 自焚 、 遗体 去 处仍 成谜 ” 为 例。王 好荣夫妇 经某村 村委 同意租用该村土地 建房 已达 十几
年, 期 间按 时缴 纳租地款且无政府部 门干涉 , 土地 征收 后所 建房 屋被指 违法 建筑而 遭强拆 , 其母 王刘 氏愤 而
共扬厂房被划入征 收范 围。如 申请“ 强拆 ” , 则 法 院应 行 目标性审查和事实性审查 。 首先 , 目标性 审查 在 于促 使 “ 行 政机 关行 使 裁量 权, 并非不受任何拘束之 自由裁量 , 其行政裁量 出应遵 守一般法律原则外 , 也应符合法令授权 之 目的, 并不得 逾越法定之裁量范 围。 ” 法院应 要求 “ 规 划局 ” 提供 征收范 围之规划——据 以作 出征收 决定 的理 由、 依据
自焚 。根据 《 土地 管 理法 》 王 氏夫 妇 的建 房 确 为违 法 建筑 , 但是 当地政 府长 期未责 令 当地 村委 和王 氏夫妇 停止 违法行 为并 采取行 政强 制执行措 施 , 致使 王 氏夫 妇产生其 不再行 使权力的确信——一种基 于行政怠 惰
而产生 的正当而合理 的信赖⑨, 应该 得 到适 当的保 护 。
因此 , 法 院在 审查 “ 强拆 ” 申请 时 ( 假如 ) , 应 注 意王 氏
和执行标的之情 况 ( 《 行 政强 制法 》 第5 5条 ) , 从 规划
中发 现征收之 目标是否 为必需 , 判 断征收范 围 内除风 亭外 的建筑是否 属于地 铁建设 工程 , 为 目标 性 。一方
面, 如该建 筑属和地铁运 营无关 的商业用 途 , 则其与征
收 目的 ( 地铁 建设 ) 相违 背 ; 另 一方 面 , 如 该 建筑 属公
共营造物( 如公益 广 场 ) , 则 其 建设仍 与 征 收 目的 ( 地 铁建设 ) 无关 , 属于行政机关应另行做 出的征收决定之 内容。因此 , 只要建筑之规划与地铁建设无关 , 则就其
面积之征收 均属超 越职 权 ( 规 划 之授 权 ) 之决 定 。类
夫妇 非被征 收人 , 但 在补 偿标 准方面 却是征 收决定 的 利害关 系人 ; 即使 王 氏夫 妇只 能从村集 体取得 民事 补
偿, 但是 法 院仍应 审查征 收机关 是否 已将王 氏夫妇 的 利益 ( 房屋 价值 和租 金 ) 补偿 作 为应 考虑 的相关 因素
纳入征收决定 。
似案例如 2 0 1 0年上海市 委建设 6 0 3平方米 的地铁 1 3
号线静安 出 口( 设 计标准 ) , 却征用 3 . 5万平方米土地 ,
公共服务 的本质在 于对 公共 利益 的承 诺 , 公 众对
名为“ 市政公 用” , 实 为修建 “ 商 务办公 大楼 ” , 致使 河 南 商人刘学 东租用 物业被纳 入拆迁 范围 , 被 当地 政府 认 定为“ 丧 失任何商业价值 ” 。 其次, 事实性 审查在 于考察据 以作 出征 收决定 的 证 据是否充分 。出于防止 司法过于能动和对行政 的专
业 判断能力 的尊重 , 司法审查 的范 围限于行政决 定的
行 政权威 的尊重依赖 于行政机关 的践诺 。法 院对征 收 决 定 的作 出是否遵 循信赖 利益保 护原 则 的审查 , 是对 行 政机关 的公共精神 的评 价。促使其对法定 职责应 为 而为 , 提供优质 的公共 服务 , 及 时 回应 公众诉 求 , 成为 公 共利益 的维护者 和促进者 ; 若 应为而不 为 , 则 其亦应
为公众对 此产生 的信赖 承担一 定的利益补偿 责任 。唯
有 如此 , 才能克制行政怠惰或 恣意 , 保 护公众权益 。
( 三) 是 否 符 合 比例 原 则
合法 性 , 但是 其 中对证 据是否确凿 的判 断却 迫使行 政
机关进行 审慎审查 , 即通过对证据是否充分 的考量 , 在
不侵入行政 自治领域的前提下间接地对合理性提 出要 求。 一者 , “ 李案 ” 中的“ 选址 书” 可被视为地铁建设 的 许可
决定 , 则“ 规 划局 ” 作 出该许 可 时应根 据 《 行政许 可法》 第3 4条第 3款对 地铁 用地 申请 进 行 实质 性 审 查, 即对 申请 内容进行调查和核实 , 考 核书面文件与情 况 的一致 性 、 申请 内容 的合 法性和 合理性 以及理 由是
否充分和适 当。即进行 实质 和全 面的审查 ; 二者 , 虽然
比例 原则是 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行为应兼顾 行政
目标 的实 现和保 护相 对人 的权益 , 因征 收涉及相 对人 的财产权 , 行政 机关应尤其注意遵循 比例原则 , 不得 采
取超 过 目的需要 的过度 的措 施 , 应尽 可能使 相对人 的 损失减少 到最低程 度 。 [ 1 1 1 2 0 1 1 年“ 条例 ” 第5 、 8 、 9 、 1 0 、 1 2和 1 7条 规定对征收行为提 出比例原则 之要 求 , 但法 院审查“ 强拆” 申请 时不 能直 接 针对 征 收决 定 的合 理 性, 可通过举证 责任 分 配 ( 《 行 政诉 讼 法》 第3 2条 ) 技 术性地对征收决定 的 目的和据 以作 出决定 的事实是 否 清楚加 以衡量 。以“ 李 共扬 诉深圳 市 规划 局深圳 地铁
5号线 布 心站 2号 风 亭 规 划 选 址 案 ” ( 以下 简 称 “ 李
前述之技术标准规定“ 不 直接规定人 的权利和义务 , 却
是 行政机 关进 行事 实 认定 并作 出法律 结论 的重要 依
据” , 但是它在 给予 行政 更大 的裁量 权 的 同时并不 足以支持 间距 “ 5 2 . 4 5米 ” 的征 收决定 , 即技 术标 准没 设 定上 限并不等 于许可决 定可 以将 间距无 限延伸 ; 三 者行政机关在行使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 的职 能过程 中 有行政调查权 , “ 规 划局 ” 可以通 过 自行 调查 、 要求 申 请人 ( 地铁公 司) 提供 ( 间距 “ 5 2 . 4 5米” 申请 的合理 性 说 明) 、 委托第三方研究 等方式 参考 国 内外设 计 , 判 断 风亭建设实 际所需 面积 , 使许可 决定 ( 征 收依据 ) 具 有 合理性 。假使真如“ 规划 局” 代理 律师所称 , 该 局对 地
案” ) 为例 。根据有关技术 标准④, 地 铁 的排 风/ 进风 口 与其 他建筑物垂距离应大 于 5米 , 无 最大距 离之规定 。
2 0 0 8 年深 圳市规划局 ( 以下 简称 “ 规划 局 ” ) 两次 为深 圳地铁 5号线 布心站核发《 建 设项 目选址 意见 书》 ( 以 下 简称 “ 选 址 书” ) , 将 风 亭建 筑面 积从 2 1 6 . 8平方 米 扩大 到 2 0 5 8 . 8平 方米 , 间距扩 大至 5 2 . 4 5米 , 致使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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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年第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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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公司上报 的相关 配 套设 施 的位 置 和定 点 的建设 规
( 2 0 1 1 “ 条例” 第1 9条 中的 申请 复核 和 鉴定 以及第 2 0
条 中的协 商等 ) , 更重要 的是 “ 课 以行政 机关说 明理 由
划, 一般不作实质性 的审查 , 则“ 规划局 ” 在 作出“ 选
址书” 时未对间距 “ 5 2 . 4 5米 ” 作 出合 理性考量 , 未尽审
的义务将 会提高行政机关作 出决定 的质 量” _ 2 ——满 足 知情权 , 以及 依据《 行 政许可法 》 审查作成 “ 选 址书 ” 过程 中的告知 、 听证和信息公开程序 。
( 一) 受 告 知权 ( i r g h t t o b e i n f o r m e d )
慎审查之义务 , 则证 据不 充分显 然 。事 实性 审查 即通 过举证 责任 的分配 , 使司法 能够将 合理性 评价 演化为 法律证据是否充分 的判 断。
通过 目标性和事实性 审查发 现存 在的裁量 决定 明
受告 知权是行政程 序之当事人或利害关 系人有 即 时获知与其 利害攸关之 事 实及决 定之权 利 。根 据《 行 政许可法 》 第3 6条 , “ 规划 局” 在 对地铁 公 司用 地 申请 进行 审查 时 , 不 可能不发 现征地 面积 ( 许 可事项 ) 直接
关 系李共扬 等周 边业 主 ( 他人 ) 的重 大利益 , 应 当在对
显或极其不合理 , 不仅使 行政机 关审慎 对待许 可 申 请, 而且 使 司法在合 法性 审查 的框 架 内发 挥 了调节行 政合理性 的作用 ; 更重要 的是 , 不但 防止为行政 目的 的 事项 而扩大 用于征 收和拆 迁 的公共 成本 支 出 , 而且使 作为征收决定 的相对人 和许可 决定 的利害关 系人李共
扬的权益受到最小 的损 害。在公共利 益和私 人利益之
许可 申请 进行审查时将其 内容和取得救济 的方法告 知 该利 害关 系人 , 即“ 预先告 知” ( p r i o r n o t i c e o r a d v a n c e d n o t i c e ) , 使李共 扬 等得 到 陈述 和 申辩 的机 会 , 否则
此 程序性 权利被空置 。
( 二) 听证 权
间取得平衡 , 避免权利 与权力 的冲突 , 维护社会 的公平 和正义 。“ 李案” 中, 由于 “ 强插 ” 申请 ( 假如 ) 中征收决 定的 目的不 符 、 事 实不 清 , 法 院可 作 出不 予 执行 的裁 定, 从而落实 比例原则 。 综上 , 法 院通 过对 “ 强拆” 申请 的实体 性 审查 , 约 束行政机关按 照 法律 授权 ( 补 偿标 准 ) 为 公共 利 益作 出不掺 杂利 益偏 向的征收 决定 , 而在征 收决定 的过程 中, 能够克服怠 惰和 恣意
, 维护被 征 收人 的信赖 利益 , 使征收决定趋于合 理并 不予征 收 目的相悖 。“ 人 们对
一
听证 主要适 用 于行政 机关作 成不 利益 决定 时 , 对
行 政相对 人或利 害关 系人提供 陈述相 关事实 、 厘清法
律 问题 以及主张或提 出证据 之机会 。首 先 , “ 选 址书 ”
将是 “ 规划局 ” 进 一步 实施其他 许可 的依据 , 其 内容具 有 一定 的抽象性 , 且行政 机关应 该认识 到实施 该许 可 将 涉及其 他规划的修改 、 环境保护和周边 业主 的权 益 ,
深度影 响公共利益并 意义重 大 , 应适用 《 行政许 可法 》 第4 6条 , 向社会公告并 主动进 行听证 ; 第二 , “ 选址书 ”
个政 府 的信任 和服从 , 通 常是 与行政 的好或 坏成 比
例 的” , 司法 审查在 于缔 造行 政 意 图与财 产权 保护
的平衡 , 使后者在 不得不 被加 以必要 的限制 ( 征收 ) 时
作 为行政 许可决 定 , 直 接涉及 地铁公 司与李 共扬等 人 之 间重大利 益 关 系—— 财产 权 时 , 应适用《 行 政 许 可 法》 第4 7条 , 行政 机关 在作 成 “ 选址 书 ” 前, 作 为利 害 关 系人李共扬等人享有 要求 听证 的权利 ( 以被告知 为 前提) , 一 旦李共扬等人提 出 申请 , “ 规 划局 ” 应 当组织 听证 ; 再次 , “ 选址书 ” 具 有规划 内容 , 既可 以被 视作 充 实和具体《 深圳市 轨 道交通 规划》( 总 体规 划 ) 的详 细
( 子) 规划 , 实 现前 者 的直接 法 律后 果 , 其 本 身 就构 成
得到充分 的补偿 。
二、 对 征 收决定 的程序 性 审查
仍 以上述 “ 李案 ” 为例 , “ 选址书 ” 的 内容是 对某一 特定地域 的空间整序 , 具有规划性质 , 并兼有 许可和征 收决定 的性 质 , 印证了“ 一个行 政行为可能 同时兼备前
面所述 的行政行 为类 型 中两个 以上 的性质 。 ” “ 就结
果而言 , 不考虑 过程 , 每次 公用 征收 , 实际不 动产 的产 权所 有人 都经受 一次决 定性 的和完 全的所有 权剥夺 , 不动产产权 被另 一行 政 主体 的公产 获 得 ” - - ; 就 效果 而言, 作 为一种 许可性 的行政行 为 , 它拥 有更 大 的行 政泛道德 化和恣意妄为 的成本 。对现存 土地使用权 和 其他私权 ( 如财 产权 ) 产生 限制 作 用 , 具 有 外部 效 力。 固然 “ 选址 书” 体现技术 层面 的专业 判断 , 但 是科学 终 究 须由人 操控并应服务于 “ 尊重并 提高人 的价值 ” , 且2 0 1 1 “ 条例 ” 第 3条规 定房 屋征 收 与补偿 应 当遵循
决 策民主 、 程
序正 当 、 结果 公开 的原 则 , 故 而它 的程 序
了该地块 的专项规 划 , 应适 用《 城 乡规划 法》 第2 6条 ,
李共扬等社会公众均拥有 听证权 。
( 三) “ 选 址 书” 属 应 主 动 公 开之 信 息
信息公开制度 的 目的在 于 “ 便 利人 民共 享及公 平 利用政府资讯 , 并促进 民主参与 ” , 满 足公众 的知情 权 。根据《 政府信息公 开条 例》 第1 0 、 1 1条 , 社会发 展 规划 、 专项规 划和城 乡建设 和管理 的重 大事项均 属行 政机关应予 主动 公开 的信息 。首 先 , “ 选址 书 ” 之 上位 规划 ( 社会发展规 划 ) 虽经公 开 , 但 其 内容 未达 到使社 会公众充分 了解规划 的实际影 响的详细程度 ; 其次 , 根 据《 城 乡规划法 》 第2 6条 , 征收 地域 的专 项 ( 子) 规划 在处于草 案阶段 时 , “ 规划 局 ” 即应予 公告 , 尤使 利害
合 法性应 在法院审查“ 强拆 ” 申请 ( 假如 ) 时得 到关 注 。
不仅 限 于 考 察 行 政 程 序 是 否 吸 纳 被 征 收 人 的参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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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市宝安区法院行政庭课题组 : 论法院对“ 强拆 ” 申请 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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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人等充分知 晓地铁 规划对其权利 的影 响 ; 再次 , 从 技术角 度分 析 , 建筑 专业 方面 的各 种计算 程式 和指标
听证权 和知情权 未得满足 时 , “ 选址 书” 即存在重 大程 序性瑕 疵 , “ 强拆 ” 申请 ( 假如) 应属《 行政 强制 法 》 第 5 8条第 3 项“ 其他 明显违法并 损害被 执行人合法 权益 的” 情形 , 法院应作 出不予执行 的裁定 。
可能涉 及保 密 , 但类 似 间距等 和利害关 系人及 社会公 众 的利 益有 密切联 系 、 且 不那 么专业 的数字 还是可 以 通过信息分割 而予公 开 。因此 , “ 选址 书” 的作 出过 程 中存 在重 大的程 序性瑕疵 , 包括 作为利 害关 系人 的李
共扬 的受告知权 和听证 权未得 满足 , “ 规划局 ” 也未 主
动公开之 。
三、 结语
法院对“ 强拆 ” 申请 的合法 性 审查包 括对 征 收决 定 的实体性和程 序性 审查 。实体性 审查 方面 , 是 否超
综上 , 法 院通 过对 “ 强拆 ” 申请 的程 序 性 审查 , 克
越权 限的判断基 于对公共 利益 的限缩性解 释 , 是否符 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判断在于评 价行政 裁量 的恣 意 或怠惰 , 是否合乎 比例原 则 的判断 在于对 征收决定 据 以作 出的 目标和事实是否清楚 ; 程序性审查方 面 , 征 收
决定 的公平性取决于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满足被征 收人
服行 政意 思决定
的单方 性 , 让 行政相 对人 和利害关 系
人在 行政 决定前 对要件 裁量 阐述意 见 , 提 出对 自己有
利 的见解 , 使现代 行政 在过程 中就 能够真实 有效地 保 护 私主体 一方 的利益 , 即遵循 正 当程序不但 迎合行 政
公正 、 公 开与 民 主 的 内在要 求 , 而 且 能够 提 高行 政 效
的受告知权 、 听证权 以及知情权 。对 “ 强拆 ” 申请 的合 法性审查 , 不仅仅使法 院能够保护被征收人 的财产 权 ,
也是在通过司法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和建设 法 治政府 , 因为“ 行政必须服从法律” 是为通义 。
能, 因为 “ 若 将 事前 行政 程序 设 备完 善或 由当事人 参
与, 让行 政机关作成正确决定 , 则可免 除事后行 政救济
之 花费。 ” 当行政 相对人和利 害关 系人 的受告 知权 、
注释 :
① 见2 0 0 1 “ 条例 ” 第2 8条 第 1 款。
②2 0 1 3年 3月 1 5日, 最 高法 院在 对北京高院报 送的《 关于违法的建 筑物、 构筑物 、 设施等 的强制拆 除 问题 的请 示》 的批 复 中
称“ 对 涉及 违反 城 乡规划法 的违 法建筑物、 构 筑物 、 设施等 的强制拆 除 , 法律 已经授 予行政机 关强制执行权 , 人 民法 院不受理 行政 机关提 出的非诉行政执 行 申请 。 ” 在此 , 一方面 , 法院不受理 的是依据城 乡规 划法对 违法建 筑的行政 强制执行 申请 , 并非 对合法建筑物或房 产的行政征收决 定的强制执行 申请 ; 另一方面 , 《 行政 强制法》 第4 4条 已经授 予 了行 政机 关对上述 违法建
制的 自力行政 强制执 行权 , 换 而言之 , 法院无权 对该类行政 强制执 行做 事先的合 法性审 查, 但 此类行政 行为属 于行政诉讼 的
受案范 围。
③ 莫于川教授提 出公 共利益判别 的 6个标 准: 合法合理性 、 公共收益性 、 公平补偿性 、 公开参与性、 权 力制 约性 和权责统 一性 ,
其 中公 共 收 益 性 尤 为 重要 , 见 莫于川. 判 断“ 公共利益” 的 六 条 标 准 。 法 制 日报 , 2 0 0 4— 5— 2 7 .
④ 1 9 9 4年 尚无 法律规 定彭邓二人应在新房建成后 向行 政机 关提 交建设 工程开工验 线测量报 告》 和房屋竣 工规 划验收 文件 ,
根 据不溯及既往之 法理 , 行政机 关无权要求彭邓 出具 , 并应进行调查 , 以确定权属 , 否则为行政 不作 为。
⑤ 这一信赖与行政机 关是否发现违 法建筑无涉 , 因为行政机 关应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 ⑥ 根据 2 0 1 1 “ 条例 ” 第1 9条 , “ 对被征 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不得低
于房屋 征收 决定公告之 日被征 收房屋 类似房地 产 的市场价
格。 ” 该规定 实际上使 法院对征 收补偿决 定的合理 性有 了审查的 空间。 ⑦ 《 深圳 市城 市规划标准与 准则》 第1 1 . 7 . 3条及 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 范( B G 5 叭5 7 —
斥, 而是 程 度 的 把 握 标 准 较 高 。
2 o 0 3 ) 第1 2 . 2 . 4 2条 、 第1 2 . 2 . 4 4条等。
⑧ 《 行政 强制法》 第5 8条第 1项规 定明显缺乏事 实根 据 的法 院应 听取 当事人意 见 , 表 明法 院介 入合理 性审查 并非 完全被 排
⑨ 根 据 国务 院法制 办《 全 国贯彻 实施行政许 可工作 简报》 第1 期“ 行政许可 法有 关问题解答” , 城市规 划管理 中选址 意见书的
批 准是行政许 可, 2 0 0 4年 1月 2 日。 参考文献 :
[ 1 ]彼得 ・ 莱 兰, 戈登 ・ 安 东尼.英 国行政 法教科 书 [ M] .第 5版.杨伟 东, 译.北京 : 北京 大学出版社 , 2 0 0 7 : 4 5 .
[ 2 ]南方都 市报.“ 史上 最牛政府公文” 强拆 引用不存在 法条 [ E B / O L ] . ( 2 0 1 2一 O 1 — 1 6 ) [ 2 0 1 3— 0 8 — 2 6 ] . h t t p : / / n f . n f d a i l y
c n /n f ds b /c o nt e nt /2 01 2 —01 /1 6 /c o n t e nt 3 6 50 8 46 4. h t m .
_
[ 3 ]金 东熙.行政法 [ M] .第 9版 .赵峰 , 译. 北京 :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 2 0 0 8 : 3 1 .
[ 4 ]威廉 ・ 韦德 .行政 法[ M] .徐炳 , 译.北京 : 中国大百科 全书 出版社 , 1 9 9 7 : 4 3 .
-
1 0 6
惠州 学院 学报 ( 社 会科学版 ) " 加
2 0 1 3年第 3 3卷
[ 5 ]美德博拉 ・ 斯通.政 策悖论 [ M] .顾建 光 , 译.北京 :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 2 0 0 9 : 2 3 .
[ 6 ]人 民网_重庆九龙坡 区政府就 “ 钉 子户事件” 举 行新 闻发布会 [ E B / O L ] .( 2 0 0 7—0 3— 3 1 ) [ 2 0 1 3—0 8— 2 9 ] .h t t p : / / p o l l —
i t e s . p e o p l e . c o n. r c n / GB / 8 1 9 8 / 5 5 4 6 6 1 6 . h t m1 .
[ 7 ]凤凰 网.安徽池 州官 员谈 市长轿 车 因拆 迁被 掀翻 事件 [ E B / O L ] . ( 2 0 1 0—1 1—2 5 ) [ 2 0 1 3— 0 7—2 4] .h t t p : ∥n e w s . i f e n g .
e o m/ ma i n l a n d / d e t a i l2 1 0 1 01 1 / 2 5 / 3 2 2 1 7 9 5 _ 0 . s h t m1 .
_
—
[ 8 ]王 贵松 .行政信赖保护论 [ M] .济 南: 山 东人 民出版社 , 2 0 0 7 : 1 7 .
[ 9 ]王贵松 .论公权 力的失效 [ M] ∥张军.最新行政 法律 文件 解读.北京 : 人 民法院 出版社 , 2 0 0 6: 1 3 9—1 4 4 . [ 1 0 ]凤凰 网.郑 州八 旬老太强拆 现场 自焚、 遗体 去处 成谜 [ E B / O L ] .( 2 0 1 1—1 1 —1 6 ) [ 2 0 1 3—0 8— 0 9 ] .h t t p : ∥n e w s . i f e n g .
c o n/ r ma i n l a n d / d e t a i l2 ( ) 1 1 1 1 /1 6 /1 0 681 51 1 0.s h t m1 .
_ _
_
[ 1 1 ]陈新民.行政 法学总论[ M] .台北: 三 民书局 , 2 0 0 0 : 8 0— 8 5 .
[ 1 2 ]翁岳 生.行政 法 : 上册 [ M] .北京 : 中国法制 出版社 , 2 0 0 2 : 2 4 6 . [ 1 3 ]南方周末 网.新“ 贪吃 蛇” 游 戏—— 一 条地铁 引发 的拆 迁博 弈 [ E B / O L ] .( 2 0 1 0—1 2—1 6 ) [ 2 0 1 3—0 9—1 5 ] .h t t p : ∥
ww w. i n f z m. c om/c on t e n t / ' 53 5 73.
[ 1 4 ] 郑 永流.法律 方法阶梯[ M] .北京 : 北京 大学出版社 , 2 0 0 8 : 4 9 . [ 1 5 ] 南都网.建百米风 亭要 拆两千平米厂房 ?[ E B / O L ] .( 2 0 0 9— 0 5—1 6) [ 2 0 1 3一O 7—2 1 ] . h t t p : / / e p a p e r . o e e e e . c o /H m / h t -
ml /2 00 9 —0 5 /1 6/c o n t e nt7 r 9 38 5 2. h t m.
_
余凌云.行政 自由裁量论 [ M] .北京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出版社 . 2 0 0 5 : 1 4 3 .
卡米拉 ・ 斯 蒂福斯.公共行政 中的性别形 象[ M] .熊 关娟 , 译. 北京 : 中央编译 出版社 , 2 0 1 0 : 8 0 .
藤 田宙靖.日本行 政法入 门[ M] .第 4版 .杨桐 , 译. 北 京: 中国法制 出版社 , 2 0 1 2 : 7 5 . 莫里斯 - 莫里鸟.行政 法与公 法精要 : 下册[ M] .龚觅 , 译. 沈阳 : 辽海 出版社 , 1 9 9 9 : 8 8 6 . 余英时.民主制度 与近代文明 [ M] .南宁 : 广 西大学 出版 社 , 2 0
0 6 : 1 2 5 . 卡 罗尔 ・ 哈洛, 理 查德 ・ 罗林斯.法律与行政 : 下卷 [ M] ,杨伟 东, 译. 北京 : 商务 印书馆 , 2 0 0 4: 1 0 3 9 汤德 宗.行政程序法论 [ M] .增订 2版.台北 : 元照 出版公 司 , 2 0 0 5: 2 1 . 黄俊杰.行政程序法 [ M] .台北 : 元照 出版公 司 , 2 0 1 0 : 9 5 .
汤德 宗.行政 程序法 [ M] ∥翁岳生.行政法.台北 : 三 民书局 , 2 0 0 0: 8 0 4 .
南博方.行政法 [ M] .第 6版.杨建顺 , 译.北京 :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 2 0 0 9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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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t he r t he y a r e p r o p o r t i o n a t e S O a s t o c o n s t r a i n t he a d mi n i s t r a iv t e o r g a n s t o o v e r o me c l a z i n e s s
a n d wi l l f u l n e s s a n d ma k e, a c c o r d i n g t o p u b l i c i n t e r e s t a n d c o mp e n s a t i o n l e g a l a u t h o i r z a t i o n, r e a s o n a b l e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e x p r o p r i a t i o n d e —
c i s i o n s w i t h o u t mi x i n g o t h e r o b j e c t i v e s b u t w i t h c l e a r f a c t s .T h e p r o c e d u r a l r e v i e w i n c l u d e s w h e t h e r he t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o r g a n s m e e t t h e
i r g h t o f t h e e x p r o p i r a t e d p e r s o n s t o b e t o l d, t o h e a r , a n d t o k n o w, S O a s t o o v e r c o me t h e u n i l a t e r a l o f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d e is c i o n , t o t r u l y a n d e f f e c t i v e l y p r o t e c t he t p r i v a t e i n t e r e s t s , a n d t o i mp r o v e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e f f i c i e n c y .T h e e o u tg r ul r i n g n o t o n l y ma k e s he t e x p r o p ia r t e d p e r - s o n s g e t f a i r t r e a t me n t a n d c o mp e n s a t i o n, b u t a l s o p r o mo t e s t h e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o r g a n s t o a d mi n i s t r a t e b y t h e l a w a n d b
u i l d a g o v e r mn e n t u n d e r he t ul r e o f l a w.
Ke y wo r d s : j u d i c i a l f o r c e d d e m o l i t i o n s ; l e g a l r e v i e w; s u b s t a n t i v e r e v i e w; p r o c e d u r a l r e v i e w; uh r n g .